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本意义 黄光裕案具有典型性与标本意义
2010年4月22日,令人关注的国美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方指控他的罪名有三,即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内幕交易罪。当天,该案的庭审一直持续了12个小时。 其中,检方对他涉嫌内幕交易罪,是这样认定与提出指控的: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中关村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3.09亿余元人民币。据了解,黄光裕使用的这些股票账户,都是指派手下甚至本人直接向他人借用身份证开设的,甚至包括鹏润大厦保安,而被借用者均不知道被借作何用。尽管如此,黄光裕并未由此获利,当时,股市一泻千里,直到他被拘留时,还在以2-3元的价格抛售股票。由于其操控的账户都是新户,资金量巨大,且在同一时间点大进大出,引起监管部门注意,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由此逐步败露。因此,检方认为,黄光裕涉嫌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刑法》第180条及《刑法修正案(一)》、《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因此,法院若最后完全认可检方提出的指控及出示的证据,使其坐实内幕交易罪的话,黄光裕除了将被没收非法所得之外,以刑罚上限计,还有可能获刑10年,被处5倍的罚金(将达到15亿元之巨)。 而检方指控他的非法经营罪,是指他非法买卖外汇,涉案8亿元人民币,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225条、231条及《刑法修正案》可最高获刑5年,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即该罪罚金最高可达40亿元。而检方指控他的单位行贿罪,是指他在骗贷案与税案中两次各以上百万元的款项行贿相关官员,依照《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可对单位判处罚金,相关责任人可最高获刑5年。由此,若黄光裕被控的所有三个罪名均成立,刑罚以上限计且数罪并罚的话,他可能面临不超过20年的刑期,而被处罚金则达55亿元之巨。 这还不包括在中国香港法院内立案的、对他提出证券欺诈有罪指控的案件。可以预计,黄光裕在内地的罪案判决生效后,还将面对在香港法院内的罪案审理程序。 仅就黄光裕的内幕交易罪案而论,据我收集的资料看,该案是迄今为止国内最大的内幕交易案,在该案中有可能产生内幕交易案中最大额的罚金。自1993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作出的行政处罚案有22起,各地法院对内幕交易作出的刑事制罚案有5起,黄光裕案是第6起。 在过去的内幕交易案件中,涉案金额总体上不算很大,罚金也有限。同时,过去的案件多半社会影响有限,除罗高峰等人买卖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董正青等人买卖延边公路内幕交易案外,其他案件都不见经传,不像黄光裕案市场震动明显。另外,黄光裕案涉及内地香港两个市场,将受到两地司法机关的制裁,这也是其他案件所没有的特征。因此,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具有典型性与标本意义,它的司法处理,将有助于推进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进程。 另外,黄光裕内幕交易案若最后认定其有罪,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因其内幕交易致损的中关村投资者,可以到相关法院起诉内幕交易行为人,要求其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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