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北京金兆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拍卖业务规则如下(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北京金兆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活动。
第三条 本公司的目标是:勇攀高峰,争创一流业绩。
公司的宗旨是: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服务至上、质量第一。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为本的原则,以科学的流通方式努力提高各类物资的使用价值。
第二章 拍卖程序
第四条 委托人有委托拍卖物品及财产的权利,委托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依法可以处置拍卖标的的证明,以及拍卖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有效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定由北京市工商管理部门提供的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六条 凡拍卖标的需要技术鉴定的,将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测试和评估。评估结果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符的,本拍卖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2)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4)拍卖人时间、地点;
(5)拍卖标交付或转移的时间、方式;
(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八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第九条 拍卖公告约定应载明以下事项:
(1)拍卖的时间、地点;
(2)拍卖标的的各种情况详细说明(包括瑕疵说明),机动车需说明(新、旧、及轿车)型号、规格、技术数据、使用年限、外表成色等;
(3)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地点;
(4)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拍卖公司在拍卖前对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二个工作日(标的进行编号、定位、提供所有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十三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来确认拍卖成交。
第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十五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十六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资料。钱款规定的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七条 拍卖标的如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的有关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五章 佣 金
第十八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第十九条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本拍卖公司委托拍卖或者参与竞买的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二条 自本拍卖公司经市商委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起本规则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