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办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下列条件:
园舍场地和设施符合建设部门、教育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有独立的财务机构,独立的银行帐户;有足够的办园资金和维持日常教育所需的资金严来源;有正常师资来源渠道和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要求的师资队伍;有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幼教专业管理人员并主持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有明确的办园方案,办园方案包括办园目标、原则和幼儿园类型,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课程和教材等;有幼儿园名称,幼儿园名称应体现民族化、儿童化的特点,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办园实际不符的或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
2、幼儿园申办者可以货币形式出贺,也可以实物、土地(房产)使用权出资。凡以实物、土地(房产)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由有关部门进行资产的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幼儿园申办者,应将办园资金足额存入准备开办的幼儿园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
3、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办园申请书、举办者的身份证明、办园的可行性匠告、办园资金的验资证明、场地使用证明、办园方案、幼儿园章程等书面材料。
幼儿园章程应当表明举办者的姓名或名称、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举办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幼儿园的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权限、议事规则、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幼儿园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事项。
4、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办园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办者书面阐明。
登记内容应包括幼儿园名称、幼儿园法人代表、幼儿园地址、幼儿园投资资金数额、招生对象和范围、办园规模、教职工人数。经登记的,应按登记部门所确定的筹建期限进行幼儿园的筹备工作,筹建期限根据筹建的实际需要确定。逾期不建成人为拖建的,则由原登记部门撤销登记。
5、幼儿园筹备结束,须经区、县教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由原登记部门签发办园许可证。
幼儿园主办者凭办园许可证向区、县物价局申请收费许可证,并由物价局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才可公开向社会招生。
6、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自幼儿园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幼儿园申办及登记材料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部门备案。如有关事项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或幼儿园的名称与其他托幼机构发生重复的,市教委主管部门责成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相应事项予以纠正或更改。
7、幼儿园变更时,申办者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幼儿园因故决定终止举办幼儿园时,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停办申请,并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经核准后,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办园许可证及其副本、收费许可正、幼儿园公章,注销登记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8、幼儿园经批准使用的属公建配套或其他**所规定的托幼专用的园会场地,如需进行较大规模拆建的,应征得原托幼用房管理部门的同意。
9、幼儿园通过本市新闻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应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核。在全国性新闻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应经市教育部门的审核。
10、民办幼儿园不设立分园。
11、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上海市幼儿园分等定级评分标准》定期对幼儿园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幼儿园的办园等级,并出具书面通知,幼儿园根据教育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
三、规范办园行为,健全管理制度,保障在园各方的合法权益。
1、设立董事会的民办幼儿园,其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7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l人至2人。董事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行使如下职权:决定幼儿园的办园方案和计划,制订幼儿园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工资分配方案,决定幼儿园人事任免事项,决定幼儿园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方案,制定幼儿园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应对议事过程和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民办幼儿园园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拟订幼儿园内部管理网络的建立方案;拟订幼儿园的基本制度;提请聘任或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幼儿园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园长参加或列席董事会会议。
3、民办幼儿园应设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委员由家长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为5至13人。
家长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对幼儿园日常管理和教育活动实施监督;对幼儿伙食费、代办费以及其他代偿性质的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当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行为损害幼儿利益时,要求幼儿园予以纠正和处理;受家长委托的其他权利。
4、国家公务员或国家公职人员不应兼任民间办幼儿园董事长、董事、园长或其他职务。
5、民办幼儿园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开展教职员工的招聘工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招聘双方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所在区、县教育局人事部门备案。
幼儿园聘用担任除园长职务外其他职务的退(离)休人员的,应征得被聘人员原工作单位的同意并办理聘用手续,否则,原工作单位有权停发其聘用期间在原单位的待遇。
幼儿园应为所聘用的教职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或参与社会保险统筹。
6、民办幼儿园应根据国家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幼儿园的财会制度,并报所在区、县教育局计财部门备案。
幼儿园的经费应按有关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幼儿园接受社会捐赠,应向捐赠者开具收据,并按时向捐赠单位和个人通报使用情况。社会向幼儿园提供的捐贷款限用于改善幼儿园的办学条件。
幼儿园向家长收取幼儿管理费应向家长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上海市幼儿园管理费专用收据》。幼儿伙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教职工伙食与帐目不得与幼儿的混淆。
7、幼儿园法人不得抽逃幼儿园资金,转移资产和隐匿财产。任何人不应以幼儿园的资产为他人。
8、幼儿园须接受由区、县教育局指定和委托的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审计每年原则上不少于一次。
审计过程中,发现验资证明与实际不符或其他违反财经规定行为的,区、县教育局应按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