拴住“交叉持股”:公司治理机制如何亮剑(2)



  完善公司内部治理。从上市公司本身来说 ,应该充分认识到交叉持股的作用,特别是财务投资型交叉持股的弊端,尽量减少非关联型交叉持股,避免公司财务风险,同时,上市公司应设立证券投资风险监控机制,减少由于证券投资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落实“战略投资者准入”严格化。对于战略投资者,要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制度上对战略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进行保障 ,不能简单地以股权比例来决定参与程度 , 同时也应该适当提高战略投资者的参股比例和减少同一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者的人数。

  以价值重塑推动价值创造

  改善内、外部治理机制对推动上市公司注重价值创造而非单纯的价格投机,及至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由效用本位向人道本位的平稳转变极具深远意义

  文/苏琦

  关于如何通过内、外部治理机制的完善以促使上市公司更加注重价值创造的话题,我想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设计的一个微观疏漏谈起。该疏漏系指允许上市公司等盈利性组织用有限的物质或金融代价承担无限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责任,其明显与和谐社会的建构及社会可持续发展之要求不相融合。不过,对以功效主义为导向的物质或金融逐利者而言,此设计无疑是“攻城略地”的法宝,其目的就是要从制度上确保上市公司这样的有限责任公司放开拳脚最大化股价、最大化管理层收入、最大化利润的顾忌得以最小化。

  无独有偶,对上市或非上市公司以有限责任套取无限回报的所作所为缺乏长效监管,亦构成了市场经济体制整体制度设计的宏观疏漏。遗憾的是,消费者、政府、社会团体等市场经济的非公司类参与者大多承认有限责任公司与市场经济以小博大的“赌徒心态”是理所当然的,成人之善、济人利物的义理不该向后者提起。

  然而,不少上市公司淡化实体业务、热衷风险投资、恶意操纵股价、酿制接连不断的公司丑闻和市场危机的事例告诉我们,坐视逐利者的好事——守道者的灾难——非负责任的公司治理、市场治理、社会治理的理性选择。改善内、外部治理机制对推动上市公司注重价值创造而非单纯的价格投机,及至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由效用(或功利、货币、GDP)本位向人道本位的平稳转变极具深远意义。

  首先,注重价值创造牵涉公司内部就价值内涵、自身存在的使命、上市的意义、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与定价、由人类资源(human resources)和非人类资源(non-human resources)组成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与定价、参与市场竞争和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等因素的拷问。简言之,价值重塑,即扬弃主流经济思想中价值源自需求满足的效用本位观进而凝聚人道本位的价值判断,乃大势所趋。

  其次,塑造人道本位的价值判断,意味着人道价值应成为衡量各种商品价格的标准。譬如,根据人道价值,人们可对不必商品化、资本化、证券化的产品及无须进行的贸易予以限制,对商品价格远远抛离价值的现象予以干预,对危及人类资源和非人类资源可持续性的投资或投机行为予以惩治等。

  改善内、外部治理机制应注意以下两点:

  最忌形式重于内容、一切以利润最大化目标为向导的,施加于章程、行为准则、种种制度安排等内部治理机制之上的修修补补,除自我蒙骗、一错再错外,对上市公司别无终极益处。

  重股权运作轻价值创造,重货币回报轻价值(安全感、幸福感、乐观情绪等)回报的,包括市场规矩、法律条例、政府指令、民俗乡约在内的外部治理机制若得不到彻底变革,欲尽早杜绝上市公司和市场经济的非理性行为恐无异于痴人说梦。

  以日本上市公司交叉持股为例。作为众多日本上市公司规避恶意收购、稳住投资伙伴、共享长期的交易伙伴关系的一项战略举措,交叉持股扩大了缔约相互持股公司的管理层权限,促成强内部(公司)治理(管理层嵌压效应鲜明)、弱外部(市场)治理的局面。一方面,该局面有利于维护员工终身雇佣制、削减利润最大化动机(因要保就业,相对美国上市公司的利润动机为弱);另一方面,该局面却易引致股东、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缺乏从内、外部参与公司治理或市场治理的意愿。

  基于此,不难明白,随着日本金融市场的进一步自由化,为何越来越多的日本交叉持股上市公司正在或有意打破员工终身雇佣制,为何管理层对股价、利润、销售额最大化的兴趣正陈陈相因地从非常规走向常态化。

  需尽快完善内外部治理规制

  针对交叉持股的不同方式,需要采取区别对待的治理方法,同时完善外部治理措施,使交叉持股行为更符合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

  文/牛建波

  我国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规范问题,是一个表面看起来比较清晰,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存在诸多难点的重要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上市公司交叉持股都有一定的规制,但是所采用的规制方式和规制程度具有显著的差异,这种差异与各自的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股东权益的保护程度以及公司治理水平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英美法系的国家对交叉持股的态度较为宽松,主要原因在于具备完善的外部环境。比如,这些国家历来推行董事会中心主义,强调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自由权;外部发达的经理人市场和活跃的资本并购活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公司中的代理冲突;英美法中发达的派生诉讼和集团诉讼制度也给予了中小股东重要的补偿性保护。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外部环境条件下——司法环境和诉讼机制相对落后,证券市场的投机气息浓厚,资本并购市场尚在缓慢发展,信用机制的发展程度较低,职业经理人市场不成熟,各类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则必须加强对交叉持股的规制。近年来我国发生在德隆系、鸿仪系、青鸟系等系族企业中的舞弊丑闻和经济犯罪,无不折射出交叉持股在其中的关键角色和地位。我国上市公司中的交叉持股更可能被相关主体用以攫取私人收益,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现象的监管立法几乎是空白,因此,要真正发挥出交叉持股的正面积极作用,需要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此制定出严格的规制方案,特别是加强对利用交叉持股侵害中小股东等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当事人的惩罚力度,乱世用酷刑是很有必要的。我国一些利用交叉持股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典型案例,由于相关的当事人所承担的犯罪成本和代价不够大,在相关媒体大肆报道之后,警示作用不仅没有得到彰显,反而成为其他企业学习和研究的样本。

  针对交叉持股的不同方式,需要采取区别对待的治理方法。由于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不仅会导致资本虚增,对债权人严重不利,同时也会导致严重的内部人控制,中小股东的权益被虚化,因此限制母子公司的交叉持股是必要的;对于非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虽然非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也可能会形成上述问题,但是过度限制非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则可能会导致治理成本过高,阻碍交叉持股的积极效应发挥,采取完全禁止交叉持股就不应该成为理想的选择,而此时利用严格信息披露标准、表决权控制和诉讼制度来加强对交叉持股的治理要优于完全禁止交叉持股的做法。

 拴住“交叉持股”:公司治理机制如何亮剑(2)
  会计准则调整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报告,上市公司中存在的交叉持股很可能会成为很多企业用来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新会计准则在企业投资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公允价值计算投资的收益或损失。公允价值是在公平的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价值,具体是指报告期末股票市场的收盘价格。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打开了股市价格与企业利润之间的通道。此种处理极容易让上市公司产生过度从事交叉持股的冲动。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以报告期末的股票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如果将一个较长时期的如六个月的平均收盘价作为公司持有股票的公允价值,则能够一定程度地抑制上市公司利用交叉持股和证券市场的投机操作进行盈余管理。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好似“带刺的玫瑰”,只有放置到合适的位置,并采取了妥当的防护措施,我们才能真正享受到其花之美好,否则,给我们感受更多的可能会是那被刺扎伤的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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