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集团协同商务平台 协同商务环境下知识服务的信息经济学分析



    内容摘要:企业间知识服务日益成为一种新的知识共享与协作方式,协同商务作为新兴的下一代电子商务形态,为企业间的知识共享和知识交互提供了便捷的平台。基于此,本文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对参与知识服务各方的关系及影响知识服务契约的因素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知识服务 协同商务 契约

  

  现今企业间的交易和协同早已突破单纯的实物买卖、信息交换的水平。越来越多的企业间交互上升到知识层面。而企业间的知识服务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知识共享和知识协作方式。而协同商务作为新兴的电子商务形态,则为企业间的知识共享和知识交互提供了十分便捷的平台。

  本质上而言,参与知识服务的双方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这一点与实物交易非常相似,即知识服务需求方付出一定的代价来获取知识服务提供方为其进行的知识服务。但是,由于契约的主体是知识以及由知识所产生的服务结果,而知识拥有着与一般实物不一样的特殊属性。因此,知识服务契约有着与一般实物、服务契约不同的特征以及影响因素。

  当前对于知识共享方面的研究还主要集中于知识共享手段等方面,而对于知识服务这种知识共享方式,还缺乏经济学角度的分析。因此本文将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对于参与知识服务各方的关系,以及影响知识服务契约的因素进行分析和讨论。

  

  协同商务环境下知识服务特征

  

  知识服务

  由于知识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一旦被习得和掌握便可以无限次重复使用。因而一方面知识服务提供商(代理人)在进行知识服务时,知识本身的成本可以忽略不计,所消耗的费用主要体现知识员工的人力资源成本;而另一方面,原本属于代理人独有的其核心资产的知识一旦本身被对方(委托人)掌握,旧有的委托—代理关系便不复存在,委托人可以利用新习得的知识自行满足自身的知识需求。即知识根据其独占性的强弱具有相应的垄断价值,该垄断机制会随着知识的转移和共享或知识服务提供过程而产生流失。因此代理人在提供知识服务的同时,需要在服务质量与核心知识资产流失的可能性之间进行权衡。

  同时,代理人也面临着委托人泄露服务结果中所包含的核心知识所造成的核心资产的进一步流失;以及委托人利用新近习得的代理人的核心知识从事类似知识服务而给代理人带来的竞争成本和客户的流失。

  协同商务环境下知识服务的特征

  美国Gartner Group咨询公司认为:协同商务是一种允许企业内部、企业与其业务伙伴之间或者贸易社区(Trading Community)的参与者之间协同交互的基于Internet技术的新型商务模式。这里所指的贸易社区可以由一个行业、行业分支或者一个供应链组成。

 维维集团协同商务平台 协同商务环境下知识服务的信息经济学分析

  现代商业环境中客户需求的多变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迫使企业加强与其他企业的广泛合作,从大规模生产模式转向以客户为中心、关注客户真实需求的大规模定制模式。协同商务理念就是通过充分利用Web技术,增强企业与企业之间在产品设计、制造资源、销售、市场、服务和客户等方面的全方位协作能力,通过企业之间的协作共同快速提供给客户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因此Gartner Group和IDC都预测未来的大多数B2B电子商务都将会利用协同商务这种模式。

  协同商务中企业的协作伙伴可能是长期的、稳定的,也可能是短期性、临时性的;协作者彼此可能是互相熟识的,也可能是从未谋面,甚至是通过第三方中介平台以至于彼此都不知道。在此环境下知识服务具有一定的动态性,而同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具有相对稳定和重复发生的特性。

  因而,协同商务环境下知识服务特征表现为:

  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较之现实世界,网络环境下参与交易各方的信息更加具有隐蔽性和不可知性,代理人的特质对于委托人来说是不可见的。委托人只能通过代理人在知识共享中心的服务记录和知识共享中心对于知识服务提供商的评级来间接了解代理人的优劣。同时,委托人只能观测到结果而无法监控代理人在提供知识服务过程中的行动。

  在协同商务环境下,由于企业联盟的存在。委托人同一知识服务需求往往只会委托一家代理人完成。而同一知识服务代理人却会同时为多家委托人提供相同的知识服务。因此委托人与代理人是多对一的关系。

  协同商务环境下,由于参与联盟的企业为数众多,特定知识服务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可以近似认为只存在一次。因此,契约的设计可以在一次博弈的范畴内进行。

  

  知识服务契约模型

  

  假设用A表示代理人所有可选择的行动的组合,a∈A表示代理人的一个特定行动。在知识服务模型中,行动a可以抽象成为分别代表代理人投入的人力资源水平(即努力水平),以及代理商愿意使用或共享的核心知识的水平的二维变量(ah,ak)。理论上代理人投入的人力资源水平越高,其付出的人力资源成本Ch越高。由于本文关注的是如何设计契约,从而激励代理人能够最大限度的使用和共享其核心知识。因此,在随后的讨论中,人力资源的成本Ch在所有可能情况中为确定值;代理人使用或共享的核心知识水平越高(用e表示,e越大代表代理人使用或共享的核心知识水平越高),核心知识的流失对代理人带来的损失(成本)包括以下两方面:

  C(e):核心知识流失所带来的垄断价值的损失,即C′> 0

  G:委托人习得核心知识后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包括今后与委托人重复合作机会减少的损失L、委托人向第三方提供同质服务或泄漏核心知识所造成的风险损失P。G的确定基于代理人对于核心知识习得难易程度的估计α,以及委托人泄漏核心知识的可能性β。因此,此部分的风险成本可以写作G(e ,α,β)=L(e ,α)+ P(e ,α,β)。根据事实经验,G关于e ,β单调递增,关于α单调递减。

  不受代理人和委托人控制的外生随机变量为θ, θ与问题的复杂程度正相关。为θ的取值范围,θ在上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为G(θ)和g(θ)。对于外生随机变量θ,本文拟采用“分布函数的参数化方法”(parameterized distribution formulation)进行处理。即给定θ的分布函数G(θ),对应每一个a,存在一个π的分布函数,我们用F(π,a)和f(π,a)分别代表所导出的分布函数和对应的密度函数。

  委托人根据所观测到的服务结果(产出)π来确定付给代理人的报酬。因此,委托人契约设计的目标便是通过激励合同s(π)来诱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希望的行动(即最大限度的使用和共享自身的核心知识);同时,委托人需要选择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激励合同s(π)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函数。

  根据ak的取值e可以得到π的分布函数Fe(π),相应的分布密度函数为fe(π)。假设分布函数满足一阶随机占优条件(the first-order stochastic dominance condition),即对于所有的π,Fe1(π)≤Fe2(π)(e1≥e2),也就是说,代理人愿意使用或共享核心知识的水平高时高产出的概率大于使用或共享核心知识水平低时高产出的概率。

  此处本文假设,委托人在契约选择时并不会将可能习得的代理人的核心知识、以及由此产生的进一步的收益作为其成本-收益中考虑的因素。因为,委托人决策的根本出发点还是寻求对于自己知识服务需求性价比最高的解决方案。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写出委托人的目标函数:

  对于代理人来说,则应分别满足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

  参与约束

  其中,为代理人的保留效用,一般取值为0。

  激励相容约束

  即

  从而根据莫里斯,上式可用下列一阶条件代替:

  

  模型讨论

  

  假定产出函数Fe(π)为线性函数,即π=e+θ(θ是均值为0,方差为σ2的正态分布随机变量);契约类型为线性合同:s(π)=λ+μπ,其中λ为代理人的固定收入,μ是代理人分享的产出份额,即产出π每增加一个单位,代理人的报酬增加μ单位。

  假设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则其期望效用等于期望收入:

  Eν(π-s(π)) =-λ+(1-μ)e

  假设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为u=-e-δr,G(e ,α,β)中e的系数为b,b越大表示同样的核心资产使用或共享水平给代理人带来的损失越大。解第三部分的最优规划问题可得:

  上述条件意味着:

  b 越大,即同样的核心资产使用或共享水平给代理人带来的损失越大,为诱使代理人选择同样的核心资产共享水平要求的μ越大,即委托人需要将更多的知识服务的收益分给代理人。另一方面,在相同μ水平的刺激下,代理人将会降低核心资产的共享水平;α越大,即代理人估计的核心资产被对方习得难度越大,μ越小,即在相同μ水平的刺激下,代理人将会愿意提高核心资产的利用水平以期得到更多的收益;β越大,即委托人泄漏代理人核心知识的可能性越大,在同等μ水平的刺激下,代理人将会降低核心资产的共享水平以减少自身的风险损失;同时,为诱使代理人选择同样的核心资产共享水平要求的μ越大,即委托人需要将更多的知识服务的收益分给代理人。

  本文对于协同商务环境下的知识服务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进行探讨。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代理人对于核心资产的评估将会影响到最终契约的制定。具体而言,若代理人认为其自身的核心知识被他人习得难度越低,即核心知识越容易被他人获取,则委托人在契约设计时,要给予更高的刺激水平来诱使代理人保持同等的核心知识共享水平,以保证知识服务的质量。这对于委托人来说,便存在着一个风险成本和收益的折衷。另一方面,若代理人认为委托人泄漏核心知识的可能性越大,其对契约也会要求有更大的刺激来维持同等的核心知识共享水平。这里,代理人可以通过市场上的一些信号(如声誉等)来判断和估计委托人泄漏知识的可能性。

  本文是针对协同商务环境下的知识服务集中于现有普遍适应性的一次交易、单一角色进行分析。但随着此种商务模式的进一步普及和其协同交互作用的深化,知识服务委托人和代理人角色发生演变的情况将随之逐步出现,例如在协同商务环境下,企业之间在知识层面往往会以一种知识联盟的形态出现,尽管此种联盟存续的时间很短。这样,企业与企业之间在知识服务上很多情况下便是一种资源互补性的合作关系,即互为委托人/代理人,成为一种双向互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则需对本文的假设进行扩展。

  但无论是在一次交易、单一角色还是双向互动的假设下,在越来越多企业将协同商务作为知识共享和传递平台的趋势下,要最大化发挥知识服务的作用并提高其效益,对代理人的激励控制均尤为重要。无论是通过薪酬激励还是心理影响等方式,对代理人核心知识共享水平的控制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知识共享和协作的有效性。这对于现今面临电子商务化的进一步深入,并正试图实行或深化知识管理的各大企业而言,这是其在实际应用和实施中必须重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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