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重视知识产权 重视知识产权 发展对外贸易
1986年拉开序幕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第八回合)谈判,于1994年达成最后协议。在本回合新增的三项议题之中,《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的协议》确立了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也可以说是当今世界最新颖、最完整、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一、知识产权的内容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概念是从西方传来的,原意指“智力创造的财产”。这里所谓的财产,主要是指同信息有关的财产,因而,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应定义为行为主体以智力劳动的方法在科学、技术、文艺等精神领域里创造的财富专有权。它包括有关下列客体的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上述内容可归为两大类:即工业产权和著作权。(3)和(7)属于工业产权;(1)和(2)属于著作权(也称版权)。在工业产权中以专利权和商标权为主。知识产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能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否则就构成了侵权行为。侵权者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对权利人的专有权加以变更。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性。法津对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都有一定的期限,过了这个期限,这些权利便自行停止而成为社会共同拥有的财富,任何人均可以自由使用,权利人无权干预。第三,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在一国境内根据该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杈,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只受该国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能得到被保护的权利,除有国际条约约束外,不能被其他国家承认和保护。因此,在一国已经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人,如要在其他国保持其专有权,就必须再向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只有经有关国家政府的相关部门审批后,才能在这些国家得到法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1883年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倡导下,历史上第一个保护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签订;1886年在瑞士签署了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1970年上述两个公约组织合并,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还有1987年签订、1991年6月生效的《专利法国际协议条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等等。到目前为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达30多个,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十分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速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内立法,据估计,目前已有20个法律、法规公布实施。其中主要有:《商标法》、《涉外经济台同法》、《技术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药品行政保护条例》等。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里,我国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其速度之快,为世界所嘱目。199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博士曾评价说:“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1994年7月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十一条决定,指出: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国家海关根据国务院决定要求,已对知识产权实行边境保护措施。二、乌拉圭回合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在当今国际贸易领域内,有形商品贸易已经不能统治全部贸易领域。无形产品的交换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一个强大生力军,并以高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增长速度在迅速发展,据预测,到本世纪末,技术贸易的国际交换将达到5000亿美元,尤以高技术贸易发展最快,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但是随着技术等无形产品贸易的强劲发展而带来的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性和重要性。由于贸易领域的不断拓展,贸易内容的不断翻新,给许多高技术的发明人和国家带来巨额收益。因此,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行为变得越来越严重,活动也越来越猖獗。为了轻而易举就获得较多经济效益和走技术引进的捷径,对高技术的复制和仿制的事件就时常发生。以软件开发为例,其工程研制开发工作量大、成本高,但复制起来却十分容易进行,而且复制费用极低,复制者所得到的收益却很高。后者对前者在经济利益和研制开发积极性上造成严重损害。对发达国家而言,这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会损害其国家的贸易输出。尽管很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公约,但仍然不能制止侵权行为,也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尤其是一些国际公约制定较早,不能适应新技术革命发展的要求,且修订程序繁琐,普遍缺乏争端解决机制,效力不够充分,不能对大多数国家产生足够的约束等等。因此,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保护的希望寄托于拥有105个缔约方、制约着世界80%国家的对外贸易的关贸总协定身上。以美日为首的发达国家经过多年努力,于1986年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三项新增议题之中。历时8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时间的讨价、谈判,关贸总协定终于达成《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包括7个组成部分,73个条款,英文本达54页。由于原文冗长,现将内容的主要特点归纳介绍如下:1、保护范围广,保护手段多。从《协议》的保护范围来看,它几乎囊括了当今世界主要国际公约的保护范围。在《总则》第一条中明确规定,要遵守四个国际公约,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专利法国际协调条约》。从保护手段上看,《协议》和其它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都是依靠强制力来保护其实施的。但其它国际公约的强制力只有一种,即成员国的国家强制力;而协议的强制力则有两种,即成员国的国家强制力和关贸总协定的国际强制力。这种国际强制力把知识产权保护与“最惠国待遇”紧密挂钩,就是说,发展中国家只有对知识产权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护,才能享受“最惠国待遇”,反之,则失去最惠国待遇。2、保护的标准高,要求严。从《协议》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看,它所要求遵守的四个国际条约及其国际惯例,都是发达国家的水平,也就是说,它在国际上是高标准,并要求发展中国家的国内立法要逐步与其一致。要求严主要体现在立法要求和执法要求方面。一是“有法可依”。《协议》实际上要求各国必须执行所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二是“有法必依”。《协议》规定了必须遵守原则,要求成员国不得对《协议》条款有任何保留;三是“执法必严”。《协议》规定了边境措施,要求成员国为知识产权人提供方便,以制止冒牌货和盗版货进入流通领域。四是“违法必究”。《协议》规定成立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制定章程、选举委员会主席,并在成员国内设立联系点,交换侵权情报,监督《协议》实施。3、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协议》不仅规定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且还规定了主体实现其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诉讼程序。“实体法”内容主要体现在《协议》第二部分《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程序法”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协议》第五部分规定。防止和解决争端应当遵循国际统一程序,该程序最多包括五个步骤:双方协商;主席调解;小组调解;“委员会”或总协定理事会建议和决定;仲裁机构作出国际仲裁。4、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原则性”主要体现在《协议》第一部分,即必须遵守五项原则:必须遵守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普惠制待遇原则;促进技术进步原则;限制权利人滥用权利原则。“灵活性”主要体现在发展中国家能享受单方面的优惠,这一点是由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决定的。关贸总协定于1965年、1979年两次增加条款,给予发展中国家比较优惠的、不完全要求互惠的待遇和“授权条款”,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普惠制和建立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优惠提供了法律依据。《协议》第六部分还制定了过渡安排,允许发展中国家缓期使其国内法与《协议》一致,可以推迟4年实施该《协议》,对医药、化工和食品专利的保护还可以再推迟5年,等等。三、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签订,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拥有重要的地位,任何国家发展对外贸易,都必须对知识产权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对我国多数人来说,都是一个新事物,还要经历一个逐渐认识的过程。但是,我国作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全面参加方,已在《协议》上签字,在享受《协议》既定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其规定的义务。同时,由于《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强制力,使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呈严峻性。我们多年来一直强调按国际惯例办事,而知识产权保护则是一项具体的、被多数国家所认可的国际惯例。因此,我省对外贸易企业的领导者和业务人员,必须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认真熟悉和掌握有关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国内法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自觉性、减少盲目性。2、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使我省对外贸易处于有利地位。当今国际贸易中,无形产品贸易越来越占据重要地位,其获利也是许多有形商品贸易所不能比拟的,http://www.aihuau.com/因此,贸易往来中,知识产权的跨国流动一方面给权利所有人带来巨额收益,另一方面由于明显的和隐性的侵权行为时常发生,也使权利人受到难以预测的损失。我省要重视知识产权在经济中的作用和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利益的关系,从生产到贸易等各个环节中,随时关注和跟踪国际贸易中贸易往来及有关信息,严把进口关,及时发现别人对我们的权利侵犯,以给予诉讼和要求索赔;同时也要提醒和制止我省企业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尽量减少这种行为对企业效益乃至全省经济所造成的损失。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保护我省的专利发明、著名商标等,使我省在对外贸易中处于有利地位。3、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一定要“执法必严”。我省在受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一定要按照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的有关内容,对违法侵权者进行严惩严罚,决不手软。特别是处理案件的速度要快,以减少我方或外方的经济损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赢得信誉,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这可间接促进我省在高技术领域的贸易发展。4、尽快尽多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人才的培养。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贸易问题。随之而来的是需要大量懂得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诉讼等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人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转制较慢,专利和商标等实行代理制的时间较短,因而培养这方面的人才则成为当务之急。尤其是在对外贸易中,不懂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可能被别人利用、侵犯;也可能自身出现侵权违法行为还不明就里,毫无疑问,上述行为在对外贸易中将使我省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要多而快地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人才,使得我们在对外贸易中遵守国际惯例,减少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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