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旅馆需要什么手续 开旅馆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依法履行开业审批备案手续。

  1.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2.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3.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4.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2条至第5条、第14条的规定,除与上述各点相同内容外,还有第15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4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

 

  一、旅馆业审批的依据:

  (1)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2)《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

  (3)《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

 

  二、旅馆业的审批材料及程序

  (1)经营旅馆业的申请书(主要写明经营地址、房屋结构、面积、房间数、床位数、经济性质);

  (2)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申请单位持上级的批复(无主管企业除外);

  (4)法人代表任命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

  (5)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证明;

  (6)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新房)或西城区房屋安全鉴定站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旧房)(地址:西安门大街47号:电话:66128055);

  (7)外地驻京机构开办旅馆要持北京市协办外地驻京机构管理处的批文;

  (8)安全管理制度材料;房屋平面图、方位图;

  (9)西城消防处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查意见书》;

  (10)填写公安部门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治安责任书》、《特种行业人员登记表》和《特种行业治保会(组)登记表》。

  三、开办旅馆须符合的安全条件

  (1)房屋建筑、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规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利用地下室和人防工程开办旅馆,须设两个以上出入口。距出入口最远的客房不得超过60米,且通风良好。

  (2)有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3)有固定的从业人员和必要的治安防范措施。军事禁区、重要仓库和要害部门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开办旅馆。

  (4)客房区要与生产、生活区分开。

  (5)床位须在20张以上,床与床之间距离不少于70公分,床头之间距离不少于50公分。

  (6)总台须安装电话、传真机、486型以上电脑,并安装特行查控系统专用软件。

  (7)客房须安装‘一关即锁’型的门锁。

  (8)平房、楼房一层和其它易攀登进入的客房窗户须设防护栏。

  (9)小件寄存室、财务室要安装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

  (10)涉外宾馆须安装IC卡门锁、录相监控系统和有防火烟感系统。

  

   项目名称 申办旅馆(招待所)的基本条件及申办手续办事依据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办事机构: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⑴旅馆拥有客房总面积须在30平方米以上,每一客房内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2.6米,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⑵旅馆须相对独立。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与其它部分须分门进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开设的旅馆,也应与单位的工作、学习、宿舍等场所分离,以保证互不干扰。旅馆客房一侧毗邻其它建筑的,须安装隔离设施,出入口通道应设安全防范设施;

  ⑶旅馆的总体布局(即服务台、行李储存室、贵重物品保管柜、财务室、仓库以及通讯、监控等要害部门的设置)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要求;

 

 开旅馆需要什么手续 开旅馆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⑷旅馆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管理的规定和防火规范的要求;

 

  ⑸旅馆必须按规定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并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

  ⑹旅馆的治安、消防保卫人员和服务台的登记人员须经安全业务培训,掌握一定专业知识,方可正式上岗。

 

  开办个体旅馆的,除了按照一般旅馆的开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房屋必须是产权明确的私房,利用公房经营的必须符合房管部门的规定,房屋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条件,违章建筑不得开设;

  ⑵经营用房屋所在地未被列入规划发展范围、土地未被国家征用、户口未冻结的地区;

  ⑶房屋的其他设施须符合旅客住宿的基本要求,并做到旅客生活起居方便,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避免发生矛盾;

  ⑷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须符合上海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业务文化知识。

 

  旅馆业涉外经营的,除必须符合一般旅馆业开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筹建时应事先征得市公安局和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批准同意;

  ⑵床位在100张以上的,要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器;床位在300张以上的,要设置电视安全监控设备

  ⑶客房内要有紧急疏散标志或图表,通道上要有交直流两用的安全疏散指示灯;

  ⑷要设立淫秽物品收缴箱,并有专人负责检查,收缴淫秽物品;

  ⑸配备懂外语的住宿登记人员和同旅馆规模相适应的安保人员。

  (二)需办理的事项

  申办单位在开业(含试营业)的两个月前,向项目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⑴申请报告;

  ⑵建筑质量检查部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批准文件;

  ⑶消防监督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⑷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上海市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业务培训班证》以及居住地派出所(警署)出具的相关证明;

  ⑸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和务工证明;

  ⑹租赁场地的合同证明;

  ⑺建筑物及内部设施的平面图和文字说明;

  ⑻本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资格证明;

  ⑼公安部门需要审查的其他材料。

 

  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一)办事顺序

  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经审核符合申办规定的,签发同意筹建批复;对不符合申办规定的,向申办单位提出补充申办材料、修改设计方案或不予受理等理由,并将申办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退回。

  申办单位项目筹建完毕,应向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提出正式对外营业或试营业的申请,并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意见书。派出所(警察署)初审,治安支(大)队审核验收〈涉外饭店由市局治安总队会同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审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申办单位《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改进的,停止申办手续,退回报批材料。

 

  (二)办事时限

  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在收到申办单位填好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签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同意的,向申办单位说明理由。

 

  (三)收费的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95)136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95)42号文规定《特种行业许可证》每证收费20元。

  办事项目

  办理《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

  机构名称办理地址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分局各派出所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时,下午14:00—17时

  徐汇公安分局治安支队上海市中山南二路1020号周一至周四9:00-11:00

  周五14:00-17:00 64868911-37315

  申办对象资格

  1、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1)旅馆拥有客房总面积须在30平方米以上,每一个客房内床位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2.6米,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旅馆须相对独立,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与其他部分须分门进出。旅游客房一侧毗邻其他建筑的,须安装隔离设施。出入口通道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3)旅馆的服务台、行李寄存室、贵重物品保管柜、财务室、仓库、车库和通讯、监控等要害部门的设施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要求;

  (4)旅馆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条例的规定和其他防火规范要求;

  2、符合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规定的资质条件;

  3、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1)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内部治安管理制度和要害部门治安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

  (2)旅馆的经营负责人、治安责任人、前台工作人员、安保人员、客房服务员等须经治安培训,持证上岗;

  4、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

  (1)被吊销《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自被吊销《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2)被吊销《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自被吊销《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之日起未满二年的;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未满五年的;

 

  (3)国家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开办个体旅馆的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旅馆的房屋必须是产权明确的私房,利用公房经营的须经房管部门同意,房屋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条件,违章建筑不得开设旅馆。已被列入规划发展范围或土地已被征用,个体申请经营旅馆不予考虑;

  (2)设施须符合旅客住宿的基本要求,做到旅客生活起居方便,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

  (3)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须符合本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业务文化知识。

  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业要求(必须符合本市人防工程的管理规定)

  (1)容纳人数必须严格按规定限额,不得任意加设临时铺位和设置双层床位。

  (2)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疏散门的净宽度应不小于0.8米,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小于1.1米,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小于4米,楼梯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3)出入口疏散通道应有明显的指示标志,并保持畅通,不得任意封闭、隔断、堆物或堵塞。

  (4)必须备有应急照明用电。

  申办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批准文件或者董事会决议;

  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验收意见书;

  4、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资质证明以及经营负责人的 《上海市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业务培训证》;(复印件)

  6、从业人员的名册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房屋产(使用)权证明或者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

  8、标明房号的经营场地内部设施平面图和文字说明;

  9、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开设的还必须提供外资委的批准文件,并填写《外方人员情况登记表》;

  10、利用人防工程地下室开办的还须提供人防办公室的批准文件

  11、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12、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合同书及缴费证明;(复印件)

  13、本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资格证明;

 

  办理程序

  派出所治安部门接到申办单位的申请和报送的有关材料后,作出初审决定,对符合开办条件的,上报分局治安部门审核。分局治安部门接到申办单位的申请和报送的有关材料后,派员到申办单位实地检查,并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开办条件的,核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须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改进的,停止申办手续,退回报批材料,并向申办单位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派出所治安部门10个工作日、分局治安部门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每证收费10元。依据沪财A000143。

  办理依据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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