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最大程度地公开询价信息。参照公开招标做法,金额较大或技术复杂的询价项目,其采购信息也应在省级、中央级媒体上发布,最起码应当在地级市的党报、采购网、电视台发布,扩大询价信息的知晓率,信息发布要保证时效性,让供应商有足够的响应时间,询价结果也应及时公布。通过公开信息从源头上减少“消息迟滞型”“不速之客”现象的出现。
第二,更多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被询价对象确定要由询价小组集体确定。询价小组应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被询价对象的数量不能仅满足三家的要求,力求让更多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到询价活动中来,以增加询价竞争的激烈程度。推行网上询价、传真报价、电话询价等多种询价方式,让路途较远不便亲来现场的供应商也能参加询价。
第三,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并非要拘泥于“三家以上”。政府采购法规定,只要发出询价邀请的供应商达三家以上即可,前来参加并对询价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并非要人为硬性地达到三家,但是起码要达到两家以上,询价采购由于项目一般较小往往让大牌供应商提不起兴趣,如果非得要达三家,询价极可能陷入“僵局”,重要的是要形成竞争,而非在供应商数量上斤斤计较。
第四,不得定牌采购。指定品牌询价是询价采购中的最大弊病,并由此带来操控市场价格和外贸女装货源等一系列连锁反应,在询价采购中定项目定配置定质量定服务而不定品牌,真正引入品牌竞争,将沉重打击陪询串标行为,让“木偶型”“不速之客”绝迹于询价采购活动,让采购人真正享用到政府采购带来的质优价廉的好东西。
第五,不单纯以价格取舍供应商。法律规定“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这是询价采购成交供应商确定的基本原则,但是不少人片面地认为既然是询价嘛,那么谁价格低谁“中标”,供应商在恶性的“价格战”中获利无几,忽视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过低的价格是以牺牲可靠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为条件的,无论是采购人还是供应商都应理性地对待价格问题。不可否认,价格是询价中的关键因素,但绝非惟一因素,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上要综合评审比较价格、技术性指标和售后服务等,在此基础上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