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申请办理“三印”企业《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向局提交有关材料:
1、设立“三印”(打印、复印、影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企业章程;
⑵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住宿用途场所内;
⑷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含购买设备资金);
⑸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机等设备,不允许有八开轻印刷设备。
2、办理“三印”企业《印刷企业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统一用16开纸打印,一式两份):
⑴申请开办打字复印店报告。报告内容要包括:
1、 申请理由
2、 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
3、 经营范围
4、 企业性质
5、 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籍贯、现在住址,
6、 注册资本
7、 现有设备名称及净值
8、 经营场所详细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
9、 计划从业人数
10、业务来源。
注:报告名称要写“申请开办打字复印店报告”,申请人要用钢笔签名;
⑵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通知;
⑶打字复印店内部管理制度(应写明“XX店内部管理制度”);
⑷企业章程(应写明“XX店企业章程”);
⑸填写两份《印刷企业经营申请表》(在每份表指定位置粘贴法定代表(申请人)1吋黑白或彩色照片,表内应填栏目要如实填写、填完);
⑹注册资金或资金数额证明(附验资报告或银行存期半年以上的存款证明);
⑺设备名录(应写明“XX店设备名录”,设备名录含设备名称、型号、购买时间、单价、设备总值等项目),并附经核准原件后的购货正式发票复印件,“出货单”不能作发票;
⑻电脑所使用的用于主要工作的正版软件授权许可序列号,并附经核准原件后的购货正式发票复印件,“出货单”不能作发票;
⑼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或租赁合同必须标明租用面积);
⑽经营场所具体位置图(应写明“XX店经营场所位置图”,位置图要标明所在街道门牌号及前后左右相邻店铺或参照物);
⑾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⑿其他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二、办证室接到申请办理“三印”企业材料,经初审无误后,予以受理。有关科室按照证件审批承诺时限完成证件办理工作。
三、申请办证人于办证时限期满后可向办证室查询办理情况。
四、办理单位: 新闻出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