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强:房产税即使合法也需要先合理
任志强 华远集团总裁 董藩教授写了篇《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开征房产税(物业税)均涉嫌违法》的文章,从“立法法”的角度就立法程序及权限分析了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无权就征收“房地产税(或物业税)”立法。我原则上同意董教授的分析,更赞成应严格的按法律的规律来执政。 但董教授是根据现有条例做出上述判断的,而国务院是有权自行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修改了暂行条例就可以回避立法程序上的麻烦与障碍了。再按条例的规定由财政部解释,那么这个修改后的暂行条例也许就能实现政府想达到的征收目的了。 问题在于“立法法”权中将征税的权利交给了人大之后,人大有权收回所有的授权,由全国人大来按“立法法”的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样才能防止行政管理机构乱用授权而背离了“立法法”立法的初衷,而还权于民! 一个国家中最重要的民权不是选举权,而是纳税权。选举是要让最严格监管税权的人来当守夜人,让纳税人知道自己所缴纳的税干了些什么,知道因为纳税而得到了些什么。美国的独立战争是因为争取纳税权,美国的法律也因此有了未经民众同意不得加税的精神。中国共产党能打败国民党的统治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国民党的税多”而引发的民众的不满。过重的税赋所导致的战争还包括中国历史上的任何一次“苛政猛于虎”的时代的农民革命! 一个国家为了保卫国防、保护人民的生活与财产的安全、维护市场的秩序和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等,就一定要征税,而纳税则是公民享受公民权利的最基本义务。这本是无需解释的事情。 问题是中国的总税收比重已经很高了,连中央、国务院都在强调要改革收入分配的关系了。中国的国务院早已清楚的认识到了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扭曲现象,税收和民众收入各自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关系已到了严重的不合理的地步了;国家的税收已到了该减而不是该加的地步了,是改革税收严重不合理的阶段了。 如今在拼命的鼓吹如何加税、拼命的争论税收的征收办法,不如先问问征税是为了什么?征税的税收要用在什么地方?再看是否对大多数民众有利?这样才能让全国人大有个决定是否征收的条件。全国人大对预算的审查本就是个监督税收支出是否合理的工作,但这个工作却并没有成为历届人代会的重要核心内容,大多数代表所表达的是看不懂的一个预算。 这次征收房产税的出发点,似乎忘记了征税要先问个钱花在哪里的问题。而是明确的将征税的目的确定为为了打击投资和投机行为、为了遏制房价的过快上涨之上了。难道不能用增加供给、提高利率或其他的方式来解决房价问题,而要用民众买单的方式来加税去调整房价呢?用让大多数人来买单而为少数投资与投机行为承担责任吗? 房产税(或物业税)可以成为地方政府的稳定税源,但这一定首先是税收制度改革中的替代,而不是在现有税制不变的基础上加税,而税制的改革是与房价无关的,尤其是与遏制房价过快增长无关的。 增加财产性税收本是调节收入分配公平的作用,但一定是与其他调节公平的税赋组合发挥作用的。如个人收入所得税和企业收入所得税,也包括按家庭抚养系数调整的个税、赠予与继承的税赋等。而中国是个发展中的贫穷国家,人均GDP尚排在世界百位之后,大规模、普遍性的征收财产性税收的基础尚不存在,也不能成为加征房产税的理由或原因。 房产税能遏制房价的上涨吗?历史上大多数已实行了此类税收的国家的实际情况早已证明,房产税(或其他名目的类此财产税)都没有阻止住这些国家的房价上涨或出现房地产泡沫(如美国)。以遏制房价上涨为由而加征房产税显然是荒谬的。 房产税的征收无疑会加大居民拥有房产的成本,但低了限制不了炒房;高了会加重民众的负担;而试图用差别化征收就必然加大征收判断的复杂性,加大腐败的漏洞和征收的成本,甚至导致大量的伪离婚。只有无差别化的就财产进行征收才能避免征收的成本与复杂性,但这无疑会加重整个社会的承受负担,并不符合发展中的贫困现状。 中国城镇居民的住房情况真的好到了要加征财产税的地步了吗?二套房的购买真的是以投机或投资为主吗?其实中国的住房套中位数只有76平方米,远远低于美国 1950年的水平,尚属于摆脱“房荒”的改善性、扩大性需求的阶段,尚未达到“户均一套房”的必然发展过程,更别说实现“人均一间房”的基本生活条件了。在这种不管从全球各国的比较中落后的情况,还是联合国人权公约的“适足住房”的角度看,都是发展的初级阶段。而又有哪个国家是在住房发展的初级阶段和城市化水平极低的阶段对全民开征房屋财产税的呢? 总不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先出台了有特色的城市居民房屋财产性税收吧,更不能在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租赁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制度阶段先开征城市居民的房屋财产税吧。那么在加重税赋的情况下,又如何加速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呢?难道中国将不再重点解决长期让中国处于低级发展阶段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了吗?政府居然会为眼前的利益而宁愿牺牲中国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利益,确实是件令人无法理解的事情。 什么是民生。在全国政府私有化率高达85%以上时,让更多的家庭能通过金融杠杆的作用逐步的改善住房的质量是最大的民生。而绝不是降低房价为民生,特别是部分城市的房价上涨过快,而非全国所有城市房价上涨过快时,却让全国的城市不分青红皂白的都吃一种药、都上财产税,这无疑是错误的。而非联邦制的执政体系可以优先批准部分城市先特殊化的实行房产税吗?这会有助于民生吗? 如果北京、上海是因为中国特定的集权审批制度或经济发展条件而引发的人口过度集中,那么这种差别化的税制是否会削弱城市的竞争力呢?是否会带来人口与住房二次转移而带来的弊病呢?当这些亚洲特殊的以核心城市为中心的发展模式在政策的误导下,竞争能力被大大削弱之后,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又如何体现呢? 当所有人都想挤进一个国家最先进的城市中时,难免会出现核心城市的供给矛盾而引发的价格之战。但房产税能解决这一生活成本本就会高的矛盾吗?这无疑只会加大负担,却不会减轻负担,尤其是当房价不降中的成本节省无法弥补加税后的负担时,这种房价的下降还有什么意义吗?无论如何都是由民众或消费者来承担费用的,那么还不如一次性的有选择的支付,比永久的无限制的支付要合算的多。 那些期待用增加房产持有税而将房价打下去的购房人肯定不会希望他们在加税中汇增加因住房而产生的支付成本,他们会后悔为了打压房价而抱怨的民愤给他们带来了更严重的税收负担。 加税远不如减少土地的收入、降低土地的价格、增加土地的供给可以给民众共带来的实惠更多;加税也远不如减税购房时的个人所得税以提高民众购房能力带来的实惠更多。世界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能为了民众提高购房的可支付能力而实行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减免或冲抵,为什么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反而要在交纳了高额的地租之后,还要交纳高额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然后还要在购买房产时再交纳一次财产税呢? 民众的货币性收入是早已交纳过个人所得税的,变成实物资产之后还要再交纳一次财产税,并没有太多的道理。而大多数实行财产税的国家恰恰是在民众的货币资产变为实物资产时,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变成实物资产时征税恰恰是为了货币向实物资产转化时降低准入的门槛。而我国相反,是在准入之前先收取了高额的地租,那么还有什么加税的理由呢?这种加税大约只能算是抢掠民财了。 真正要解决的不是房价的高低,特别不是商品房房价的高低。因为商品房房价中大头是政府的收入(包括地价和税费,约为房价的70%),而核心问题在于解决好城市居民的住房,不管这个房是租是买,至少要先生产出相当于城市居民户数一比一的成套住房,否则还谈什么提高生活质量与保障居住权利呢? 商品房更多的在政府给以充分保障之后是一种生活质量提高的财富拥有,不仅是解决居住功能的单一目标。中国目前有65%以上的住房并未交纳土地出让金、未对国家做出贡献,现有的加税政策反而对本已交纳了出让金并为城市建设和税收做出了贡献的商品房加税,这更是无理的一种奢望了,是制造更大的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工具。 可见优先要考虑的问题是这种加税是否合理,而不是如何让其合法。也许政府完全有能力将这种加税在程序上让其合法化,但如果这种征税是一种无论从任何角度来看都不是一种合理的税收,即使其合法了也会给整个社会的发展带来无穷的危害。那么为什么要强行征收这种房产税呢? 不管我们的政府如何将房产税的立法合法化,都应先从其对社会的不利影响和恶化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角度出发,从中国未来城市化发展进程的长期矛盾出发,从有利于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质量出发,终止这张争论了。 实行房产税的前提正像发改委的文件中所说的要先理清此前的相关税收政策、调整现有的土地政策、取消或替代了其他的现有税法,综合解决在居民个人收入的货币分配期间与房屋实物财富持有之间的税收制度,才能既解决好国民收入分配中的问题,又解决好财富持有并升值期间的税赋公平问题,才能长治久安的解决好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问题。 在不改变现有税费征收体制下,单为遏制房价上涨而开征房产税(或物业税等)都一定会加重居民的生活负担。不牵牛鼻子而只想抬牛腿的做法,一定会是失败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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