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汪晖事件 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诠释第三方物流



第三方物流在国外又称为契约物流。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对第三方物流所下的定义是:由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第三方物流一方面是指“第三方”,表明在主体上是独立的第三方企业,而不是依附于供方或需方等任何一方的非独立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在行为上是指“物流”。它表明第三方物流从事的是现代物流活动,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运输、仓储等。

第三方物流是商主体和商行为的统一体西方经济学的研究表明,企业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内部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市场协调经济的一种替代。美国法学家、经济学家科斯认为,交易成本可以看成是围绕交易契约所产生的成本;企业和市场是协调经济的两种方式,究竟选择企业还是市场,抑或两者同时并存,取决于两种不同方式交易成本的大小;企业作为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市场的一种替代。根据这种理论,以生产企业为例,第三方物流的产生过程可大致地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现代物流理念诞生之前――流通市场时期。此时,现代意义上的物流活动尚未产生,一个企业要完成物流活动,就必须在流通市场上与运输、仓储、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等不同的服务提供商交易,此时企业的交易成本最大。

第二阶段:企业自营物流――物流行为的产生时期。在这一阶段,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物流活动。相对于第一阶段而言,生产企业物流事业部的物流行为是对传统运输、仓储等功能的一种系统集成。物流事业部以完成本企业物流活动为宗旨,其对市场的初级替代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但是,生产企业物流事业部是依托于生产企业(供方)而存在的非独立性职能部门,所以它并不具备第三方物流的独立主体构成要件。

另外,有时物流事业部为了降低和分摊运行成本,也会对外向其他企业提供物流服务。这种对外提供的物流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第三方物流的行为特征,但物流事业部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责任能力,所以物流事业部在法律上不是独立的商主体,其对外仍须以所在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总而言之,从经济关系上讲,物流事业部须依托生产企业(供方)而存在;从法律关系上讲,物流事业部须以生产企业的名义经营,所以这一阶段的企业物流尚未发展到一定程度足以与原来的母体脱钩,成为相对独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

第三阶段:第三方物流――独立的第三方商主体的产生时期。在这一阶段产生了独立于供方和需方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相对于第二阶段而言,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市场的最终替代更大程度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企业自营物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交易成本的节约,但同时也存在着弊端:如企业物流资源的重复投资、难以取得规模效益、缺乏更专业化的物流管理、多元化经营导致主业不清等。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生产企业便集中主业,优化配置资源,将物流事业部从生产企业中剥离出来,并逐渐发展成为专门从事第三方物流服务的独立企业(如海尔物流、安得物流)。此时,第三方物流的主体要件和行为要件同时具备,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物流应运而生。正如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所说的那样,物流管理是“降低成本的最后边界”,是降低资源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之后的“第三利润源泉”。第三方物流企业出现之后,大量的功能性、环节性的交易行为被内部化,一个企业要完成物流活动,只须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交易一次即可。这时企业不仅避免了自营物流诸多的固有弊端,而且还最大程度地节约了交易成本。

实践证明,生产企业发展第三方物流正是遵循了上述发展阶段。比如,最初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福田)组建了自己的仓储和运输车队(相当于北汽福田的物流事业部)。自从北京福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物流)于2002年5月6日成立之后,北汽福田便把原来的仓储运输队伍中的人、财、物全部剥离给了福田物流。据估计,福田物流2003年将北汽福田1.3亿多元的物流成本降低了两个百分点,节约成本270多万元。这说明,第三方物流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物流成本。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福田物流与北汽福田之间没有任何资产纽带关系(福田物流的三家股东为山东诸城快捷公司、北京福怀运输公司、潍坊福田新技术公司),北汽福田与福田物流之间完全是合同合作关系,北汽福田每年向福田物流收取一定的租金、土地使用费、设备折旧费和资源转让费,福田物流向北汽福田收取物流服务费。这表明,主体独立性是第三方物流的重要特征之一。

福田物流的例子说明第三方物流的经济本质是商主体和商行为的统一体:作为商主体,第三方物流是对市场的一种替代,是独立于供方和需方的第三方经济组织;作为商行为,第三方物流是对传统运输、仓储等功能的一种集成。

第三方物流的主体性和行为性法律特征

按照法律关系的分类,独立的第三方物流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以提供物流服务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法律关系,它属于我国商法(Commercial law)调整的范畴。概括言之,第三方物流的主体性和行为性法律特征主要有下述几点。

(一)第三方物流的主体性法律特征。

1.第三方物流企业是独立的商法人。这一点是其与企业内部物流事业部的根本区别。生产企业内部物流事业部的核心任务是立足企业内部,为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回收等活动提供物流支持。物流事业部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其在法律上不必然具有法律主体资格。而第三方物流企业须立足市场,面向社会众多客户提供物流服务,其独立享有权利、独立承担义务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特点决定了在法律上必须赋予其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我国,邮政局邮件处理系统便属于内部物流的作业系统,其对外开展具有第三方性质的物流业务在法律上会遭到主体独立性及经营资质的质疑。直到2002年底中邮物流公司成立,邮政物流独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才得到部分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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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设立呈现出行政许可主义的色彩。 物流产业在我国刚刚起步,发展尚不成熟,政府为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以及贯彻落实政府宏观层面的物流产业政策和规划,实践中政府对物流发展大多采取了积极干预的态度,这就使得物流企业在设立过程中表现出浓厚的行政许可主义色彩。比如重庆市政府规定,在该市设立物流公司,需得到经贸委、交通厅等职能部门联合组成的物流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

3.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大客户之间是战略性的物流联盟(Logistics alliance)关系。第三方有现成的物流解决方案,这比客户自己去做显得更加专业,所以客户都非常愿意把物流外包(Outsourcing)出去,从而第三方物流和客户之间在经济上就构成了一种不可分割的供应链(Supply chain)关系。为保持供应链的稳定,生产企业和物流企业往往重组各自资源,组建新的物流公司。科龙、小天鹅和中远物流联手打造的安泰达物流公司便是在法律层面上结成的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合作双赢的战略性的物流联盟。

(二)第三方物流的行为性法律特征。

1.以营利性为目的。第三方物流作为商行为,必然以营利为目的。而绿色物流(Environmental logistics)、军事物流(Military logistics)、灾害物流(如SARS疫情、洪水灾害期间的物流)等以社会公益或国防利益为目的,企业物流(Internal logistics)则以为本企业生产提供物流支持为目的。

2.是经营性行为。 所谓经营性是指营利行为的连续性和不间断性,它表明商主体至少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不断地从事某种同一性质的营利活动,因而是一种职业性营利行为。第三方物流是经营性行为,表明其与特定时期才会存在的灾害物流、军事物流截然不同。

3.注重商事效率。 商事交易的特点之一是商事效益与商事效率紧密相连,只有高效率才有高效益。从第三方物流的实践来看,高效率主要体现在交易形态的定型化和交易客体的证券化,前者如标准的物流格式合同,后者如海事运输中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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