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区的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询价”采购时,往往只重视“价格”指标,看谁的“报价”低,就让谁中标。这不仅引起了不少供应商的异议,一些采购人也因中标商的后续服务不力等而不满这种采购行为。对此,笔者呼吁,即使是“询价”采购,也不能仅仅以“价格”作为唯一的评标标准。
一、以“价格”论英雄的危害性
1、容易造成被询价对象低价抢标,进而影响到采购项目的质量。从客观上讲,对政府采购这块蛋糕,没有一个供应商不是垂涎欲滴的,谁都想中标,也都想赚钱,这是他们办企业搞经营的目的和宗旨。而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却偏偏就是以供应商的“报价”来作为评定他们中标与否的唯一依据,这就“迫使”被询价供应商要想中标,就只能降低报价,并且也只能从“价格”指标上去“努力”,才能提升他们的“竞争力”。对此,不少的供应商面对“难得”的被询价机遇,他们就只能采用“低价”的手段去抢标,而不想过多去考虑这宗供应业务是否能“赚”多少钱,甚至于暂时也不考虑是否能赚钱,取得中标资格是首位的,而一旦他们中标后,就开始算起“细账”,项目供应就全部围绕其“赚钱”的目的,并大肆削减项目的供应成本,不是变相减低项目的配置标准,就是减少附件功能,或是采用低质甚至于劣质材料等措施,结果,采购项目的质量肯定受到严重的影响,产品的使用寿命也必将因此而下降,采购人的权益受到了很大的侵害。这就是以“低价”论英雄带来的弊端。
2、容易造成中标商后续服务不力,导致采购人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正是由于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项目中标条件的确认,过分地集中在供应商的“报价”上,而不少的供应商在竞标时,为了能够中标,在“价格方面也已“被迫”作出了较大的“让步”,因此,他们在中标后,就不会再关心供应项目的后续服务了,因为,一方面是采购人自己没有将“服务”等指标提高到应有的重视程度,供应商就更不会主动去服务;另一方面,中标商也要赚钱,在较低的中标价位下,再持续提供那些“免费”服务,必然加大额外的成本开支。因此,如果“询价”采购单单就以“价格”论英雄,就必然会导致采购人得不到周到的后续服务。
3、容易造成政府采购只是追求资金节约的假象,进而影响政府采购形象。众所周知,政府采购的目的和宗旨不仅仅是为了节约采购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而是还必须要考虑到其他诸多的因素,如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保护环境、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等。而询价采购又是一种使用频率较高的政府采购方式。据不完全了解,在不少的县、市,有85%以上的采购项目都是通过“询价”方式采购的,因此,如果对待“询价”采购仅仅“价格”来判断或认定供应商中标与否,势必就会给供应商造成一种政府采购的宗旨就是为了追求资金节约率,而不顾供应商应分享的利润,更不顾其他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错觉,这就弯曲了政府采购的宗旨,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外在形象。
二、以“价格”论英雄是一种违法行为
1、违反“询价”采购的法定操作程序。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我们从中不难看出,采购项目中标商的确定并不是就以“价格”作为唯一评判标准的,而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条件,只有在这前提条件的基础上,才能以“价格”指标来作为进一步评判的标准,看谁的“报价”低,就让谁中标。因此,如果在具体的评标过程中,不优先考虑各供应商对采购项目的“服务”情况、供应商的“质量”情况等,而直接以“报价”的高低来作为唯一的评标条件,就明显违反了这项法律规定。
2、违反“优先采购国货”的法律规定。根据《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而实际工作中的那些只以“价格”作为唯一标准的评标行为,往往都是不分采购项目的生产地,无论是本国货,还是外国货,只要谁的报价低就采购谁的商品,这就明显违反了这条法律规定。
3、违反政府采购的“法律宗旨”。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不仅仅是要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还要规范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等,因此,如果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仅仅将价格的高低来作采购的目标,明显就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不能完全符合政府采购的法律宗旨。
三、防范仅以“价格”指标作为中标条件的根本措施
1、科学设置评标指标“体系”,杜绝以“价格”为单一评标标准。采购代理机构为采购人代理任何一个采购项目时,都应同时为采购人考虑到以下几个关键性的指标参数:一是价格指标,即投标人(被询价人)对采购项目的报价情况,这是衡量采购资金使用效率(即节约额)的重要指标;二是服务指标,即被询价人为采购人提供的售后服务工作,这是衡量采购人权益保障程度的重要指标;三是质量要求,即对采购项目配置、性能等提出的具体要求;四是采购人的需求,对任何一个采购项目,其质量、标准、配置等有高有低,档次有高、中、下,产品功能也有多有少等等,但是否适合于特定采购人的需求,还必须由采购人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这些都是与采购人权益息息相关的缺一不可的重要指标,因此,作为用来评标的标准就必须要围绕这些基本因素来展开,针对不同采购人的具体情况,分清各个指标的轻重程度,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定出各供应商的综合竞争力,而不能仅仅以“价格”作为唯一的评标因素。
2、全面公示评标结果,遏制片面追求低价的采购行为。众所周知,询价采购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常用的一种采购手段,但其不属于也不同于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相对来说,询价采购的不少必要环节和特定的操作步骤都是在比较小的范围内实施的,这样,只有对询价采购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充分对外公开,才能有效提高其采购操作的透明度,才能遏制住各种暗箱操作行为。因此,我们可以将询价采购中的投标人对各项指标的响应情况都一一公示出来,让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能相互对比和比较,以充分提高评标工作的公正性,这样就能有效抑制那些只重视价格上的效益,而忽视其他因素的采购行为。
3、严厉打击各种低价采购行为,维护采购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对实际工作中无视法律规定只看中眼前供应商“让利”的短期采购行为,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纠正,对因追求低价采购而影响项目质量,甚至于给采购人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则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等;对违反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则要给予罚款,暂停、甚至于取消其采购代理资格的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