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是否难界定?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认为:汕头公司在洗发水商品上仅有拼音“Kanwan”商标,中文“康王Kanwan”商标要在洗发水商品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并经批准,滇虹药业主打产品“康王”发用洗剂虽为第五类商品,但与第三类洗发水产品关系十分密切,在消费者看来为类似商品。汕头公司在洗发水上使用中文“康王”商标,构成了对滇虹药业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同时,滇虹药业拥有在第三类化妆品上注册的中文“康王”商标及第三类洗发水等商品上注册的“滇虹康王”商标。汕头公司不能在洗发水上使用其未经核准使用的中文“康王”商标,其仅可使用拼音“Kanwan”商标。 不久前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专门邀请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刘春田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顺德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唐广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商标法博士黄晖等专家学者就“康王”权属争议相关案件进行了专题研讨。 相关专家在对有关案件进行梳理后提出了以下的咨询意见:宣城案件中第1172124号“康王KANGWANG、第3125776号“康王Kanwan”两个带“康王”中文的商标的注册范围仅限于“香皂、牙膏”两种产品,因此在认定“康王”中文商标是否驰名时,应当仅仅结合香皂、牙膏两种产品进行举证,在其他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能用来证明“康王KANGWANG”、“康王KANWAN”商标的驰名度。而第3125775号“Kanwan”商标的注册范围虽然包括“洗发液”,但由于与“康王”并无对应关系,对于在“洗发液”上使用“康王”而非“KANWAN”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KANWAN”注册商标的驰名度。 滇虹药业的核心产品“去头皮屑药剂”――康王发用洗剂,该产品已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保护的范围已不仅包括本类商品中类似的商品,同时已扩大到不在同一类别的其他商品上出现的可能误导公众并损害其利益的行为。第三类的“洗发护发产品”由于与其产品的关系十分密切,在他人同时强调“去屑止屑”的功能疗效的时候,尤其应当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驰名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加以制止。 如何解决争议 专家们还指出,对解决争议的法律程序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尤其对滥用诉权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已经使中国成为大量滋生“假案”的土壤。一些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则逆向思维,人为地制造一些争议点,然后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取得对自己有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近几年来,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时,不论是行政程序,还是司法程序,都有诸多案件存在着人为制造争议点的嫌疑。 就在汕头公司宣城之诉之后,中国化妆品网等网站出现了祝贺汕头公司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广告。汕头公司也在其洗发水产品上大打驰名商标牌。
![康王真假 真假康王“驰名商标”之争(4)](http://img.aihuau.com/images/a/06020206/020601464395134096.jpeg)
2006年6月,云南省政府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文,请求其对滇虹药业的康王商标进行保护并对汕头公司在洗发水商品上使用康王商标构成侵权事实进行认定。“康王”商标的保护之战已经引起了国内众多相关专家和业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其妥善解决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讲,或将成为该领域内的典型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