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底我国零售业全面对外开放后,外资零售企业在我国掀起全方面、深层次、多业态的扩张狂潮。由于外商投资零售企业重点发展大店,且由于这种大店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在刺激了内资零售企业大店发展的同时,也必然对我国中小企业、中小店铺乃至整个行业的发展产生抑制作用。
10多年来,零售业可以说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大亮点,佣金代理、批发、特许经营相比零售业开放程度要低,或者说外资进入的速度要慢得多。尤其是在2004年底我国零售业全面对外开放后,外资零售企业更是全方面、深层次、多业态地进入我国,再次掀起扩张狂潮。由于外商投资零售企业重点发展大店,且由于这种大店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在刺激了内资零售企业大店发展的同时,也必然对我国中小企业、中小店铺乃至整个行业的发展产生抑制作用。
不利影响
据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调查,每销售1000万元的商品,像沃尔玛、家乐福这样营业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店,需要从业人员20人左右,而像单店营业面积300平方米左右的北京万方超市连锁总店这样的企业则需要从业人员50人左右。由于外资零售大店强劲的市场竞争力,迫使内资商业企业减员增效,据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对1300家企业的5万多家零售门店的统计,2004年内资零售企业营业面积增长了26.5%,从业人员只增长了14.3%。
零售大店越多,其服务的人群越大,店铺营业面积越大,其单位商品销售额需要的从业人员越少,中小企业、中小店铺的发展就越困难,需要的就业人员也就越少。因此,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大店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直接或间接抑制了中小商业企业的发展以及就业的增长。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入必然会从内资商业企业夺得一部分市场份额。由于我国消费品市场仍处于较快增长期,市场还远没有饱和,因此,从总体上来说,内资商业企业失去的市场份额并不大。但从局部或个体来看,外资零售企业对内资零售企业的市场份额的争夺还是较高的。2004年上半年,限额以上外商投资连锁零售企业商品零售额占全部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企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已达18.4%,比2003年又提高了1个百分点。沃尔玛2002年7月18日在哈尔滨第一家店开业,到2002年底,开业仅仅6个月,沃尔玛的销售额就达11433.5万元,相当于哈尔滨几大超市全年的销售额(中央商城超市11908万元、哈一百超市11056.7万元、远大超市11000万元)。2005年7月沃尔玛上海首家店开业后,周围快客、好德、良友金伴、可的等便利店的销售额都不同程度地有所下降。
外资零售企业在我国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策略就是:先亏损,后赢利。因此也出现一些外资零售企业长期亏损而不倒的现象。这种策略的用意体现于三个方面:一是利用低价策略,增强竞争力,提高占领市场的速度;二是从利润中提取资金,用于开设新店的投资,减少纳税额;三是增加合资者的经济负担,在适当时机迫使合资者减少股权,而自己以较好的价格增加股权。如沃尔玛在我国投资开设的店铺,在2004年初才实现收支基本平衡;麦德龙在我国投资开设的店铺,到2004年底仍在亏损。这样既影响了国家税收收入,也影响了我国合营者的利益。
从2004年内外资零售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看,外资资金实力、管理能力、品牌等高于内资企业,虽然也注重扩张速度,但其发展更注重理性,注重发展自己的优势业态。为了保持好的资金链,使企业持续发展,外资商业在发展直营店的同时,加快加盟店的发展,而且加盟店的扩张着重发展大店。而内资企业在外资企业的竞争下,一方面加快门店的发展,另一方面加快大店的发展,但较注重发展直营店,尤其是在大店上,这样发展下去,将造成资金供应上的严重短缺,从而使企业发展陷入困境。
去年以来,外资收购我国境内的内外资零售企业的案例增多,一些国内零售企业通过在境外市场上市,也注入了外资的成分,根据调查:目前许多未进入中国的国外零售巨头纷纷来华与国内零售企业接触(专业店最多),谈合作或收购,这将是造成外资零售企业市场快速扩大的主要因素;同时一些内资零售企业为了卖个好价钱,而不顾后果地扩张门店,最后造成一些企业资不抵债,陷入既不能继续经营下去又卖不出的境地。而对外资对于我国境内零售企业的收购,目前还没有比较好的应对措施。
由于违规审批和在零售业态引进上的不平衡,使得以大卖场为代表的外商投资零售大店发展过快,同时由于零售大店的开办和经营所需资金很大,对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很高,显然在这方面外资企业具有很大的优势,这就使得外商投资零售企业在零售大店具有垄断优势,给内资零售企业造成很大的竞争压力。据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2004年上半年的统计,在1万多个超市门店中,单店经营面积在万米以上的有75个门店,其中,外资门店47个,其销售额合计占万平方米以上门店销售额合计的71.3%;单店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门店有299个,其中,外资门店157个,其销售额占5000平方米以上门店销售额合计的73.95%,可以看出不论是在5000平方米以上还是万平方米以上,目前外资零售企业已经具有了很大的优势。
一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用所谓的国际惯例约束消费者的行为,向供货商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长期占压供货商的货款,利用销售终端优势,压低供货商供货价格;一些企业在商品质量上也存在问题,在促销宣传上,存在愚弄消费者的现象,损害了消费者、供货商的利益。而且,一些外商投资零售企业,所经营的是竞争优势明显的大店,其低价销售是其竞争策略,但其经营长期亏损,而长期不倒并持续增开新店,因此难逃其在价格上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零售倾销嫌疑。
随着外资零售企业越来越多地进入中国,可能出现大品牌加工制造业同样被外资商业所控制的局面,包括外资生产企业、内资“三来一补”的加工企业和国内的一些名牌生产企业,他们或结成战略同盟,或通过收购控股,或买断经营或采取贴牌加工生产,形成一定的排他性交易关系,加上其雄厚的资金,导致某些外资零售业对少数品牌商品进行垄断或半垄断经营,以增强其市场的竞争力。而对内资商业企业来说,对这些商品一缺资金,二缺传统的购销关系,三没有寻找新的合作伙伴,无法插手经营。
它山之石
控制大型零售店铺过度开发势在必行,尤其是对外资大型零售店铺。而据欧洲国家经验,制定完备的相关法规体系是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虽然我国与欧洲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但分析研究他们控制大型零售店铺的法规体系,终归是有借鉴作用的。
据了解,像英国、法国和西班牙三国,他们制定法规的主要目的依次是:保护小型零售商店的发展,促进就业;合理利用土地,节约土地资源;减小交通压力;促进零售业有序发展。经过了较长的历史演变,根据社会、政治、零售业发展环境的变化以政策漏洞情况进行修订和改进。限制的重点是大型食品店,特别是大卖场,在大卖场业态出现或进入后,法规控制进一步严厉。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地方政府负责零售开发项目申请的审批,中央政府实行监管和上诉的申理。实行零售开发项目许可证制度,所有在法规控制范围内的零售开发都需获得开发许可。交通问题是在申理零售开发申请时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售商对被拒绝的申请可以上诉。
当然,法国、英国、西班牙等国在控制大型零售店铺的法规体系在实施过程中也会表现出一些漏洞。譬如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于法规的执行不是很严,因为零售开发特别是大店的开发,可以增加地方的税收,创造就业机会,改变城市形象,提升社会和经济地位;由于控制较严或对于申请处理的随意性较大,从而带来一些腐败问题;由于英国中央政府的政策是宽泛、病态和矛盾的,且不具有强制性,因而,零售开发申请无论是与中央政府政策冲突还是符合,都有可能被批准或在另一个地方被拒绝,这就造成不公平、不公正性;出现倒卖倒买开发许可证现象。
这些漏洞,也使零售开发商找到了各种应对的招数:递交更多超出需求的申请;将申请控制较严的大卖场改为申请控制较松的超市,而后对这些店铺进行扩建,改为大卖场;对现有店进行扩建;上诉;申请多个临近的小店铺,而后进行连片经营等等。
所以近几年来,这些国家的大卖场总数继续增长,且单店营业面积趋于增大。零售企业之间的收购、兼并也经常发生,一些企业规模快速扩大。食品市场或整个消费品零售市场销售份额集中度提高。但从英国法规体系的特性来看,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限制市区外零售开发的政策确实提高了市区中心的生命力和存活力。
政策建议
从我国零售业现状以及今后发展的趋势,我国零售业对外开放,外资零售企业在我国发展的现状、趋势,并结合我国城市、人口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来考虑,制定或改善我国控制大型零售店铺发展的法律、法规应该多方面综合考量。
建立多层次的城市商业中心(区)发展格局。要完善和强化大中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度,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赋予零售店铺开发按规划科学、有序进行的强制性。大中城市的商业网点规划要紧紧遵循这样的规划原则:以城市主要商业中心(区)为主导,以社区商业为基础,积极发展商业街,形成服务功能有差异、辐射范围有大小、多层次的城市商业发展格局。
保护城市商业中心(区)的可持续发展与城市繁荣。大中城市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其重点应放在现有城市商业中心(区)的增长和发展上,支持效率高的、竞争力强和创新的城市商业中心(区)。通过扩大城市商业中心(区)商业区供给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增加消费者的选择,改善其交通条件环境,让人们方便出入城市商业中心(区),以此促进和提高现有中心的服务功能,提高城市商业中心(区)的生命力和存活力,保持和促进城市商业中心(区)可持续发展与城市繁荣。为此,大中城市的商业网点规划应该注意:积极促进城市商业中心(区)的增长和管理的变化;明确城市商业中心(区)网络及城市商业中心(区)的级别层次,使城市各层次商业中心(区)履行各自的功能,以满足它们辐射区域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城市商业中心(区)网络发展的战略框架,避免网点增长过度集中在现有城市商业中心(区)中;做出城市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商业中心(区)的战略选择,确定哪里是被鼓励的主要增长城市商业中心(区),是否需要在规划的主要增长地区外开发新的商业中心(区);依据现有城市商业中心(区)的容量、交通便利程度以及政府目标,评估对于新增零售营业面积的总体需求;监控并定期检查规划战略的执行情况。
对城市商业中心(区)和零售企业的停车场规划应该降低要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带来高交通流量的零售开发应当有很好的公共交通和其他可选择的交通方式为之服务。在大中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中不应过分强调零售开发项目与汽车停放位供给量配套的需求,应协调市区中心汽车停放位的供给。
对于市区外商业区的开发应考虑对现有城市中心商业区的影响因素。市区外地区商业区的发展应考虑其开发项目对现有城市市区商业中心(区)的影响,应注意保护和维持现有城市市区商业中心(区)的繁荣。应该承认市区外零售开发的作用,允许这种市场有效地发挥功能,但同时应该强调,需要考虑市区外零售开发对现有市区中心的影响,特别是如果零售开发规模大、业态模式类似于相邻市区商业中心(区),应注意这种开发对现有市区商业中心(区)的生命力和存活力产生的影响。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和提高市区商业中心(区)的生命力和存活力;把开发特别是零售开发集中在商业企业能够最近距离竞争的区域内,使所有消费者都能够获益;保持一个效率高的、有竞争力和创新的零售区;保证宽范围类型商店、就业、设施和服务的可及性,同时最大限度地提供交通方式的选择而不是私家车,使人们通过交通方式的选择可方便地进入。
严格控制过度的零售开发,尤其是大型零售店铺。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框架内,控制过度的零售开发,下列情况应该获得规划许可:新建;现有设施的重建;现有设施的扩建;开发功能的变更;现有规划许可的更新;改变或取消现有规划条件的申请。这类申请可能产生更多的营业面积(如夹楼层)或改变商品销售范围,因此而改变开发的规模和特性。
对于大型零售店铺的开发实行较严格的控制,将控制的重点定为以销售食品为主的零售店铺。如大卖场、超市、折扣店等。将大型零售店铺营业面积控制标准适当定高一些,这样可以适应我国零售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的情况,也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管理性。对于零售店铺营业面积超过控制标准以上的零售店铺的开发实行许可证制度。这包括新建、扩建后超出控制标准;已在控制标准以上的现有店铺进行扩建;将原其他用途的设施改做零售店铺且营业面积超出控制标准以及零售商租用控制标准以上的厂地开设零售店等。申请许可证应要求至少提供如下文件:一份市场研究报告(规定为所提议的商业范围,包括人口、现有零售供应、预期营业额等);一份影响研究报告(涉及对现有零售业,尤其是城市商业中心(区)/乡村地区的影响、对就业的影响等);一份有关公众询问该项目的经济、社会和规划影响的报告(公共设施的调查)。对于申请许可证的审批时间应适当延长到6个月内做出接受或申请的决定。
对大型零售店铺的控制采用分级管理。零售店铺营业面积控制标准应分为两档,如2500平方米~5999平方米为低档标准,6000平方米以上为高档控制标准。高档控制标准应为全国统一标准,如规定市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才允许这类规模的零售店铺的开发;对于低档控制标准,根据市区人口情况,控制标准可以有所不同,如市区人口20万~50万的城市,控制标准定为200平方米以上;市区人口50万~100万的城市,控制标位定为300平方米以上;市区人口100万~200万的城市,控制标位定为500平方米以上等。各地也可以根据市区人口等情况,确定低档控制标准。
对零售开发许可证实行两级授权机制。在低档控制标准内的零售店铺的开发,由省级管理部门审批,并向中央政府管理部门备案;在高档控制标准内的零售店铺的开发,由中央政府管理部门审批。对于高档控制标准内的零售店铺的开发,实行总量控制;对高档控制标准内的零售店铺的开发,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如注册资金、自由流动资金等。
明确控制标准内的大型零售店铺,除了考虑城市市区人口数量外,还需考虑市区一定范围内(如2公里范围内)同类业态店铺的数量、同类业态的两个店铺的距离等因素。
为配合零售大店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在省级设立相关商业设施监察(或观察)机构,对不同业态的零售店铺数量、规模、分布区域、区域密度、企业所属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将情况定期上报省级和中央零售开发管理部门。
充分利用审批,协调全国零售市场的发展。低档控制标准内的零售店铺的开发,营业后相关税收上缴省级财政,高档控制标准内的零售店铺的开发,营业后相关税收上缴中央财政。或对这些店铺额外征收特别税,以降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大型零售店铺的竞争力。
对于高、低档控制标准内的零售店铺的审批,可根据零售开发商的具体情况,同发展西部及落后地区的零售市场结合起来,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零售连锁企业在获得大型零售店铺开发许可的同时,在西部和落后地区开发一定数量的零售店。
对于地方政府违规批准的控制标准内的零售店铺,应依法关闭,同时对政府有责任的官员给予严格的行政处分。对被拒绝的控制标准内的零售店铺的开发申请,可实行上诉制度,由商务部主管人员负责监督和处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