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利除弊文言文 四项改革兴利除弊 中国独董制度创新关键一步(1)](http://img.aihuau.com/images/a/06020206/020612142793679911.jpeg)
我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近八年,是受到诘难最多的一项制度安排,指责独立董事“独立不懂事”、“懂事不独立”或“既不独立又不懂事”之声一直不绝于耳。独立董事究竟是代表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对上市公司高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进行监督的“牧羊人”,还是仅为上市公司开拓社会资源、沟通政府关系的“导盲犬”?基于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的主要制度性缺陷与改革重点分析,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全国性的上市公司自律性组织,赋予其对独立董事的管理职能,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创新,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独董制度创新的指导思想 英美国家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且流动性很强,投资者难以直接监控公司的经营运作,同时又不像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存在监事会。因此,英美国家独立董事制度的设计主要是要解决内部董事、高管人员与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即所谓“内部人控制”问题。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国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相比存在着重大的差异性。一方面,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是股权过于集中,形成“一股独大”的局面。这种“一股独大”极可能造成控股股东通过其任命的公司高管人员恶意掏空上市公司,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结果。另一方面,虽然中国上市公司设有监事会,但与德国的监事会相比存在根本的差别。德国的监事会是公司股东、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企业经营的决策机构,而中国的监事会由于种种原因基本上发挥不了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作用。 中外公司治理结构的这种差异性,决定了中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与英美不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不一样。 中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派入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监督。这就决定了我们对现行独董制度进行创新的立足点,应在于形成独立董事对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有效的制约机制,以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要求独立董事制度设计应避免造成大股东与独立董事的利益趋同。这是我们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创新的理论依据,也是进行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 基于这种指导思想,我们从国外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时不能只简单地照抄照搬,而必须在引进的同时结合中国实际,进行必要的创新。否则,中国的独董制度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现行独董制度三大缺陷 由于我们在前期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时没有贯彻上述指导思想,造成在后来的实践中出现很多问题,产生了较大的偏差。其中最大的问题是独立性问题,以及由独立性引发的知情权等问题。这些问题在现行制度设计中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关于独立性问题。我国独立董事普遍缺乏独立性,究其根源在于独立董事制度本身的设计问题。从选聘机制来看,独立董事的选聘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控股股东和公司内部控制人的意图,本应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却大部分来源于大股东的推荐和董事会的提名。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及各上市公司根据《意见》制定的公司章程中,都没有设计出解决选聘过程使独立董事能独立于控股股东的机制。 从报酬制度来看,我国独立董事的报酬一般由津贴和车马费构成。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显然,这样的制度安排也同样严重影响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关于知情权问题。由于要求实现独立性以构成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管人员的制约机制,则可能使独立董事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当控股股东及公司高管人员受到独立董事制约时,很难避免控股股东和高管人员“谎报军情”并排斥独立董事参与必要的公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