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分歧及原因分析



        摘 要: 计算机网络技术不仅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普及,而且实现了应用范围从传统文字处理和信息传递向商业领域的根本性转变,开辟出区别于传统商务的商务模式,即电子商务。由此引发的税收问题更是引起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广泛关注,各种电子商务税收方案纷纷出台。本文通过具体数字讨论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并对各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进行比较,分析其产生分歧的原因。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互联网,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其不仅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普及,而且实现了应用范围从传统文字处理和信息传递向商业领域的根本性转变,开辟出区别于传统商务的商务模式,即电子商务。由此引发的税收问题更是引起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广泛关注,各种电子商务税收方案纷纷出台。本文通过具体数字讨论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并对各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进行比较,分析其产生分歧的原因。

  

  一、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一) 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1995 年以前,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但到 1997 年就迅速达到约 300 亿美元。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据相关资料显示,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为3540亿美元,2001年为3500亿美元左右,2002年超过1万亿美元。专家估计在 21 世纪的前十年电子商务市场完成的交易额将以每两年翻一番的速度超速发展,到2005年交易额将会达到5万亿美元,到 2010 年交易规模约为 10 万亿美元,在全球贸易格局中将占 13 的比重。如果再划细一点,届时欧盟的网上出口交易将可能达到 4 万亿美元,美国约为2万亿、日本1万亿、亚太地区约 1.5 万亿美元。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的全球普及,使得电子商务迅速成为商务活动的主角,毫无疑问,电子商务将作为本世纪主要的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

  

  (二)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2005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了第十五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从宏观的角度看,中国互联网继续保持了增长态势,各项数据均保持快速增长的速度。其中网民数、上网计算机数分别达到了9400万、4160万,与2004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18.2%、34.7%;CN下注册的域名数、网站数分别达到了432077个、668900个,分别增长27.1%、12.3%;网络国际出口带宽总数达到74429M,增加了173.5%,是1997年10月第一次调查结果的2929.4倍。据CNNIC统计,目前我国有40%多的网民在一年之内有上网购物行为发生,2004年网上商品销售总额达218.56亿元。以上数据表明,我国互联网络的发展趋势强劲,互联网应用水平正在迅速提高,这些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据上海东方网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2006年公布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我国电子商务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目前网上商店总数已经超过10万家,网上展示的商品总数约为2000万件。另据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报告,在接受调查的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10个主要城市的机械、电子、汽车、化工、电力等13个行业中,有22.3%的企业参与了电子商务,利用网络进行供应链集成、分销渠道管理、网上销售的比例分别占9.3%、18.6%和51.4%。由此可见,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正式实施,为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环境。

  

  二、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比较

  

  电子商务的出现与发展给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同时也对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政策、国际税收规则提出了挑战,网上交易造成了世界范围内的税收流失。面对如此严峻的问题,国际社会各界都在认真研究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以防止这种新型贸易方式造成的大量税收流失。但是,由于各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不同,现行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导致了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上的分歧,以下是国际社会的几种主要观点:

  

  (一)美国

  

  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也是世界范围内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最快、影响最大的国家。从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Selected Tax Policy implication of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到1997年7月,美国政府公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A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从克林顿时期美国国会通过的《互联网免税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到布什总统签署的将互联网禁税期延长的法案,美国政府始终对电子商务积极扶持,先后颁发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国际经济合作组织

  

  国际经济合作组织(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包括欧美发达国家和日本等29个成员国,早在1996年6月OECD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1997年,OECD提出了“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的报告,该报告制定了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税务原则:中立、高效、明确、简便、有效、公平和灵活。1998年10月,OECD又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关于电子商务税收,OECD的基本观点是对电子商务征税,既要防止偷漏税,又要保护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各国在分配税收管辖权要采取合作、协调的方针,而不是针锋相对的态度。

  

  (三)欧盟

  

  在对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问题上,欧盟认为不应该把征收增值税和发展电子商务对立起来。其基本态度是,为了保持税收中性,可以不开征新税,但也不能为电子商务免除现有的税赋,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基于这一原则,欧盟逐步推出了过渡性的税收政策、电子商务增值税方案,并自2002年起,欧盟各国开始积极推动网络业缴纳营业税。2003年7月起,欧盟又实施了被称为加值税的新规定。

  

  (四)发展中国家

  

  目前多数发展中国家,大多仍采取传统的商业形式,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不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面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挑战,几乎没有提出相应的方针政策,发达国家如OECD成员国又很少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该领域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但针对电子商务可能带来的如税款流失、民族工业被挤垮等问题,发展中国家的观点基本一致。在1999年12月召开的WTO西雅图会议上,美国竭力要求WTO能够颁布一项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永久性议案――《全球电子商务免税案》,但遭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这充分表明了发展中国家对待电子商务税收的态度。

  

  三、分歧产生的原因讨论与分析

  

  从上面的阐述中可以看出,美国、欧盟、OECD以及发展中国家在对待电子商务税收的问题上政策与态度不尽相同,在许多问题上尚存在分歧。为了更好地开展电子商务,在国际范围内协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民族工业,有必要对上述分歧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剖析,探讨世界各国共同发展的途径。

  

  (一)分歧产生的原因

  

  1、各国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的差异

  

  对各国而言,税收都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大约占总收入的80%。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关税收入是政府总收入的15.2%,是税收总收入的19.2%,而对于发达国家,这一数字分别为2.2%和2.5%;发展中国家对国内和进口货物及服务的税收是总税收的46.6%,发达国家则为33.7%,相关比较参见图1。

图1:政府收入份额

  资料来源:IMF(2000年)

  

  从以上数字及图1可以得出,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交易额迅速提高,因贸易形式发生改变所造成的税源流失和税款损失(例如关税),将对发展中国家的财政收入带来更大的影响。发达国家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与主张,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对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基本上没有顾及。如果现行的国际国内税收政策不做调整,对发展中国家的税基毫无疑问将产生潜在的侵蚀。

  

  2、各国税制结构的差异

  

 中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分歧及原因分析
  从税制结构看,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而发展中国家则以流转税为主体税。所得税和流转税的重要区别在于:所得税为直接税,即同流转税相比较,其不易产生税负转嫁;另外,所得税为对人税,即其课征对象是人而不是物。这些特点决定了电子商务征税与否对各国税收的影响。很显然,电子商务免税方案对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发达国家影响较小,而对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发展中国家影响却甚大。各国基于各自的利益考虑,产生对电子商务征税与否的观点分歧也就在所难免了。

  

  3、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的差异

  

  按照商务活动的性质,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以因特网作为交易媒体的实体商品交易,如网上购物等。这类商务活动只是采用了不同的交易方式,其与传统的商务活动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征税方法应与传统的征税方法相同。

  第二类是伴随着电子通讯手段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一些新兴的信息服务业。这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渠道明确,各界对其的观点比较一致,因此征税方案也比较容易统一,完全可以根据伴随信息商品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大小确定一个恰当的征税标准。

  在各种形式的电子商务活动中,最难以掌握和控制的是第三类,即数字化信息产品像书籍、音乐、电影、视频材料和软件等交易。过去,这些产品以类似CD、磁盘、磁带等实物形式进行交易,征税对象明确,产生的税款容易征收;但现在乃至将来,这些产品更多地可以数字文件的形式通过虚拟的网络传输,人们可以下载、复制、打印或保存,这显然不利于税款的征收,而由此引起的税收流失与各国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的差异紧密相关。其原因显而易见,美国是数字产品的主要输出国,占世界数字产品出口总量的18%,德国、英国、爱尔兰、日本、荷兰和法国等共占64.3%,发达国家在数字产品出口量方面占绝对优势,约为88.5%。而发展中国家只能分享剩余的11.5%。实际上,在数字产品方面,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不是从事出口业务而是开展进口业务,并且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主要是新加坡、中国、墨西哥、中国香港、朝鲜、中国台湾)对数字化产品一般都征收较高的关税。据资料显示,数字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最高的几个国家是摩洛哥、巴基斯坦、印度、卢旺达和尼日利亚,数字产品贸易形式的改变显然对这些国家及其他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的税收影响更大。

  

  (二)分析与设想

  

  尽管目前以数字化信息形式开展的贸易活动在全部贸易活动中所占的份额较小,尽管贸易形式由传统方式向电子商务方式的转变对发达国家的影响较小,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开展,由此引起的税收流失将不仅仅对发展中国家产生影响,亦将逐步对发达国家的税基产生侵蚀。在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世界各国均不应单纯地从本国的立场出发,孤立地去思考问题、制定政策,而应着眼于全球的长期的可持续性的发展,相互协调,互惠互利,所制定的税收政策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保护这些国家的民族工业,提高其开展电子商务的热情和能力,从而反过来促进发达国家电子商务活动的进一步开展。

  从长远来看,电子商务是一种有效率的商业形式,而且其具有鲜明的全球特征。因此,为了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就由电子商务所引发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国际间税收收入分配等问题开展深入的探讨和协调,力争早日解决税收利益矛盾以及税收技术矛盾,建立国际税收新秩序,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和各国经济的进一步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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