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财富背后的逻辑(3)



 更重要的是,很多公司,不管是国有的还是私有的,不管其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否分离,都管理得很好。这表明企业经营好坏与否并非取决于个人的物质激励。个人的自我利益不是人类的唯一追求。激励和约束企业的员工不仅是靠那些“利己”的东西(诸如薪水和权力),还包括对企业的忠诚、对同事的责任感、敬业精神、诚实、自尊、工作操守和其他众多的道理观念。国有企业则还存在其他的激励手段,诸如爱国主义、对公共服务的奉献精神、对社会正义的关心、为一个“顶尖”企业工作的自豪感等等。这些激励措施很重要,我们却常熟视无睹。

  如果国有企业和那些所有权分散的私有企业的内部运作几乎没有差别,那么还有哪些因素能区分它们呢?一个明显的因素是,作为公共企业,国有企业通常面临所谓的软预算约束问题。通常认为,国有企业作为政府的一部分,如果出现亏损,可以得到额外的经费;如果面临破产,可以用公众的钱来拯救。从这个角度看,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是可变动的,或者说是“软的”。

  软预算约束这一术语由匈牙利著名经济学家科尔奈创造,用以解释中央计划体制下的企业行为,但也可被应用于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中的国有企业。例如,从不破产的印度“病企”,就经常被当作国有企业软预算约束的典型案例。

  诚然,因政治产生或靠政治维持的软预算约束助长了松散管理,因此应该加以“硬化”。然而也应该注意到,软预算约束并不仅仅是由所有权国有所导致的。如果在政治上足够重要,诸如雇佣大量员工或者社会高敏感度行业(包括军工、医院等),私有企业也同样存在软预算约束问题。当然,国有企业比私营企业在政治上更容易得到扶持,不过有趣的是,很多私有企业所获得的政府救助确实来自于那些公认为自由市场国家的政府。。

  软预算约束确实存在,但有必要强调的是,软预算约束并不必然造成国有企业经理人的不努力。一个职业经理人,不管他管理的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他都知道经营不善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比如减薪或撤换。因此,即使我们承认软预算约束对国有企业影响的巨大可能性,但只要经理人对其管理负责,软预算约束对国企效率的负面影响就会被削弱。

  这部分的讨论显示,公有制不是国有企业管理不善的必然原因。所有那些反对国有企业的观点,委托代理问题、搭便车问题、软预算约束,也同样存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大型私有企业。

  私有化是解决国有企业问题的出路吗?

  尽管没有妨碍国有企业业绩出色的特殊障碍,但整体来看,在许多国家,国有企业的业绩确实要逊色于私有企业。因此,私有化作为改善国企业绩的手段,一直备受吹捧。不幸的是,这种思路表现了一种悖论。根源上,它表明如果政府有能力很好地实施私有化,这样的政府也有能力运作好国有企业;反之,如果政府没有能力运作好国有企业,这样的政府也不可能有能力去很好地实施私有化。

  从1980年代至今,私有化被普遍认为是改善国有企业业绩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方式。提供官方援助的国家、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利用其金融实力将这种观点加诸接受援助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尽管近年来随着私有化的推行,认同这种观点的人逐渐减少,主要原因是已有的证据表明私有化经常没有实现目标,但私有化仍被认为是解决国有企业问题的必然出路。对于希望改善国有企业业绩的决策者,私有化当然是一种选择,然而还有另外很多方法能做到这一点,这将在下一章节讨论。人们常常错误假设,国有企业必须选择完全私有化或完全国有化,事实上还有很多介于中间的“第三条道路”可供选择。政府可以出售国有企业的一部分股份而保留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诸如法国的雷诺汽车和中国台湾的国有企业)。这种“部分”私有化可能是为了筹措资金,也可能通过与大型外国公司联合以获得关键技术或者市场。一些国家的政府虽然几乎出售所有的股份,但利用所谓的“黄金股(golden share)”来保留对于企业关键问题(诸如控制关键技术、企业并购)的控制权。

  即使我们无视上文提到的“第三条道路”,私有化过程也涉及大量影响效率的实际问题,由此可见,私有化也仅仅在适当条件下才能实施。

  第一,经验显示,私有化对赢利的国有企业业绩没有影响,所以政府应该集中精力将那些不能赢利的国有企业私有化。不幸的是,私有企业通常对购买不能赢利的国有企业不感兴趣,因此政府常常不得不先出重金对国有企业进行投资或者重组。这将进入一个进退两难的窘境——如果其业绩可以改善,为什么还要将其私有化呢?有证据显示在私有化之前的预先重组中,这些将被私有化的企业生产效率就提高了,这就表明重组比私有化更重要。因此,除非在政治上无法去重组一个企业,很多国有企业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重组而不是私有化加以解决。

  第二,私有化特有的进程涉及财政支出,这将给资金短缺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带来很大麻烦。国有企业评估和股票上市,其成本都比较昂贵,如果通过国际会计事务所和投资银行来做就更是如此。

  第三,许多国家的私有化过程充斥着腐败。大量潜在的收益最终会流入一些内部人的口袋,而不是政府的金库。这种财富的转移有时候是非法的,比如通过贿赂;但经常是合法的,例如政府“内部人”在这个过程中充当顾问。这简直是讽刺,经常提出反对国有企业存在的人就是想通过国有企业私有化从中腐败谋利的人。然而,一个悲哀的事实是:一个没有能力在国有企业中控制或者消除腐败的政府,是不可能在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时候突然有能力阻止腐败的。腐败攫财者不惜一切代价的推动私有化,并潜入私有化的进程,这意味着他们将不必与他们的继任者一道分享腐败,可以将所有未来的腐败渠道“变现”。需要补充的是,私有化并不一定会减少腐败,私有企业也存在腐败。假账和内部人交易已成为严重问题,即使监管相对完善的美国在“喧嚣的九十年代”也是如此。

  第四,私有化将给政府的监管造成巨大的负担,特别是大规模的私有化。令人担忧的是,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自然垄断”的国有企业在私有化后情况会变得更糟,因为取代无效率但受约束的国家垄断的,是无效率且不受约束的私人垄断。地方政府的监管能力是个尤为严重的问题。在政治分权化和“让服务提供商更贴近人民”的名义下,最近世界银行和援助国政府推动将国有企业按区域分拆,将监管责任甩给了地方政府。表面上看似乎不错,但是考虑到地方政府监管能力严重不足的现实,从效果来看,这往往导致无人监管。

 鄂尔多斯:财富背后的逻辑(3)
  第五,私有化的时机和规模也很重要。例如,在相对短的时期内出售众多的企业——所谓的“大拍卖”办法,弱化了政府的讨价还价能力,其结果是降低私有化的收益。另一个例子是,在股票市场下跌时,试图私有化也会减少私有化的收益。在这个意义上,给私有化设置一个严格的最后期限——这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坚持采用,也是一些国家政府自愿采取的方法——是一个很坏的做法。这将迫使政府不顾市场情况而私有化。如果政府搞错了私有化的时机和规模,那么此时出售企业的价格将没有政府采用更务实方法和更耐心等待最好交易时机可能获得的价格高。

  第六,私有化应该有“正当”的理由。私有化的目的应该是改善企业的业绩,而不是为了筹集资金(变卖家产)。例如,1990年代的许多拉丁美洲国家,大规模的私有化是为了在短期内筹措大量外汇。私有化的收益用于支付外债、大额消费(主要是进口商品)以及支撑不可持续的汇率。要避免此类私有化收益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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