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国税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并明确圈定了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高收入者的五类主要所得作为重点监控对象。
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政策工具,个税政策的核心问题是谁真正承担了最重的税收负担,也就是说,哪个阶层交纳了最大比例的税收。基于此,个税的缴纳主体无疑应该是高收入者,这几乎成为绝大多数国家个税的通例。以美国为例,将近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10%,10%的高收入者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60%多,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多,从而形成了比较完美的“倒金字塔”的税收负担结构。
然而,很显然,即使就官方的统计数据而言,中国的税收结构恰恰相反。2009年,财政部曾经在其网站刊登了一个 “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撰写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的报告,这个官方的报告列举的数据表明,个税作为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广大的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其中,月工薪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的缴纳税额占工薪所得总税额的55%以上,而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缴纳的税额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35%,主要集中在电力、金融、石油、电信等部门。很显然,这样的税收结构,和“富人多交税,工薪少交税,低收入者不交税”的个税基本征收原则和宗旨相背离。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无疑具有制度纠偏的意义。而要让高收入者多缴税,在不改变税收制度的情况下,首先要确定什么是“高收入者”,其次,要确定“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在现有的税法体系下,所谓“高收入者”,一般指的是年收入在12万以上者,尽管12万以上者在大城市买房都比较困难,但很显然这是房价出了问题,而不是划分标准出了问题,因为2009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才17175,年收入12万视为高收入者,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
在标准确定之后,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弄清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而高收入者与工薪的最大区别就是其收入不限于工资所得,收入来源的多样化是高收入者的最大特点。而之前高收入者之所以缴纳个税比穷人还少,主要原因是除了工资之外,高收入者的其他收入很难确定。从国家税务总局本次确定的重点范围看,主要针对高收入者的:财产转让所得,主要是房产所得;存款的利息,持股的股息和红利所得;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一些专家、学者、科技人员的劳务报酬以及外籍人员的个人取得。有些所得,比如限售股的个税问题,可以直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代扣。比如,从今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开始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截至1至3月,全国共有33个省市771家证券机构营业部扣缴税款就8.85亿元,纳税人人均扣缴税额9.37万元,其中最高扣税额为4129.3万元。
但是,绝大多数的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由于信息的不透明,一方面征管比较困难,另一方面,逃避个人税收的手段五花八门,从全国税务机关对这五类所得的征收来看,基本处于一个摸索的阶段,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管和信息系统,跑冒滴漏非常严重,革命全靠自觉。而根据当前的制度,对于高收入者的个税实行自行申报。按照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3月31日,全国共有268.9万人到税务机关办理了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申报已缴税额1384亿元人民币,人均申报年所得额34.78万元,人均申报应纳税额5.24万元。虽然纳税总额和申报人数都比以前大有提高,但高收入者个税额依然仅占全部个税的30%多一点,这很显然和目前中国高收入者的数量与占有的财富不相符。按照国际标准,中国目前的富人有40万左右,排名全球第四,而10%的中国富人拥有的40%的社会财富。在中国,高收入者缴税还有一个难题,就是有相当多的“隐形财富”的存在,这些人,表面上是低收入阶层,其实,他们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了不菲的隐形收入,比如,一些官员的真实收入和房产只有在中纪委介入以后才能大白于天下,数目之大,令人惊骇。
因此,高收入者的个税问题,应该成为未来税务当局重点思考的制度性课题,而绝不应成为一个运动式的简单执法问题。从制度建设上来说,通过改革税制,从根子上改变当前高收入者少纳税的制度本身。从技术环节来看,要结合中国高收入者的收入特点,探索建立一整套包括征收、日常监管和信息共享在内的完善的平台体系。中国高收入者的收入特点和群体基本已经定型,已经具备了针对高收入者建立个税监控体系的基本条件。比如,对于房产收入,完全可以建立起全国性的房屋登记网络,对于高收入的人群,也可以建立一个全国共享的数据库,这在技术上已经没有任何难度。迟迟不推动,难道真有别的不能言说的隐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