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能源法》出台的预测分析



                        ———新能源经贸观察杂志对彭琰的专访

 中华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能源法》出台的预测分析

一.您预测2015年中国在能源立法方面会有哪些突破,哪怕是细分领域的突破?

 

   《能源法》是我国能源革命进入市场化的一个里程碑,无论立法的质量怎样,其本身就是

市场化彻底改革的结果。所以,在2015年出台才无愧于“改革关键之年”的历史时刻!

以低碳发展为原则的《能源法》经过漫长的一、二阶段的起草仍没有出台,最主要的原因是改革的基础和力度前提不存在。作为能源领域宪法功能的《能源法》只有在破除垄断、鼓励市场化的原则下,才能鼓励各种主体参与、明确其地位及规范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只有在市场化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发展清洁能源,才能使《能源法》发挥作用。我主张《能源法》主体论。

我预测:

1、2015年《能源法》修改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会出来,但不会令人满意,再补充修改不会很有效率。

2、在市场化深度改革的背景下,最大的突破点会是以各主体法律地位确定及其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主线,而不是以条块分割为主线。例如,将“农村能源”作为一章显然是不科学,无价值的,沼气、太阳能、风力发电大多数都在农村,农民和农村将成为可再生电力的生产者及销售者。刚刚颁布的电力改革方案中:电网不再是电力交易的主体,不再吃差价,而是从垄断的暴力企业变成公共服务平台;市场决定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建设分布式与微电网;发展全用户、多品种电力批发市场等,这些都是以法律主体为主轴所进行的制度性调整。

3、要做到这样的程度,原有草案的结构、布局、所涉内容及条款安排等都差距太远,需要做相当大的调整。

4、就可操作性而言,民众对其可操作性的期望值远大于草案涵盖的内容,这是我国的立法能力和水平所决定的。完全市场化的领域和层面能够规定得全面点,能够涉及到操作层次,但这些条款仍会落后于现实中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水平。http://www.aihuau.com/而涉及到国有和政府权力的领域,如反垄断及政府监管义务及公平性竞争和垄断的法律责任等范畴,就不会达到尽善的操作层面,可能只是宏观性地规定原则、概念、界限等。

我建议:

第一,全社会应积极主动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尤其是学者和媒体,要具有时代先锋的精神,对民众起到引导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催进和督促立法人员及人大加快步伐,并努力做到可操作性的高水平。但这仍与美国1428页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相差甚远。

第二,草案修改稿应该尽早公布于众,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与建议,这样,不仅使立法人员接地气,听民声,也能激发民众学习法律及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提高国民的素质和法律修养。

二.《能源法》一直难产,您认为当前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1、 属于顶层设计方面的原因有:

(1)改革的精神、原则、基调的坚定性、法治性、政治性及责任性的力度从来没有像四中全会这样明确而彻底。四中全会的全面深化改革才触动了权力者、立法者和利益集团,才使能源的各个主体具有合理的、法定的、必须的地位和行为范畴、方式。

(2)对于立法的时间、质量、水平,顶层应该有具体的、明确的界限来规定。日本议会能在一天内审议几部法律,还修改了几部法律,这是什么效率?这是天地之差,对于我们的人大是不可想象的。

 2、属于立法者、体制内学者方面的原因有:

(1) 对改革的力度没有前瞻性,没有坚定性,也没有使命感。

(2) 不了解基层对能源改革的期盼。对制造业企业而言,能源成本的巨大压力必然要寻求和转移歪门邪道的出路,否则无法生存。美国用电成本是我国的1/2,天然气成本是1/7,这就是国企垄断的结果 ,因而制造业和广大民众最期望能源的市场化。起草的《能源法》草案没有以市场化为原则基础,造成草案的不成熟,迟迟无法出台。

三、针对这些原因,您认为能源行业在2015年应该做哪些方面的努力?

1、企业需要做的努力

    作为能源领域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应该努力提高软实力的能力,要把企业自己遇到的个案提高到整个产业发展的高度,即应及时将这些问题、纷争报道给媒体及立法部门,让立法人员有紧迫感、时间感和当事人感。例如一家生物柴油企业起诉中石化案件,该案完全可以以垄断为案由在国家工商局反垄断局或北京法院立案,但它却在地方的中级法院立案审理。结果既没有使司法系统审慎考量能源央企垄断对民企及新能源产业造成严重破坏的现实,也没有让北京的高层、立法人员及媒体关注其真实的全貌,仅有地方网络媒体的点滴新闻,是无法将这个案件的价值充分体现出来的。诉讼案件的最高价值境界就是对立法具有参考意义。其实,这也是我国新能源企业及协会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

2、媒体需要做的努力

    媒体的最高价值境界就是唤醒民众,唤醒立法。这个案件如果引起了专业财经媒体的深度报道,唤醒对央企垄断造成可再生能源民营企业及产业停滞的重视,将其引用到《能源法》立法修改中,成为有价值的参与,就会让立法者切身体会到法案内容及条款安排的现实背景及需要。那么,这个案件无论如何判决,都具有了揭示痼疾,为立法提供真实素材的历史性价值。

3、立法者需要做的努力

  立法者首先要有紧迫感,作为法治社会之皮,本该走在顶层设计之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但显然,我国的立法既落后于改革,也落后于现实的需要,这些落后更多的存在于部门法规之中。

四、在《能源法》推出方面,当前是否出现了一些有利条件?

     现在宏观政策面当然是最多利好的时候,市场化改革是推动机,反腐是润滑油,两者只有有力地结合才能将中国推上低碳发展的轨道。市场化推动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反腐可以打破垄断不公这个巨石阻力。这是《能源法》出台的绝好历史背景。

五、 2015年1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新《环保法》正式实施。这对于《能源法》的出台是否有一些借鉴作用?

是的,《能源法》身担重任,就是不仅要将社会各主体推上低碳良性发展之路,还要与相关

  的法律如《环保法》相一致,相互补充、相互配合。

六、《能源法》的制定,可对当前我国推进能源革命能产生哪些作用?

  1、能源革命是我国最艰巨的改革领域,也具有带动其它行业改革的导火索作用的。

  2、《能源法》立法的质量代表了立法者的水平,所以,媒体应该对立法者施压并监督。

  3、确立了能源领域各主体(包括了社会所有人)的权利义务,鼓励了市场化竞争,刺激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限制了能源浪费,激励了节能减排,使全社会在低碳的轨道上运行。

七.国外在出台《能源法》方面有哪些好的经验值得借鉴?

 有借鉴价值的东西太多了,很难一一道明,我只能用最精炼的字形象化概括:

1、 高(高度)

2、 谨(严谨)

3、 全(全面)

4、 具(具体)

5、 用(适用)

6、 开(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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