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众志/文
出于“风险管理”的运营目的,高盛又和AIG公司做了一种叫做“信用违约互换” (CDS)的交易。这项交易本质上是对高盛所仍持有的、尚未卖出的CDO产品投保:高盛定期付给AIG定额投保金,AIG承诺等值赔偿高盛在CDO产品上的损失。于是,“安全稳健的风险管理”使得高盛规避了未来可能出现的产品风险。在法庭上,高盛将以信用评级和风险管理之类的纯商业行为进行辩护,并将法律责任完全推卸给与其交易的信用评级公司和AIG。
以上我们看出,错综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使得高盛能够充分规避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但却怎样也无法规避其应当承担的道德风险。首先,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委托代理关系网所隐含的巨大利益冲突和所酝酿的要由全社会承担的系统风险。例如,信用评级公司一方面从高盛收取高额佣金为其开发的CDO产品评级,同时又为CDO产品的购买方提供信用评级咨询服务,明显的利益冲突使得评级公司难以保证其所倡导的“独立与公正”的原则。另外,高盛与AIG的交易在商业运作的背后已经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损失。设想如果遵循纯市场原则,AIG应该倒闭,那么高盛将在所持有的CDO产品中遭受巨大损失。最终AIG被救了,而高盛也由此拿到了数十亿美元的赔偿金。救助AIG的成本是全社会来承担的,但所产生的收益却被高盛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私分,这正是公司治理意义上“道德风险”(MoralHazard)的极致体现。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政府监管法规的缺失使得代理链上的关联交易泛滥,以至于造成的损失必须由全社会承担。
此外,高盛被控事件也同时体现了公司治理所提出的“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问题。逆向选择是指高盛可以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优势,有选择性地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和交易信息,而这些经过筛选后披露的信息恰恰是给投资者造成了最大损失的信息。此次高盛被控“在与C-爱华网-DO产品的重要事实问题上向投资者提供虚假陈述或加以隐瞒”,还有对高盛在希腊债务危机中的隐瞒信息的指控,都是逆向选择的最好例证。但是这样的指控在法律上很难奏效。一方面是指控方很难取证,更重要的是由于政府监管与市场行为之间存在着巨大真空,法律上无法界定高盛的行为确实属于欺诈,高盛完全可以“维护商业机密”为由进行辩驳。
那么,美国证监会明明知道控告高盛集团不会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结果,为什么还要将其告上法庭呢?更令人不解的是,像高盛这样的美国金融界翘楚,有着极其雄厚的财力和深远的政府人脉关系,怎么会落到被自己政府告上法庭的地步?这正是美国政府的高明之处,实质上是代表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对高盛进行道德指控。试想如果美国政府对高盛的“欺诈”行为姑息迁就甚至竭力袒护,其结果将适得其反,只能是让全世界投资者对高盛甚至是对美国失去信心,进而撤资离去。在确保高盛实际利益不会受损的前提下(因为高盛有充足理由进行法律辩护,最后也就是被罚点钱),美国政府将高盛告上法庭是希望向全世界传递两个信号:一是明确了政府积极推动金融监管的政治意图,另一个是要彰显美国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坚强决心。试想连高盛这样的公司“侵犯了投资者”都要被指控,这将起到很好地提振投资者信心的作用。这样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体现在了美元的近期表现上。自4月16日以来,美元对世界主要货币(尤其对欧元)的汇率都出现了显著攀升。对这一现象的解释是,当世界(尤其是欧洲)处于动荡的时期,只有美元是最安全的,而指控高盛对全世界投资者又注入了一剂强心剂。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投资者保护是有效公司治理的最基础的制度架构。美国证监会指控高盛公司正是体现了政府完善监管体制,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决心。笔者认为,这是美国政府的一个牺牲高盛短期利益(声誉受损)为其赢得长期利益(完善治理),牺牲局部利益(高盛)而换取整体利益(美国)的高明之举,将起到推动金融监管和提振投资者信心的作用。预计美国政府监管改aihuau.com革的措施将先从错综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入手,斩断关系网中环环相扣的利益节点,杜绝存在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同时强化金融交易中的信息披露。而高盛在遭受近期经济损失的同时将面临更为严峻的道德危机。如何有效地规避道德风险,重塑以“道德与信誉”为本的经营理念将是高盛今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一方面应当清醒认识到国际市场上金融产品交易的高风险性及其委托代理关系的复杂性,切忌盲目出击而遭受“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之害。另一方面,如何进行有效的公司治理对于大多数中国企业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可以积极借鉴国外企业的成熟治理机制。最后,对于中国政府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我们不妨借鉴美国政府控告高盛集团的做法,对于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绝不能姑息迁就,而应加重处罚力度,以彰显保护投资者的决心。公司治理的跨国实践一再表明,这样做将大幅提振投资者信心,使企业融资渠道更加畅通。
(作者系加拿大布鲁克大学金融学终身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特殊引进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