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安乐死案件 我国首例腐败洗钱案

 中国首例安乐死案件 我国首例腐败洗钱案


 文/ 李 劲 曹作义

  为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反洗钱业务,了解不法分子洗钱犯罪的多种伎俩,提高反洗钱能力,从本期起,特邀请有关专家为本刊连续撰写案例分析,敬请关注

  200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某受贿、其妻付某洗钱一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晏某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付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此案是我国首例腐败洗钱案,也是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和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大力配合国家反腐败工作的典型案例,对我国的反腐败和反洗钱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房屋漏水,洗钱案浮出水面

  2008年1月18日,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反洗钱处在与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情报会商时获悉,1月14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110突然接到某小区物业公司报案,说是小区内的一个住户发现楼上漏水,可是楼上住户一直没有人住,物业需要请求警方协助,好进门修理解决漏水的问题。派出所的民警很快就来到现场,跟物业公司的人员一起进入房间,把漏水的水管做了处理。正准备离开的时候,突然发现卫生间里堆放着7个矿泉水的包装箱。为防止漏水浸到包装箱,警方准备把这些箱子挪到其他房间,却无意中发现里面竟然全部都是整箱的人民币现金。经公安机关组织清点,共有现金936万元。

  经进一步侦查表明,该套房屋为付某以其弟弟名义购买,公安机关还在付某以雷某名义购买的重庆鲁能星城小区住房等处发现人民币现金256万元、美元3万余元、古董文物一批。这些巨额现金均是付某藏匿的其丈夫晏某(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受贿所得。同时,付某还将晏某受贿所得部分款存入以其本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以其本人和朋友雷某名义购买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和保险,以本人及他人名义在重庆城区购买房产。

  洗钱的主要手法

  经人民银行重庆营业部管理部调查,付某主要采用了如下方法清洗其丈夫晏某的受贿所得:

  (一)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付某在重庆城区购置7处房产,价值人民币745万元,其中有6处是以其弟弟、朋友雷某、冯某等人的名义购买。

  (二)以他人名义购买理财产品。2007年7月,付某使用雷某在交通银行重庆分行的一个账户,购买3年期澳视群雄QDII代客境外理财产品30万元,相关凭证均由付某保管控制。

  (三)购买股票基金和保险。2007年8月至10月,付某在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分3次分别购买施罗德蓝筹股票基金等共计6万元。2007年6月,又以趸缴方式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泰康人寿千里马B款490份,金额49万元。

  (四)将资金分散存入多家银行的账户。付某在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的账户内存入人民币资金70万元,在重庆银行的账户内存入人民币资金41万元,在交通银行重庆分行的账户内存入人民币15.7万元。

  (五)将资金存入本人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付某多次找雷某借用银行账户,在雷某的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的两张银行卡中各存入人民币现金30万元。另外,付某还控制并使用张某在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的1张银行卡,将人民币现金10多万元存入该卡,在购买房屋时将该卡资金全部取出。

  (六)现金运作逃避反洗钱监测。一是以现金购房。付某在2007年元旦购买重庆鲁能星城八街区商铺时,一次性支付给开发商现金270多万元,用3个矿泉水纸箱装载并请保安帮忙搬运。 二是藏匿现金。付某将其经手的人民币现金1192万元、美元3.15万元藏匿在以其弟名义购买的融侨半岛小区房屋和雷某名义购买的鲁能星城小区房内。

  启示

  (一)人民银行应发挥在反洗钱案件中的协调主导作用。由于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反洗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应加强反洗钱宣传,提高相关部门对反洗钱的认识,增强追究洗钱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主动性,同时应承担起协调涉嫌洗钱案件侦破、起诉和审判的职责。在本案中,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反洗钱处向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提供了反洗钱专业咨询,积极主持召开了案情分析会议,及时会商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此案件的整个办理过程中发挥了协调主导作用。

  (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是反洗钱案件得以侦破和顺利判决的关键。此案中,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利用在金融机构形成的反洗钱网络优势,通过反洗钱调查协助公安机关取证,与公安机关共同分析案情,寻找突破口;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案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重庆营业管理部作了通报;对重大、复杂问题,通过工作会商探讨解决。各方反洗钱力量互通情况,密切配合,确保了付某从涉嫌窝藏罪被拘留到以涉嫌洗钱罪被批捕、起诉和一审判决的成功办结。

  (三)《反洗钱法》实施取得的成效已对洗钱犯罪分子形成威慑。我国已建立起了反洗钱防线,洗钱犯罪分子已不敢轻易将上游犯罪所得的大量资金存入银行。今后,应继续加大反洗钱监管力度,督促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可疑交易识别能力,特别要在客户身份识别,了解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方面不断加强,同时加强房地产等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监管力度,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尽快将房地产业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目前,通过房地产业洗钱尚不能得到有效监控,建议尽快将房地产业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明确房地产企业在客户身份识别、大额现金支付、一次性付款及其他可疑情形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义务,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业的反洗钱法规制度,防范犯罪分子利用房地产业洗钱。

  (五)将协助转移、隐藏犯罪所得的现金和实物明确为洗钱方式。此案中,付某将其丈夫犯罪所得的大量现金和古董等实物协助进行了转移,由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没有将协助转移、隐藏犯罪所得的现金和实物明确为洗钱方式,因此,在追究其洗钱罪时,没有将这些现金和实物作价计算为洗钱金额,建议结合国内外洗钱犯罪案件判例,将协助转移、隐藏犯罪所得的现金和实物的情形充实到《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款“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得来源和性质”中,指导基层法院对此类型犯罪的审判。

  (六)加强人民币现金管理。此案中,晏某通过银行机构先后提取了大量人民币现金,其中在巫山县的一家银行机构一次提取人民币现金达300万元。我国对人民币现金管理执行的是1988年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建议尽快修订完善现金管理法规制度,限制大额现金交易,建立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人民币现金管理。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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