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立群
产权交易机构调解产权交易争议,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规则,以公平、公正为原则 目 前,在产权交易活动中,因交易一方当事人或与产权转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认为交易相对方、其他交易相关方存有违反市场规则或影响交易正常进行且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而形成纠纷的情形时有发生。这就是业内通常所称的产权交易争议。产权交易机构作为交易活动的组织者和市场规则的执行者,应当“扮演”好产权市场争议调解主体的角色,及时妥善地处理争议事项,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有效提高交易效率。 争议划分 剖析已发生的案例,产权交易争议的情形是复杂多样的。从争议的主体来看,往往涉及交易双方、交易当事人与交易相关方之间的多重关系;从争议发生的类型来看,既包括对转让信息发布的内容、意向受让方的确定、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程序的操作等提出异议的争议情形,也包括指向交易相对方不当作为或故意不作为并致使自身利益受损等维护权益的争议情形;以争议发生时点和原因来看,争议发生于进场交易的过程中,直接表现为影响交易项目按规定程序正常运行,有的源于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定、市场规则适用的不同理解和不当操作,有的则源于进场前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职工安置、债务处理、产权转让审批等环节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因此,产权交易争议从性质上可划分为两类:一类为可调解的争议,即有条件采取异议协商、达成谅解以及认定行为瑕疵并予以纠正等方式来解决的争议;另一类为不可调解的争议,即交易项目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不适用以调解方式来处理的争议,应当终结交易。 建立调解机制 产权交易机构调解产权交易争议,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规则,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在当事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行。事实上,除必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来解决产权交易争议事项外,争议调解是处理产权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纠纷的比较经济实用的途径和方法。 产权交易争议各方均为平等的民商事主体,产权交易机构也不是具有法定裁判权和强制执行权的机构,所以,建立合理的调解机制是有效解决产权交易争议的前提条件。首先,要理顺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在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机制的框架下,提出争议调解的当事人为申请人,争议指向的对方为被申请人,产权交易机构作为争议调解主体,一般以受理争议调解申请的方式启动调解工作。 其次,要界定各主体的责任。申请人提出争议调解,应当明确事由,对自身的请求负举证责任,被申请人也应当对提出的主张负举证责任;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适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调解未果,产权交易机构也应当对争议事实提出认定意见。再次,要确立调解协议的契约地位。按照调解程序,应当形成解决争议的意见,签订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各方及产权交易机构签字盖章确认,作为执行依据。 如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拒不执行争议调解协议,影响产权交易正常进行,造成交易相关方或产权交易机构经济损失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时,产权市场的交易保证金制度就能够发挥其应有的制约作用:如过错方为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该损失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如过错方为要求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的转让方,则应履行承诺,以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作者系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