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2.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
3.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4.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
5、经营时间超过1年。
企业必须具备以上五个条件才具有备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资格,但并不代表企业不具备以上条件就不是特许经营,只要企业有特许经营的行为,就必须受《条例》约束。
当投资人想判定特许商的是否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时,建议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一、收入来源(也可以成为客户群)。分析公司的收入来源,或者分析公司的客户分布情况。
二、能够向客户提供的价值。分析公司吸引和保持每一个收入来源的能力,即公司能够向客户提供什么样的价值。
三、保证持续提供价值的方式。分析公司怎样能持续不断的向客户提供价值,也就是分析向客户提供价值的方式和资金的流动方向。
“直营店”应当指由特许商拥有的店铺。其中“拥有”不仅仅包括全资拥有,还应包括控股拥有的情况。此外,如果是与特许商具备直接或间接控股关系的企业满足了“两店一年”要求,就应认为特许商满足了该要求。
对“两店一年”中直营店的理解还应注意:1、直营店铺运营的业务必须与特许业务相同;2、直营店应当与特许业务是在同一品牌下运营的。3、直营店可以是特许商直接经营的独立门店,也可以是采取店中店形式。
“两店一年”的规定不适用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商。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指在《条例》实施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商,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中签订并生效的第一份许可加盟商使用其资源的特许经营合同起(不算当天)。
备案制度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这了解特许商的基本情况,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已备案的企业是经过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条件审核的,但是目前备案,主要是一些书面材料的审核,不涉及实地考察;并且备案是事后登记行为,即特许商已经从事了特许经营活动,再到商务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所以投资人不宜完全以企业的备案情况来判定特许商的的从事特许经营条件,在选择特许商时,还应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