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为了让消费者对某种食品或食品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引起足够重视,就“适当地”夸大一下问题的严重性实不可取,这也涉及到新闻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糖精枣”有害,但无论如何也“罪不致癌”,总不能因为其可恶就莫须有吧?提请消费风险,但也不可夸大危害,或会引发消费者“谈枣色变”,形成另一种“毒害”。
2015年9月1日,海口市查获3.3吨“糖精枣”的新闻引起了广泛关注,有媒体疾呼:“当食用糖精钠量较多时,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使食欲减退,国家标准中已经明确将鲜枣等瓜果列为允许添加之外。短时间内吃大量糖精钠,会造成急性大出血,对肝脏、肾脏都会造成不利影响,严重了可以致癌。”
糖精钠会致癌?也就是说“糖精枣”吃得足够多了会致癌?事实果真如此吗?
糖精钠,学名叫邻苯甲酰磺酰亚胺钠,是人工合成甜味剂,属于非糖物质,甜度约为蔗糖的500倍。先来瞧瞧国际癌症研究机构所对它是怎么看的。从这个权威组织公布的对人类致癌或可能对人体致癌物目录中,我们并没有找到糖精钠的名字。换句话说,该组织未认定糖精钠是致癌物。
再来看看国家卫计委2014年12月24日发布的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糖精钠作为甜味剂和增味剂名列其中,使用范围包括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果酱、蜜饯凉果等14类,最大使用量为0.15-5.0g/kg不等,新鲜水果类未列其中,即:新鲜水果不得使用糖精钠。
显然,国际权威组织并不认为糖精钠是致癌物,而在我国,糖精钠还是一种食品添加剂。那么,糖精钠会致癌又从何说起呢?
平心而论,“糖精钠会致癌”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近年来一些媒体惦记提及它会致癌也并非是头一回。在上个世纪,国际社会对糖精钠使用安全性的问题一度颇有争议,曾有报告指其可引发实验动物膀胱癌。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还曾规定使用糖精需在标签上注明“使用本产品可能对健康有害,本产品含有可以导致实验动物癌症的糖精”。但多年来的大量研究表明,按规定合理使用糖精钠是安全的,因此,许多国家仍然将糖精钠列为食品添加剂,美国也早已撤回上述做法,但“糖精钠会致癌”的概念、提法却嵌入于历史之中,虽然是过去式,而在有些人的记忆中却始终“挥之不去”,动辄就作为“典故”搬出来,着实吓人。
那么,上述媒体报道中对糖精钠的其他描述确不确切呢?应该说,大部分还是有依据的,甚至还有实际案例可查证。比如在《活着要懂添加剂》一书中就描述过一个比较极端的案例。曾有14岁、11岁的兄妹俩人,误把糖精片当糖吃,连续吃了80余片(约含纯糖精钠2克),不久急性中毒,经医院抢救发现其左心衰竭,严重肺水肿,不能排尿,脑部也严重受损。
这样一说是不是很可怕?有人恐怕会立马想说:那么毒的东西怎么能拿来加工食品,还列入国标?且慢!不用慌。毒理学有一条重要的原理叫“剂量决定毒性”,即只要达到一定的数量,任何物质对机体都具有毒性,如果低于一定数量,任何物质都不具有毒性。水喝过量了也会使人肾衰竭,甚至死亡。因此,从食品安全的角度,对食物,包括食品添加剂,更多的是关注“对健康有多大影响”和“使用量”,而不能简单地以“有毒”或者“无毒”来作为判断依据。
上述媒体报道中使用的是“短时间内吃大量……,会……”的句式,它强调的是“短期内”和“过量摄入”两个前提,当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糖精钠就可能会出现对人体健康有毒的结果。
科学就是科学。它不会因为糖精钠被滥用至“糖精枣”而导致其可能的毒性“被升格”,也不会因为它是食品添加剂而有安全“豁免权”。而制定食品添加剂国标的初衷之一恰恰是对被列入食品添加剂的物质作出使用限制,以确保其使用安全。
“糖精枣”事件中,一些媒体在及时报道、消费警示等方面可谓良苦用心。但为了让消费者对某种食品或食品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引起足够重视,就“适当地”夸大一下问题的严重性也实在不可取,这涉及到新闻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糖精枣”有害,但无论如何也“罪不致癌”,总不能因为其可恶就莫须有吧?提请消费风险,但也不可夸大危害,或会引发消费者“谈枣色变”,形成另一种“毒害”。
“糖精枣”也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在市场。此现象的“毒性”还在于其性质是以次充好、假冒伪劣。造假者通过滥用食品添加剂,干的是损人利己、谋财害人、违反法律的事,这种行为应该人人喊打。据悉,海南省食药监局在海口发现“糖精枣”后,立即要求全省食药监管系统对水果市场销售的鲜枣进行全面大排查,这种负责任的态度值得点赞。负起责任,客观科学,实事求是,是监管部门,也是社会媒体应具有的工作态度。
“糖精枣”应该休矣。消费者应提防“糖精枣”,即使它并不会致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