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许多特许公司都是把特许权以多种形式转让给地区总特许商,基本形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委托特许。即特许权所有者把自己的产品、商标、经营模式等出售给一个地区总特许商。这个总特许商可向该地区内的特许申请者再次出售特许权,但他自己不运用特许权来建店进行特许经营,这个地区总的特许商类似特许批发商,他购买了较大地区的特许权,但他并不自己营运,而转卖给单个申请者。这种方法与面向众多的单个特许申请者出售特许权相比,在手续、资金、人力、广告和管理上都大大地节省了资源。 第二种:特许权接受者购买在一个区域内的全部特许权。它将在该区域内再建若干个分店,实施特许经营,而不把特许权转卖给其他申请者。第三种:流动展示特许。由特许权购买者利用“特许加盟推广会”及“家庭特许加盟说明会”的方式向潜在加盟者讲解项目。面对面地沟通后,售出加盟权,这也是出售加盟权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第四种:配送特许。由特许权所有者将它们配送特许权出售给地区总特许商,由地区总特许商再次授予该特许权接受者设立批发仓库,向其他特许经营者供应相配货物。
第五种:是特许权使用者将合作特许权或管理合作特许权给地区总特许商。这种形式使得地区总特许商不但在出售特许权中获利,还能够从每新开一家连锁店的综合管理费中得到一个管理股份,相当于特许权所有者与地区特许商合营。
第六种:服务特许。特许权所有者允许地区总特许商在一个商标或品牌的名义下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