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内贸易部《商业特许经营办法(暂行)》第十四规定,特许者向被特许者收取下列费用:
第一、 加盟金,即特许者在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时所收取的一定的费用。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本合同订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金五万元。
第二、 特许权使用费,即被特许者在使用特许经营权的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者定期支付的费用。根据一九九七年财政部《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加盟店根据合同,按不高于销售额3%的比例支付各特许者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管理费用。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特许企业总营业收入的3%按月向甲方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自特许企业开业之日起,乙方应在每月结束的五日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三、 保证金,即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者可要求被特许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者。保证金可以促使被特许者忠实履行合同。如被特许者违约,特许人可用保证金充抵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和违约金。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本合同订立前,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十万元保证金,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乙方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五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
第四、 其他费用即特许者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为被特许者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的相应费用。如特许人派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费用、广告费的分摊、店面设计费、专项指导服务费、委托代理费等等。这部分费用通常在特许经营合同之外单独约定。
实践中,特许者可收取上述费用的一种或几种,具体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