文/刘志平
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着力推动下,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全国已经成立了15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深入发展,在欠发达地区的运行出现了尴尬和问题,迫切需要政策进一步扶持,营造出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的环境。 小额贷款公司在欠发达地区的兴起与作用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运行,是对多元所有制资本开放农村金融市场的一次审慎尝试。以经济欠发达的山西省临汾市为例:从2009年3月至今一年多时间已批准设立10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达5.85亿元,从业人员42人。截至2010年3月末,已开业的3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66亿元,占其注册资本的100.61%。其中,农户贷款占比17%,“三农”龙头企业贷款占比29%,其他微小企业贷款占比54%。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发挥了以下几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有效缓解了“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了“三农”、微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二是丰富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三是一定程度上为民间借贷由“地下”转到“地上”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现实途径,使参股小额贷款公司的民间资本借贷能够很方便地得到监管和监测。 欠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五个尴尬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可以说是“一腔热情”,但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却遭遇尴尬,陷入发展的困境。 尴尬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之议。小额贷款公司按照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不需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因此不属于金融机构。但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经营货币、发放贷款,履行着金融机构的职能,这样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了身份上的尴尬:一是在银行的存款仅按一般工商户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远低于金融企业同业存放款项利率,也没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率高。二是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时,无法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优惠,只能按一般企业贷款利率执行,融资成本较高。三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既不利于其金融债权维护,也不能发达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不能享受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补贴资金,却要按一般企业缴纳税费,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税费负担较重,据调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要缴纳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1.5%的价格调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税。 尴尬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之议。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根据这一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定位应主要为“三农”及微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且放贷数额相对要小,但在实际发放贷款中小额贷款公司却出现了与这一规定相悖的现象。有些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却主要以非农企业为主,贷款额也尽力突破 “小额”,这与小额贷款公司设计的初衷有一定的出入,定位比较模糊。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用模式比较单一,仅发放贷款,不能经营票据、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低风险的业务,也使小额贷款公司定位起点较低。 尴尬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之议。按照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这就出现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省政府一般有金融办进行监管,到了市县两级由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管,由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是一个由政府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工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非常设机构,造成了监管从多头监管到无人监管的问题。 尴尬四: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控之议。一是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对于风险控制还不够重视,没有设立风险控制部门,不能对经营风险进行预测、识别、度量、监测、分析、检查和控制,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二是贷款审批出现“一人说了算”的现象,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制度形同虚设。三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户和微小企业,很多微小企业和农户根本没有征信记录,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的难度。 尴尬五: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补充之议。目前已经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只贷不存”模式的限制,资金流动已“捉襟见肘”。尽管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政策安排,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两家银行机构融入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进行经营,但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产品、服务行业以及客户群体都与当地农村信用社有高度的同质性,出于竞争及县域商业银行信贷政策信贷条件等原因,小额贷款公司很少能从当地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即使从当地银行机构获得资金,也是以一般工商企业的身份获得贷款,资金成本较高。以政策扶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如果改制设立村镇银行,还存在着门槛太高,小额贷款公司“达标难”;股权让渡规定过硬,小额贷款公司“让权难”等“瓶颈”。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还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共同扶持。 尽快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和定位。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指导意见法律级次较低,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的约束力不强,因此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出台法律级次较高的管理办法或条例,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监督的权威性。从基层实践看,建议新出台的办法或条例明确以下几点: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问题。既然小额贷款公司是发放贷款经营货币的机构,符合金融机构的构成要件,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定位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既然是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其经营特点为“小额、分散”,除发放贷款外,也应可办理票据、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低风险业务,其“三农”贷款比例不能低于贷款总额的60%。三是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由地方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处置,以强化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四是规定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利率、支付结算、征信、现金及监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进行,分清监管责任,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指导、规范运作。五是让小额贷款公司享受到像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一样的各项优惠政策,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负担,助推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补充机制。一是由政府财政、县域龙头企业等出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基金,由财政部门管理,让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达到发展要求后给予基金支持。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三是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机构融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比例的限制,允许其和银行机构进行自主协商办理贷款事项。 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指引。一是小额贷款自身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各类内控制度,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二是银监会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经营。三是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允许其查询企业和个人信息,从而实现信用信息共享,降低信贷风险。 (作者为中国人民银行安泽县支行副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