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了类似的情况。一家广州企业在其“大事记”中有这样两段:其“在全国20多个城市合作伙伴中90%以上是药品零售企业;将2006年定为‘药妆年’,由该企业发起的2006年药妆年活动得到全国知名药品经营企业积极响应。” 当记者表明身份首次拨通该企业招商负责人电话时,对方既不愿透露其姓名,又表示“全国20多个城市合作伙伴”中暂时没有北京,而对于“将2006年定为‘药妆年’”一事不做任何回答便挂掉了电话。事隔三天,记者又以消费者身份再次进行咨询时,对方表示现在想购买产品只能通过网上邮购方式进行;2月18日,记者又以准备做北京代理商为由,再次拨通该企业另外一部电话,一位刘小姐询问来意后给了记者一个姓张的招商负责人电话号码,经过对照,这个电话号码与记者前两次拨打的那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先生电话相同。这种夸大宣传的方式对于药妆品的发展来说,只能是有害无益。

目前,一些含有中药成分的“疗效性护肤品”纷纷面世,在我国的药妆店里,除了一些国外知名的药妆品牌外,国内厂家生产的“中药化妆品”也占领了药妆店不少的空间。 化妆品成为“药妆”,突破了传统药店的销售理念。在国外,许多连锁药店的药品经营实际上已处于次要地位。如日本,连锁药店的药品经营只占31.2%,而日用杂品占24.6%,化妆品占22.7%。 但是,从法规方面来讲,目前我国只存在对“药品”和“化妆品”的定义,并没有“药妆品”这一叫法。虽然消费者对“药妆品”的解释是:介于化妆品与药品之间的功能性产品,但医药专业人士却认为,“药妆品”其实只是一种产品推广理念,在产品销售前仍需要通过相关测试,只能归于药品一类。而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化妆品在包装和说明书上不得标注适应症、不得宣传产品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因此,对于处在“灰色地带”的药妆品来说,谨慎做事是当前最好的发展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