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是指在加盟商经营过程中,特许商给予加盟商的指导和支持,并对加盟商经营管理进行统一规范要求的书面文字材料。它是特许经营业务的营运操作指南。包括:1、特许经营体系的介绍,包括特许经营体系的历史、现状、目标、理念、文化等;2、特许经营体系的管理制度,包括装修与视觉形象识别要求、店面管理要求、财务管理要求、法律管理要求、业务管理要求、员工管理要求、进货管理要求等;3、特许经营体系涉及相关技术资料,包括专利技术指导、专有技术指导、产品或设备使用说明等;4、特许经营项目相关业务知识;5、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其他内容。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修改问题,一般在签订合同中会约定,加盟商在经营过程中须按照操作手册要求经营,但由于加盟商当地市场实际情况会存在差别,而且随着特许经营项目的发展,有些机制可能不适应实际市场的需要,加盟商应该把特许合同中约定内容需要变通的以书面形式上报特许商,经特许商书面许可后,方可执行。
另外,有的特许商在对加盟商进行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培训的同时会收取相关费用。特许商向加盟商提供服务时也是有成本支出的,因此收取费用也是合理的。但在加盟商加盟特许经营体系前,特许商必须向加盟商披露收取服务费的信息,包括收取数额、收取方式、收取时间等,并且披露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说明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及相关页数。否则加盟商可以以特许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本条需要投资人注意的是:加盟商本身也是产品的销售者,同样具有检验产品是否合格的法定义务。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要求加盟商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的费用,通常发生在比较大型、复杂的商业交易中,或者是特许商要求加盟商交付保证金、定金等情况。另外,有些特许商为加盟商在签订合同前预留某一地区的市场,并收取定金,上述定金一般都是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作为加盟费的一部分。关于定金在书面说明中未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如果因为潜在加盟商的原因未签订合同的,由特许商没收该定金;因特许商的原因未签订合同的,特许商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本条规定的费用从性质上说不能作为特许商的收入,其数额、用途等应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予以明确的规定,特许商亦必须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使用该等费用。同时,本条款还要求特许商承担及时披露推广宣传费用使用情况的法律义务。
在《条例》颁布前,有关特许经营收益的广告比比皆是,“投入3万年利百万”、“投资如1万月赚20万”等。以此吸引投资者。这样“低投入高回报”的广告,多是严重夸大收益率,往往在吸引投资者加入后并不能为加盟商提供相应的服务,致使很多投资者操守投资失败的后果。因此《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宣传加盟商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尽管这样的规定可能将一部分真实反映加盟商经营收益的广告亦排除在外,但鉴于目前该虚假广告泛滥,该条规定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将更有利于保护加盟商的利益。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二十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即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相关的行政责任。即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即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