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学术界或教育界出现有关抄袭的争议,学术界和教育界作为专业团体又不去采取即时措施,进行公正、及时、有效的调查,媒体的高度关注就显得更加必要。因为专业团体已经失职,向它们持续施加压力,防止情况又被封锁在黑箱里,是媒体的义务。
如果反过来指责媒体对此事的报道,以及人们对此事的评论,难道要把此事变成下一个三鹿奶粉吗? 蹊跷的沉默 区分抄袭和不规范的标准是什么?根据学术界的常识,抄袭是学术不规范中的严重行为。学术不规范描述的是一种普遍现象。只有对具体的案例进行调查,我们才能够做出判断,这种情况在多大程度上是普遍现象。 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大谈抄袭与不规范的区别,没有价值,反而容易搅浑水、扰乱视听、误导非专业人士和公众,使得独立、有效、公正的调查变成不可能。 如果把证据交给一个有公信力的调查委员会,判断有没有抄袭并不困难,只需要做一个简单的对照,就能够得出比较客观的结论。 当然,如果委员会本身没有公信力,那什么都有可能发生。几年前,也有一个学术界的评奖委员会,把所评的奖项授给了自己。有这样的先例的话,我们就知道,独立和有公信力的委员会在中国是多么的难。(指2000年的“长江读书奖”事件。李嘉诚出资、《读书》杂志承办了首届“长江读书奖”,汪晖当时任《读书》杂志主编,是评奖委员会的成员,他的著作《汪晖自选集》是得奖著作之一,引起了很大争议。——编者) 为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而召集起来的调查委员会,负有更大的责任。通过他们的判例,公众可以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提高对抄袭和剽窃行为的警觉。调查本身就是学术界和全社会进步的必要的台阶。这也是舍恩和黄禹锡的不端行为被揭穿之后受到严厉处罚的原因。 如果有人指控一位学者行为不端,他有沉默的权利吗?当然有。在调查结果还没有公布之前,他当然可以对公众和媒体保持沉默。 但他不能对独立的调查委员会保持沉默。而且,一旦调查结论公布,结果对他不利,他就没有权利继续沉默下去。韩国的功勋科学家黄禹锡,在造假指控被证实之后,最后不是向韩国民众道歉了吗? 法律是一回事,职业伦理又是另一回事。当一个学者被指控抄袭,如果他具有普通水平的职业道德,在此事成为公众事件之后,通常会主动出来有个交待;如果他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感特别强,即便别人对他的指控还没有被公众知晓,他也会主动出来解释。只有那些完全不尊重专业和职业道德的人,才会自始至终保持沉默。 我读书的时候,哈佛大学心理学系有个著名的讲座教授,同时又是哈佛商学院的教授。他是美国心理学会的主要负责人之一,负责哈佛非常著名的心理学研究中心。当年有人举报,说他多年以前的一篇论文有抄袭行为。他马上主动承认,进行道歉,同时为自己辩护说,那不是有意的,而是个疏忽。他继续留在哈佛当教授,但辞去了所有学术机构的领导职务。这要得益于他的教授职务是很多成果累积起来的,而那篇论文是唯一被举报的案例。换句话说,假设他的教授的职务主要是依赖这篇论文的话,连教授的位置也保不住。这个案例给学生的教育是很深的。不管你地位多高,名声有多大,不管是哪一年的学术成果涉嫌抄袭,只要被举报了,就会一查到底。学术界的规章制度如此严厉而有效,每个经历此事的人,都终身不会忘记。
即便真的是疏忽导致的不规范,如果你还没有忘记作为一个专业人士的职业道德的话,你马上就应该出来做一个解释,为此道歉,而不是期待这个事情悄无声息就过去了。只有把职业道德和学术规矩完全不当一回事的人,才会死猪不怕开水烫。 而那些学术头衔——包括中国的国务院特殊津贴——是一种额外附加的荣誉,一经查出当事人有抄袭剽窃的行为,必须取消。这种头衔绝对不能和不端行为有关联,不然就是鼓励更多的学术不端行为。 有人有这样的顾虑:如果学者面对任何指控,都必须自证清白,会不会鼓励恶意的攻击行为,从而干扰正常的学术工作? 我们把防止剽窃和抄袭作为一个优先的价值对待,确实可能引来各种麻烦。但由此带来的不便,是我们为了保护知识创新而不得不忍受的代价。如果通过调查,发现举报人是有意陷害,可以对他采取法律手段。但这些事情都要以独立、公正、透明、有效的调查为前提。首先是要弄清事实。弄清事实之后,才能对争议牵涉到的各方的行为,做一个公正的判别,然后根据规章制度,进行激励或惩罚。 这就像有人举报餐馆用“地沟油”,如果有人举报医院里用过期药品,第一步要做的事情都是调查,调查举报是否属实。如果你拒绝调查,还要指责举报者,那是非对错就完全颠倒了。 80年代的遗留问题 在中国,抄袭行为的确曾经比较普遍。它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政治的原因。中国古代独尊儒术,社会上不再把知识创新、学术创新、思想创新和观念创新当作最重要的价值,学术界、知识界、教育界能做的就是为圣人做注释。注释做久了,哪一点是这个人的成就,哪一点是那个人的成就,其间的界限慢慢就淡化了。这是历史原因。1979年之前的30年里,学术界、知识界的自由越来越少,主要工作是为领袖著作做注释,更加谈不上独创性。这是政治原因。 这两个原因导致学术界对抄袭的意识非常淡漠。所以才有些80年代的过来人,喜欢强调80年代的学术规范和如今不一样,让人觉得,用现在的学术标准去衡量80年代的作品,不够公平。 恰好我也是个过来人,根据自己的亲身经验,中国对学术规范的强调,恰恰是从80年代开始的。80年代初,我在上海读书的时候,看过于光远先生的一个讲话,他提议创办一个社会科学研究刊物,就像《中国科学》一样,有中英文两个版,体例跟国际一致,引用、注释都要遵照国际通行的标准。这说明80年代已经开始强调学术规范了。 这本由于光远倡议创办的刊物就是《中国社会科学》,这本杂志一开始对体例的要求就已经相当的严格。对此我印象非常深刻。我有一篇论文投过去以后,匿名评审通过了,但字数超出了很多,编辑部喊我过去,要求我压缩。我说,正文已经是从80000字压过来的,没有办法再压了,唯一能压的,就是把大量的注释给压掉。几位资深的老编审商量了半天,说注释不能压掉,现在做社会科学,就是要有这样的一种体例。你引用了别人的东西,一定要有根据、有来源。在80年代初期,学术规范虽然不能说是普遍共识,但已经在大声呼吁地这样做了。历史有案可查。说学术规范没有人提、没有人强调、没有人推动,错了!那个时候已经是非常强调。黑格尔说,天黑以后,所有的牛都是黑的。那个时候天已经不黑了。有些人提到这个问题,目的是把水搅浑,不但要把水搅浑,而且要身边所有的人都拖进去,涂得人人都是黑牛。把所有人都涂成黑牛,他就安全了。 还有人认为,写一本书很不容易,但要举报这本书不规范是很容易的,同样是搅浑水的说法。我赞成对学术不端进行举报,尤其赞成实名举报。但对举报而言,关键不是实名,而是有没有实据。举报抄袭和举报性骚扰有很大不同,举报他人抄袭一定会有白纸黑字的证据。相比起来,抄袭最容易核实,也不难处理。 处理抄袭行为,有几个原则可以把握。比如,抄袭行为发生的时间越早,也就是越靠近70年代末,处理上就要轻微一点。前提是抄袭者必须道歉。中国的法律说坦白从宽,你不能不坦白就要从宽。 第二,如果抄袭行为发生时间很早,还要看抄袭者有没有对抄袭行为进行更正。如果著作再版加印的时候还是老样子,说明你延续了抄袭行为,处理应该从重。 第三,如果抄袭行为发生的时间很早,抄袭者并没有从抄袭行为中间获得任何的好处,也可以从轻处理。 这是三个政策标准,非常合理。如果举报过于夸大,你自己认为只是一个疏忽,也不能什么都不做,不道歉,不吭声,不纠正著作,就是要求全国人民忘掉这件事,然后继续享受特殊待遇,还要对举报人进行追究。这不是混淆是非吗?这不是颠倒黑白吗?(本文根据丁学良教授口述整理。未经作者本人审阅。本刊实习记者陈静茜对此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