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转租人〉:XXX
乙方〈租用人〉:袁丁丁
甲方XXX,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XX街道XX号人,现就读于云南省农业大学04级体育系XX班,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袁丁丁,系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1069号人,身份证号码:36252519870206XXXX
本协议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经双方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现就租赁具体事项约定如下:
一、本协议具体位置为云南农业大学蒜村服装一条街XX号。由于甲方对铺面不具有所有权〈由租凭所得,有使用权和转租权〉,故由甲方提供原协议〈铺面所有权人签订的对本铺面的有效租凭协议书〉复印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二、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即2007年九月10日至2008年9月10日。
三、铺面年租金为9200元〈玖仟贰佰圆〉整,分两次付款,第一次在协议签字时支付,金额为4400元〈肆仟肆佰圆〉整,第二次付款日期为2008年4月10日,金额为4800〈肆仟捌佰圆》整,付款地点为本协议所指的铺面内。
(中国店网—中国最专业、最全面的开店创业网转载)四、本协议签订后,店租不得浮动,否则算甲方违约。
五、协议到期后,若甲方继续转租,乙方有优先权。
六、甲乙双方提供的信息及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算欺诈对方,被欺诈方的一切损失由欺诈方赔偿。
七、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须赔偿另一方的一切损失,以及违约金5000〈伍仟圆〉整。
八、协议生效后若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胜诉方因诉讼而损失的一切可计算的费用由败诉方支付。
九、协议签订地点为云南省农业大学蒜村服装一条街XX号店铺内。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十一、协议经甲乙双方及公证人签字后生效。
签字 甲方:
乙方:
公证人:
签订日期:二OO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