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申请条件:符合《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条“申请领取动物诊疗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和《广东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
1、 动物诊疗场所的选址位置应符合有关动物防疫条件,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
2、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兽医大专以上学历或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有二年以上兽医临床工作经验,并经省农业厅组织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考试合格;其他从事诊疗的人员必须具有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兽医诊疗活动三年以上。
开具处方者必须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兽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兽医工作三年以上。
3、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4、动物诊疗营业场所的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设有独立的候诊室、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和药房。
5、动物诊疗单位必须具有诊断台、药品柜、手术台、器械柜等诊疗设施;具有无影灯、高压灭菌器、医用净化工作台、紫外灯、普通显微镜、变倍体视显微镜、酶标仪、恒温培养箱、血球计数仪、干燥箱、酸度计、电子天平、冰箱、输液架、手术器械及其它动物诊疗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6、有执行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管理制度。
7、有规范的病历及处笺,病历及处方须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审批程序:填报《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人到区农业局领取表格,按要求填写并一式三份送回区农业局。
需提交材料:
1、诊疗场所、设备、设施和管理制度证明材料,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2、专业技术人员兽医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交验原件。 3、申请人(单位负责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同时交验原件)和近期免冠1寸彩色相片3张,申请人是非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须附上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合作协议书。
办理期限:区农业局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频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