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通过拍卖和变卖方式对查封财产进行变现的案件越来越多,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原则,已远远不能适应实践需要,而且拍卖和变卖已经成为执行程序中违法违纪的易发高发环节。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今天还专门就这一司法解释进行了说明。
针对目前执行实践中一些法院对查封的财产处理不规范的情况,《规定》强调,对查封财产进行变现时,应该把拍卖作为首选的方式,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变卖等处理方式。为保证拟拍卖的财产确定一个合理的保留价,《规定》要求除价值较低和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财产外,拍卖前应当对拟拍卖的财产进行价格评估,以便为合理确定保留价格提供参考;为防止因评估价格过高或过低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规定》明确赋予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一定的救济权利。在其认为评估报告有问题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重新评估。在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规定》要求以评估价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对于未作评估的财产,则应参照市场价确定保留价,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对评估和拍卖机构的确定方式,《规定》排除了法院依职权直接指定评估和拍卖机构的做法。《规定》明确了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三种方式: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采取抽签和摇号等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或者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黄松有说,我们相信《规定》的出台,将为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提供一个更为现时可行的操作规范,将更有利于平衡、协调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中体现出来的制度创新,也将进一步促进和推动强制拍卖理论和实务问题的探索与研究,并为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新《规定》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