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餐饮名店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烹饪(饮食、餐饮)协会,中央国家机关烹饪协会:
现将《中华餐饮名店命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做好中华餐饮名店的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 目的和意义
通过开展中华餐饮名店的命名工作,对展示我国餐饮企业的风采,推动名优企业的进步与发展,带动行业品牌战略的深入与实施,促进餐饮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 适用范围
全国经营中餐的饭庄、酒家、酒楼、餐馆、餐厅(含饭店、宾馆餐厅)、小吃店、快餐店、菜馆、面馆、饮品店等餐饮单店企业。
三、 命名条件
1、 正式开业满5年以上,有固定商号、店名且长期使用。
2、 在行业中有显著影响,经济效益在当地同类企业中处领先地位,在市场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受到消费基金的普遍欢迎。
3、 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
4、 企业经营管理科学规范,服务质量较高,管理制度健全,有经过培训的专业管理人员,受到过省级以上部门的表彰。
5、 经营菜点有明显特色,获得过中国名菜、名点和中华名小吃等称号,或在全国(国际)烹饪技术比赛中获奖。
四、 命名程序
1、 推荐。申报企业填写《中华餐饮名店申报表》(附表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当地烹饪(饮食、餐饮)协会审核后,报中国烹饪协会。
2、 初审。中国烹饪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 评定。中国烹饪协会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定。
4、 命名。符合命名条件的企业,由中国烹饪协会对其命名为“中华餐饮名店”,颁发牌匾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五、 监督管理
中国烹饪协会对获得“中华餐饮名店”称号的企业实行年审制。要求各企业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企业情况填写《中华餐饮名店年度审查表》(附表2)一同寄送中国烹饪协会和省级协会。中国烹饪协会委托省级协会对企业进行审查,并将年审情况于4月底前寄至中国烹饪协会。
年审中,对经营菜点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严重下降,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达到到规范要求,不按期上报年度审查表的企业,给予整改警告。对连续2年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发生重大食品卫生或服务质量事故,企业歇业超过2年、经营地点变更后不能恢复经营,以及私自复制牌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给予取消“中华餐饮名店”称号的处理。
六、 相关费用
中国烹饪协会对命名“中华餐饮名店”的企业收取一定的工本费,用于证书牌匾费和组织公告费等。
省级协会负责年审并收取年审费500元,其中300元作为省级协会工作费用,200元上缴中国烹饪协会制作年审证书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