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 陈俭案与现行股市监管制度的漏洞



  联信永益是3月18日才上市的,3月31日,其董事长陈俭就出事了。如此快速的“出事纪录”不仅让人疑惑,也将再次拷问中国股市的监管制度为什么总是漏洞百出以致无法赢得信任

  文  皮海洲

  “陈俭出事了!”这是今年4月1日从联信永益公司传出来的消息。但这不是愚人节的玩笑,而是事实——联信永益公司董事长陈俭确实出事了。3月31日18时,联信永益公司收到司法部门的通知称,联信永益董事长陈俭因涉嫌单位行贿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这无疑是中国股市上市公司“最快出事”的新纪录。联信永益是3月18日才上市的,到3月31日陈俭出事,仅仅只上市了10个交易日,刷新上市公司“最快出事”纪录。而在此前,这一纪录为江苏琼花所保持。江苏琼花于2004年6月25日登陆中小板,但当年7月9日,该公司隐瞒国债投资事件曝光,这一过程只经历了11个交易日。

  不过,联信永益董事长陈俭的“最快出事”的确令人感到蹊跷:陈俭的“最快出事”为什么是在企业上市之后而不是企业上市之前呢?如果陈俭的出事提前10天,那么联信永益的上市资格就会受到影响。而陈俭涉嫌单位行贿的事情,为什么没有在联信永益上市前案发,而是在联信永益上市后?

  陈俭出事并不令人感到意外

  虽然陈俭出事创下了中国股市上市公司“最快出事”的新纪录,但陈俭的出事并不让人感到意外。实际上,在当今的上市公司里,谁出事都不会让人感到意外。

  这就是一个“出事”的年代。出事是正常的,不出事反而不正常。毕竟这是一个物欲横流的世界,尤其是证券市场更是充满了赤裸裸的利益关系。一家企业一旦上市,其自然人股东马上就会暴富,财富实现十几倍、几十倍的增长。正如马克思曾说过的那样:当利润达到10%的时候,他们将蠢蠢欲动;当利润达到50%的时候,他们将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100%的时候,他们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当利润达到300%的时候,他们敢于冒绞刑的危险。所以,面对证券市场带来的财富暴涨机会,任何人出事都是可能的。如果没有人出事,这只能表明监察、检察、纪检、证券监管等部门渎职,并不表明没有人犯事,实际上为了利益而犯事的事情,差不多股市里天天都在发生。

  虽然陈俭在IT行业打拼了近30年,是行业里比较认可的专家,尤其是陈俭26岁时便担任中科院计算所副研究员,并享有国务院颁发的特殊政府津贴,更令陈俭平添了不少的光环。但他更是一个资本大玩家。1996年,陈俭离开联想集团,与合伙人共同创立北京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并于2001年6月在香港成功借壳上市。而2002年底,陈俭出走合力金桥自创联信永益,任总裁兼CEO,该公司又于今年3月18日在A股中小板上市。陈俭两次创业,又将两家公司推上市,这样的资本大玩家,在中国资本市场很少见到。

  而作为资本市场的大玩家,陈俭深知背靠大树好乘凉的道理。1996年陈俭与5名合伙人创立合力金桥时,即由北京电信旗下北京合力电信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宏耀投资。而2002年自创联信永益时,又有联想投资与北京电信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这家“北京电信投资有限公司”其实是新联通集团的三级子公司。由于有了“北京电信”这棵大树,联信永益就有了源源不断的关联交易,为公司带来源源不断的效益。招股说明书显示,2007年、2008年及2009年这三年,该公司对关联方的销售额分别为37,565.18万元、40,408.95万元和36,653.15万元,分别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71.77%、63.83%和52.18%。其中,对核心客户北京联通(原北京网通)的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达到了65.53%、57.20%和33.44%。

  正是这样一个资本大玩家,为了业务开展需要,或者为了企业上市需要等等原因,进行单位行贿是不可避免的。这在当今的社会里算不上是什么新闻。正如万科董事长王石曾经在一次会议上向周围的企业家们发问:“谁敢保证自己从未行贿?”会场鸦雀无声。所以,陈俭涉嫌单位行贿罪,丝毫不会令人感到意外。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 陈俭案与现行股市监管制度的漏洞
  陈俭案是对中国股市制度的拷问

  虽然陈俭出事发生在联信永益上市后的第10个交易日,而且陈俭涉嫌单位行贿罪的具体犯罪细节也未作公开的披露,外界尚不清楚这一单位行贿罪所涉及的单位与时间。但陈俭案对中国股市制度的拷问却显而易见。

  首先是对新股发行上市制度的拷问。如果陈俭出事是在联信永益股票发行上市之前,那么,联信永益股票的发行上市工作肯定要受到影响。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必须符合“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所以,如果陈俭提前10天出事,联信永益的上市资格就难保了。如今,联信永益上市了,陈俭的出事反倒无关紧要了。这样的新股发行上市制度就不能不遭人拷问了,虽然说新股发行经过了层层把关,但为什么就不让司法部门也来把一道关卡呢?如果联信永益新股发行上市前能让司法部门把把关,联信永益上市后的“最快出事”就不会发生了。

  其次是对保荐制度的拷问。保荐制度是对发行人质量与合规性的最重要的把关制度。但陈俭这种涉嫌单位行贿的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除非当事人遭检举,否则很难发现。这本身就反映了保荐制度不足的一面。由于陈俭的这种行为直接影响到发行人的上市资格问题,所以,在陈俭的问题上,保荐机构该如何来把关,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这显然是摆在保荐制度面前的新课题。

  其三是信息披露制度受到拷问。一方面是在联信永益的招股说明书里,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但公司董事长陈俭并没有如实坦陈自己涉嫌单位行贿的事实。这在一定程度上涉嫌欺诈上市。另一方面,陈俭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所涉及到的所有具体犯罪细节司法部门都未及时地进行公开披露,投资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护。

  此外,上市公司的停牌制度也受到拷问。陈俭出事后,联信永益股票4月1日停牌一天,4月2日就复牌了。但由于陈俭的具体犯罪细节并未明了,是否有涉及到联信永益公司的问题同样存在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匆忙将联信永益股票复牌,显然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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