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通道费”或称“进场费”,据几家大卖场有关人员的解释,其“发明”权属于法国的一家零售企业。
正如不少报刊所披露的, “通道费”的“概念”和我国政府在近年来花费巨大力量围剿的医药系统中的“药品回扣”、“医药驻院代表(即行贿人)”的性质相同,均是随着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与外国来华资本和来华跨国公司一道进入中国并形成大面积市场污染的舶来品。
从该表看,“开户费”、“新品进场费”、“新店开张费”、“老店翻新费”、“节庆费”、“周年费”、“新店让利费”等等,均是大卖场方不公平的超越正常健康的市场商事规矩而额外向中国供货方索讨的费用。
除了这些大卖场普遍存在的无理拖欠中国供货企业的大笔货款长期不还和强迫收取上述那些极不合理的费用外,大卖场与供货商之间的供货合同也存在大量违反中国法律规定的条款。
以某家外资零售为例。在它拟定的“总供应商主购货协议”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的第二条“协议”中,有这样一个规定:“本协议须经双方被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卖场方面)将在接受根据本协议条款发运的商品以后才履行相应的义务。”这种单方面提出的“霸王”式条款,将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一下子推迟到中国供货商已经把商品送到外方指定地点后才开始,而这里的“以后”,在法律上可以解释为“永远”,这种合同的不严密性就使中国供货商几乎承担了绝大部分商业风险。显然这是一条极不平等甚至可以说是无理的规定。
如此例证,在相当一批外商所开设的大卖场中比比皆是。
同样一个显而易见的逻辑是,没有一家中国供货商敢于单独站出来同外商叫板。就是这样一个在发达国家里根本不能想象的“宽松”的市场环境,方使这些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大卖场从中国人民身上攫取走了大量的财富。如据商务部提供的资料,某外资卖场在中国所开设的大卖场数量仅为它在全球的7%,但所获得的利润额竟是其全球利润总额的25%。
此外,跨国公司大卖场所建立起来的封闭性的商品采购体系,与中国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生产低价优质的零售商品供应企业的结合,给了这些大卖场生存的空间,而这一空间的延续,是以生产这些小商品时一般未将环境破坏、生态污染等间接成本计入为代价的。
总而言之,等价交换是原则,公平竞争是动力,商事信用是前提,经济合同是基础。中国市场中的问题,还应该服用“中国药”来治病,而不能服用外国药甚至“WTO牌”的药。建设和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是我们所有的人和企业的共同的历史重任。引用我们的先人的一句十分富有哲理的话:“财富的一半是合同。”认真玩味一下这句名言的市场价值吧!“合同、合同,合则同,不合则不同;合则大同,同则泰合”。这实际上就是和谐社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