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对互联网九龙治水的乱象中也自然不甘落后,所以在酝酿很久的网络开店管理上,也学习工信部好榜样,搞个实名。
而在实名制的背后,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部分的规定,令人深思。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步前进的大趋势下,目前在各个行业领域,包括最牢固的那些各个部委隶属之下的出版社等类似的事业单位都在转制,实行政企分离,政府做政府的事情,企业做企业的事情。
比如,要求: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这个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我们在去银行存款取款的时候,也要提交身份证件,但是问题是,不知道作为自然人,提交的这些信息是不是会被滥用和泄密呢,从而导致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很自然,一个缺少严密配套措施的,比如缺少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和严格执行和处罚机制,如何确保平台服务经营者不滥用这些信息?恐怕很难。
另外,: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很明显,我们看到的是管理部门把本属自己的工作范畴的工作,或者自己已经审查过的工作,(毕竟非自然人办理执照的时候,各地工商是已经审查过了),放到了平台经营者。把本是政府职能的功能放到企业里面去,让企业代替政府执法,已经成为在新兴产业领域的一个惯性思维。
这可能是管理部门不熟悉新鲜事物,可以理解。
其实,谁成为执法主体并不重要,关键是对于小本经营的老百姓来说,最希望的是能够有一个良好的环境,自己做点小本生意,门槛不要那么高,也不至于让大家手里拿着钱没出花,不是储蓄到银行,让银行放贷给房地,搞得自己买不起房子,也不至于去老炒股票,被那些在某会有内幕的人套牢成为股东。
当然,我们要欢迎实名制,对于买卖双方来说,这都是一个创建和谐社会和和谐网络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中国电子商务大发展的非常及时非常到位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