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有权收缴假币的只有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公安部门。
除了以上机构外,市民无论是在商场购物、证券公司交易还是购买保险等过程中,商店、券商和保险公司等,都无权收缴假币。
如果在银行柜台上发现可疑币,经过充分鉴别后确认为假币,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可以收缴假币,但收缴人员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在收缴假币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所有收缴操作都须钞票主人在场,同时,给持币者开具假币没收单,如果持币方实在不相信,可到人行去鉴定。
人民银行法明文规定:人民币真伪的确认机构是银行,假币的没收权属银行,公安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没收,但各商业服务部门有协助银行发现、收缴假币的义务。也就是说,一般群众或单位财会人员在收付现金时发现“假币”(实为可疑币),应先将“假币”扣留,再及时送银行鉴别。
同时还规定收款部门收缴“假币时”必须向消费者出具凭证,凭证应写明该可疑钞票的面值、号码、准备将钞票上缴的银行机构名称,以便消费者日后持收据去有关银行进行查询。由于银行对所收缴来的“假币”均有登记,如经检验确属假币,银行应在假币上加盖“假币”戳记,并开具“假币没收单”;如经鉴定,收缴来的“假币”实为真币,银行应返还给代缴人或消费者,即消费者可凭收缴收据到代缴人处或该收据中注明的上缴银行领取被收缴的“假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