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一个自然人只要出资10万元,将有可能成立一家保险代理公司。这是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透露的信息。同时,保监会还发布了《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的修订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注册资本最少10万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最引人关注的地方就是新增加了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形式的规定。该修订稿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以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若增设省内分公司,应当至少增资到50万元。
目前,大多数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收入来源主要是销售保险后提取佣金,且只能代理一家公司的保险产品。而在成立一人公司之后,就可以代理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客观上可以为投保人对不同公司产品进行组合,使保障范围最大化。
同时,该修订稿还规定,以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公估门槛提高
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修订稿,保险公估公司的准入门槛则大为提高,该修订稿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而之前仅为50万元人民币。
同时,该修订稿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保险公估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仍保持不变。
必须缴存保证金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修订稿)也对保险经纪的设立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如规定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少于2人。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修订稿中都要求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根据修订稿,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缴存保证金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最高限额为400万元。达到这一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保险公估机构保证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设立保险公估分公司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