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号召全社会学雷锋 企业的社会责任不是学雷锋

 中央号召全社会学雷锋 企业的社会责任不是学雷锋


       理论总是无法覆盖现实的多姿多彩,对企业的认识可以说是理论与现实最大的悖论之一。虽然企业产生已有百年,但对企业的性质仍众说纷纭。“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利润是其唯一目标”可以说是以前以及当下最为流行的看法。而对企业性质的理论研究也多是经济学家的领域,古典经济学中企业仅仅是一个介于输入与输出的黑箱;制度经济学进了一步,开始研究黑箱性质,即为什么要有个“黑箱”,其最终结论也逃脱不了经济的角度-企业的存在是出于节省交易费用的需要。当然,这些流行看法、研究结论都是对现实的一种反映。

       利润当然是是企业所有属性中的一个,但绝对不是唯一的一个,也不是最重要的一个。这一点,著名的管理学大师-德鲁克的认识相当清醒而超前。德鲁克将企业定位为“人文”组织而非经济组织,即企业不仅仅是一种生产组织,而是同其他可以称为“组织”的机构一样,是组织人们为共同目标而奋斗的手段。而其中的大型企业已然成为美国社会的代表性机构。这些企业“为我们的公民设定了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的标准;它能领导我们,影响我们,指引我们;它决定了我们对社会的看法;我们的社会问题围绕它而产生,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是为它而寻找。......在我们的社会中,这就是大型公司。”(彼得 F 德鲁克  《公司的概念》)因此,企业作为人文组织,在利润目标之外被寄予了更多的社会责任。也就是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天然的具有实现我们的社会信仰和希望的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是要求企业成为社会的道德楷模。时下流行一谈到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捐了多少款,救助了多少失学儿童,植了多少树…...当然这些行为都可以看做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但是企业不应仅仅把学雷锋做好事作为其社会责任的终极目标。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是一种更高的追求,其本质是通过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积极的参与社会生活体现并维护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实现人们对理想社会的希望。德鲁克在《公司的概念》一书中总结了通用汽车公司的分权管理体制时指出:通用汽车公司的分权管理体制正是体现了美国“自由社会”的信仰,而对分权体制的推行与维护也正是履行了大型企业的社会责任。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雷锋式,而应该是“宗教”式的,既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影响与坚持,通过企业的社会活动推动理想社会的实现。

        虽然中国的国有企业经过改革与发展已经成为重要的经济力量,在整个中国经济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但距离“社会代表性机构”(彼得 F 德鲁克)尚有较大的差距,按照德鲁克定义,企业是否具有代表性不仅取决于统计学意义,更重要的是符合以下三个特征:大企业的组织形式;大规模生产的技术;以及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我们的社会信仰和希望。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可能在前两点没有问题,而第三点可能差距明显。而恰恰第三点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因此,如何通过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社会活动实现我们的社会信仰和希望成为这些企业的重要责任,也就是不仅仅要学雷锋,还要做“卫道士”,这也是国有企业设立之初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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