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资料显示,中国90%以上的私营企业为家族所有,截止到2008年底,在大陆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达到654.42万户,对GDP的贡献率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率超过50%,创造了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吸纳了50%以上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70%以上新增就业人员、70%以上农村转移劳动力。
尽管家族企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最大动力来源,但当前中国大陆家族企业的规模仍普遍偏小,还处于成长阶段,并且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达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发展却日渐衰败,一个很大的原因是公司治理问题。因为企业规模较小时,家族成员可以凭借不成文的分工,在各自熟悉的并且具有个人专长的领域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随着他们年龄的成长,精力和知识的欠缺,外界环境的变化等原因,这些人已经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公司治理问题日渐显现出来,迫切需要一种机制来保证企业的持续发展。
一般来讲公司的治理途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实现:
1.推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理顺委托与代理关系。
在这一转化过程中,应注重将“家族成员+个人能力”的家族成员选用原则与“量才为用”的外部聘用人才制度相结合,在一些重要职位上要大量任用非家族成员的高级管理人才,从而打破家族式企业封闭式的权力结构。
在中国家族企业中,董事长、总经理一肩挑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种两权合一的治理模式,使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受到很大限制。如果可能应该使这两种角色分离,据统计,在家族企业中,两种角色分别由两个人承担的比例正在逐步上升。
2.企业股权多元化。 如果家族在家族式企业中持股过大,公司治理的规范制度是极难建立起来的,这就要求加快家族式企业股权多元化的进程,采用的办法可以是引入战略投资者(即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法人股东,包括其他家族式企业、外资股东),构造一个配合经营业务的多元股权结构,从而优化家族式企业的治理结构。
3.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由于家族通常是通过控制董事会来实现家族意志的,因此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对家族式企业显得尤为重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家族意志无约束的扩大。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意味着增加独立的非执行董事在家族式企业董事会中的数量,并增强其在监督公司经理层方面的独立性,独立的非执行董事可以对公司经营战略的制订以及公司财产权利的规定施加更大的影响。
4.引入外部监事。由于目前家族企业的监事也大多由家族成员担任,他们监督的内容也和现代企业要求的监督内容有一定偏差,他们的知识结构往往也不能达到要求,比如在审计、会计职能上,他们往往不具备专业的职能。因此通过引进外部监事,不失为一条选择,真正发挥监事对家族式企业经营者的监督作用。
5.提倡真正的企业家精神。真正要使家族式企业的公司治理规范起来,还必须大力提倡企业的伦理规范,尤其是要提倡真正的企业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