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林先生从事美容美发行业多年,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有了一定的存款,打算自己开个美容美发店。
经过一番选房看房后,终于找到了一个让自己满意的店面,并与房东签订了书面的租赁合同。签订合同时,林先生想多签几年,可房东不同意,说有可能过一年后自己的儿子也要用这个门面房开店,所以合同期限只约定了一年。
房东说如果一年后自己的儿子不打算开店就把房屋继续出租给林先生,即使不租给林先生,对于林先生的装修给予补贴。以上都是房东口头承诺,双方并没有将这些话作为合同的内容。
签订合同后,林先生就开始装修了,这是林先生第一次开店,请了专门的设计师进行设计,装修花了不少的钱。装修完成后就开始营业,由于林先生技术和服务态度都比较好,所以生意越做越好。一年后,合同到期了,房东以合同到期为由就要求林先生搬出该门面房。
林先生也知道只签了一年的合同,对于搬走没有问题,可当时装修花了不少的钱,房东当时也答应给自己补偿的。但这时,房东却说装修是林先生自愿的,自己不会给钱的,要求林先生将装修的部分去掉。林先生面对这种情况很无奈,就找到了律师,想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办?
评析
对于林先生遇到的情况,《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因此,租赁合同解除时,添附物可以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租赁双方对房屋添附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必补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给予补偿,对出租人而言,该补偿将构成强制得利的补偿。而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强制得利是不应补偿的。
2、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合同解除后,由于该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经成为添附方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虽系承租方违约,但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给予补偿。
结合林先生的情况,如果林先生有证据证明其装修是经过房东同意,而且所留装潢物对于房东确有再利用的价值的,则可以由房东给予相应的补偿。林先生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关键是林先生没有将其与房东的口头约定写入租赁合同中。
虽然《合同法》也规定了口头形式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之一,但是这种口头的约定是很难证明的,特别在一方否认的前提下。林先生要以此事为诫,在以后签订类似合同时,要明确对装修的归属进行约定,这样就可以做到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