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年终营销盘点
关于节税,不少公司想出了花样不一的妙招。这些妙招有的很好,不但规避的了税负,还不违背税法。但是,有些“妙”招在减轻员工税负的同时,却面临着一定程度的涉税风险。什么样的招才是真的“妙招”呢?
节税要和偷逃、漏税相区别
要想减轻税负,同时不违背税法,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节税”或“税收筹划”(Tax Planning)。但是,筹划不巧,有可能成为偷逃、漏税。我国刑法在“危害税收征管罪”一节中对偷税罪的定义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故意违法税收法律、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实践中,很多企业为了降低员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在发放奖金时,往往是采用“的票”和“办公用品”发票报销的形式。譬如说,A公司为给高管张某发放8万元奖金,要求张某凑齐8万元的“的票”和“办公用品”发票。这样做的效果是,张某不用在为8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因为形式上,这8万元不是给予员工的工资薪金,而是企业的办公支出或差旅费。实质上,这种做法是偷逃、漏税。如果被税务局发现,将会面临很大的涉税风险。因而,严格来说,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
先了解奖金的计税办法
大家都知道,奖金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我们先来看看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相应的税率得到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但是,这个税率是比较复杂的,我们将其称之为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如下表所示:
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
举个例子,张先生若在2010年1月取得工资50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5000-2000=3000元
然后,查表得到相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具体来说: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15%-125=325元。
但是,对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法又规定,其计税办法不同于每月正常取得的工资薪金。其计税办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个例子,张先生若在2010年1月取得工资5000元,同时,还取得80000万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其中,5000元的每月工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上面的计算,结果为325元。
80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办法为:
80000÷12≈6667
用商数6667元查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得,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
则80000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得个人所得税=80000×20%-375=15625元。
这也就是说,每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是不一样的。事实上,这也是全年一次性奖金筹划的要点。
全年一次性奖金筹划案例
那么,类似上面这个案例,如何进行筹划呢?在对未来一年公司效益准确预计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将员工每月工资由5000元提高至7000元,同时,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少至56000元。这样,总的发放额度不变,纳税状况却发生了变化。
新的发放办法下,每月7000元的工资应缴纳税款为:
(7000-2000)×15%-125=625元。
年终一次性奖金56000元应缴纳的税款为:
56000÷12≈4667
用商数4667元查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得,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
则56000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得个人所得税=56000×15%-125=8275元。
在新的办法下,全年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625×12+8275=15775元。
而在原来的发放办法下,全年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325×12+15625=19525元。
两相比较,新的发放办法比原来的发放办法每年节税3725元。
(任强 广东理财研究会专家组成员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讲师)
插排:对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法又规定,其计税办法不同于每月正常取得的工资薪金。其计税办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