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ZH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八章 决 算 第九章 监 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间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三条 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条 中间派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间派预算)由中间派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中间派预算包括地方向中间派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间派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第五条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第六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