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向企业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在市工商局注册、面向全市从事兽药批发业务的大型兽药经营企业,其《兽药经营许可证》由市畜牧局核发。
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按下列规定和程序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开办兽药经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向企业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A4打印):
1、开办申请。 2、拟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位置图、营业场所设计图、仓库设计图。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4、兽药经营人员的简历表(包括姓名、年龄、职务、职称、学历、所学专业、拟从事的工作)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兽药储存和运输设施、设备目录。 6、与兽药经营有关的规章制度。 7、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及守法经营的保证书。
(二)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开办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核。
(三)初审同意后,发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要求逐项填写后,交回发表单位。
(四)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对申请单位或个所具备的条件进行验收,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同时,向烟台市畜牧局报送一套完整材料,进行备案。
二、申请开办兽药经营企业的单位或个人,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和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三、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在发证机关的辖区内有效。
四、《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算起。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申请的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