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费用败诉方出吗 承诺未入合同,败诉“特许加盟”官司



 近年来,特许加盟作为一条创业投资的成功之路已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国际著名连锁企业进入中国,搭“加盟”的“顺风车”已被公认为一项投资致富的捷径。在特许加盟日益成为投资新宠的同时,由于我国的特许经营行业不规范、相关的法制不健全、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意识淡薄,投资者屡屡遭遇投资陷阱的案例也时有发生。那么,作为投资者,如何防范投资的法律风险呢? 

   

  轻信口头承诺,投资亏损惹争议 

   

  2003年,广州某著名品牌眼镜公司声称为政府再就业分忧,出资500万元资助百名下 

  岗失业人员当老板,向广大下岗工人推出了“八万创业,半年回本”的投资加盟方案。广州市民梁宪斌从报纸上获得投资信息后,前往考察。 

  眼镜公司告诉他,为了扶持下岗工人当老板,该公司免费为下岗工人培训创业技能和专业技术,只需交8万元就可以开一家别人50万元才能建立的名牌眼镜店,只需半年时间就可以回收全部投资成本。梁宪斌听后怦然心动,拿出了下岗时企业发给的全部“遣散费”,交纳了3万元加盟费,与这家眼镜公司签了5年的特许经营合同书。 

  可是接下来的情况并非该眼镜公司所说的“八万创业”:交保证金花了1.5万元,首期进货花了3.5万元,购买电脑验光仪花了4万元,装修店面花了3万元,购买焦度计及其它配套设备又花了近2万元。店铺还没开张,就已经花掉了18万元钱,远远超出当初“八万创业”的预算。加盟店开张后,每月向总部缴纳5%的管理费,3%的加工费,3%的配货款,外加每年8000元的广告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一年下来,梁宪斌苦心经营的加盟店已处于亏损边缘,“半年回本”的承诺早就沦为一纸空文。 

  这时,梁宪斌经四处打听才知道,该眼镜公司在广州已发展了数十家加盟店,这些加盟店绝大多数都和他的店铺一样陷入困境。按照各店铺当时的经营状况,情况最好的加盟店要回收投资成本也需7-8年,但那时5年的合同期已过,又要重新交纳加盟费才能继续经营,而情况最差的加盟店恐怕要几十年才能回本! 

  梁宪斌意识到自己受骗了,于是向广州市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跟这家眼镜公司解除合同,退回所收的加盟费、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承诺未入合同,投资者吃了哑巴亏 

   

  但梁宪斌要取得官司的胜诉并非易事,因为在跟特许总部签署的所有书面法律文件中,均没有出现“八万创业,半年回本”这样的语句。梁宪斌唯一能够证明当时眼镜公司作出这样的承诺是刊登在《广州日报》上的一则招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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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该眼镜公司是否应该承担“八万创业,半年回本”的法律责任成了案件争议的焦点。 

  梁宪斌认为,当时就是冲着“八万创业,半年回本”而来投资的,而且眼镜公司在各个不同场合均声称保证可以达到这个目标,还列举了该公司自营的各分店的经营状况,证明上述投资加盟方案绝不虚假。 

  而眼镜公司认为,这仅仅是广告宣传,是特许总部定下的目标,是需要总部与加盟店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的,现在没有实现这个目标不是特许总部的问题,而是加盟店自身经营存在问题,跟总部没有关系。 

  此外,该眼镜公司还列举了梁宪斌的加盟店在经营中不符合总部要求的种种行为,证明其加盟店的投资失败是不规范经营的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书中并没有约定“八万创业,半年回本”,因此不能认定特许总部应当对此承担法律义务。“八万创业,半年回本”出现在广告宣传中,从法律性质上说,属于一种“要约邀请”行为,不构成“承诺”。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加盟店是投资者进行经营的,加盟店的盈亏跟投资者的经营能力有很大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该眼镜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于是判决驳回了梁宪斌的起诉。 

  对于法院的判决,梁宪斌虽然表示不服却也无奈,在他看来,这个哑巴亏吃得太窝囊了。 

   

  如何防范特许加盟的投资陷阱 

   

  这起投资加盟失败的案例给人们很多启发。那么,为了避免投资陷阱,投资者应当从哪些方面做好防范准备呢? 

  首先,要求特许总部披露真实信息。 

  经过上述案件的审理后,我们发现该品牌眼镜公司在开始招加盟商之前已连续3年亏损,该公司之所以发展加盟商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了扭转当时的经营困境,而并非所宣称的“为政府再就业分忧”。但是在众多投资者中,并没有一个投资者了解到这个情况,也没有投资者要求该眼镜公司披露该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许总部在跟投资者签订加盟合同前有信息披露的义务,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纳税等基本情况;(2)加盟店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3)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4)可以为加盟店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等等。同时,法律还规定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加盟店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总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这起案件中,如果梁宪斌当初要求该品牌眼镜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可以很大程度上杜绝本案的发生。 

  第二,实地考察特许总部设立的直营店。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许总部应当具备六项条件方可对外发展加盟商,其中的条件之一为特许总部“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由此可见,在跟特许总部谈加盟的时候,首先需要了解该公司是否设立了直营店。 

  当前,也有不少的公司在推行特许加盟时,采取“不设立店面,而主要以开发市场为主”的模式,针对这种投资加盟方式,投资者需要特别谨慎,这类公司开展特许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投资陷阱的可能性很大。在社会上,以“特许加盟”为名的实属诈骗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实践中,特许总部在招商时,一般都会宣称已在国内设立了多少家直营店,还会在宣传资料中列举这些店铺的地址、电话。作为谨慎的投资者,应当到各家店铺进行考察。在上述案件中,该眼镜公司已在广州设立了多家直营的连锁眼镜店,投资者如果到各家分店进行考察,就能够统计出开店所需要的各项支出,也可以大概推算出自己设立一家加盟店的经营收益状况,大大降低投资的盲目性。 

  第三,各项权益写进合同,谨慎签约。 

  特许加盟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持有的或合法使用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交付相应的费用的一种经营模式。特许经营合同是规定特许总部与加盟商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是法院判案的重要依据。对于因执行特许经营合同产生的纠纷,司法审判中,法院一般不会将特许总部与加盟商的关系视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而将双方定性为经营关系。所以,投资者应当特别重视各项合同权益,谨慎签约。 

  在上述案件中,当时该眼镜公司召开加盟大会,大肆宣传该投资的可行性后,随即举行签约仪式,而合同是该公司早已请专业律师拟定的格式范本,投资者根本没有仔细查阅每一个条款就匆匆签订,这为将来出现法律纠纷埋下了祸根。如果当时梁宪斌提出将“八万创业,半年回本”等相关的承诺写进合同,或者将有关投资预算的数据作为合同附件,都可以避免在后来的官司中处于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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