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提出,六种情形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包括“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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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现行体制下,中央严管干部,十分必要。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不断向市场放权让利,社会活力得到激发,经济实现持续发展。但继续掌握着庞大管制权力的政府和存量财富日渐增加的市场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执掌着巨大权力的官员如能尽心尽职,科学合理做出决策,能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改革30多年来,中国高速发展的核心秘密之一,就是一个有作为的政府,具体表现为各级官员的努力。有专家把“地方政府竞争”列为中国改革发展的动力源之一,是有道理的。但反过来,如果官员是庸才,尸位素餐,那就必然拖累地方的发展,甚至将小问题拖成了大事件。如果官员心术不正,只想借位高权重,谋取不当利益,那最后影响的不只是个人前程,而是一个部门,一个地方乃至全局的利益受损。近10年来,这三类官员都有充分的表现,足以让全党、全国深刻认识到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性。
自古以来,中国政治制度始终将官员选拔、任用和监督视为治国之关键,“吏治”是中国政治运作的恒久主题,而“吏治”的核心就是“治吏”。进入现代以后,随着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重大变化,官员从为朝廷效命,转为了为人民服务。“公仆”的身份和相应要求,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和社会的共识。但观念的转变固然重要,实践上行之有效才是真正的意义所在。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央加大力度,打击贪腐腐败,“老虎”“苍蝇”被查出不少,既说明部分干部对职务和权力的认识存在偏差,也说明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在选拔、任用干部上存在漏洞。
《条例》首次提出两种干部不得作为考察对象,一是跑官、拉票的。跑官、拉票的官员不管出于希望有所作为,还是对权力的爱好,或者对利益的追求,在尚未形成竞争性官员选拔制度之前,本身都属于内在的“违规”。因为一旦权力可以“私相授受”,则买官卖官将泛滥开去,结党营私、盘根错节的格局也将自然形成。近年来揭露的各种窝案,都证明了这一点。
《条例》新提出不得提干的另一种干部就是民间所说的“裸官”,即一人在国内任职,全家却已身在境外。在社会舆论中,这类官员是最刺激国民神经的,因为官员对家庭成员的安排直接挑战了国家公务员的政治伦理,且有可能存在巨大的利益冲突。公务员特别是掌握部门或地方大权的干部,必须忠诚于国家和人民,这是任何一个国家对官员的要求。在中国,尤其如此,因为中国的干部具有“双权合一”的地位,既是权力的执掌者,又是权威的体现者。孔子说过,“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风必偃”。中国人要求官员德才兼备,看似给官员树立了过高的标准,其实说明民众始终认可官员道德标杆的地位。中国人服从政府和官员,不只是因为强制性的权力,更多的是相信政府的宗旨和官员的操守。各级官员必须对得起民众赋予的道义信任,否则将直接影响政府公信力:如果一个干部家庭成员的安排上选择了放弃自己任职的国家,那在其职务行为上,还会忠诚于这个国家吗?将所有家庭成员都转移到国外,是否意味着这位官员本身也在为自己脱身进行准备?其职务行为是否存在着严重违规?更有甚者,其在境外的家人和财产,特别是其中不可告人的内情,会不会成为某种“人质”即政治筹码?任何一个有常识的人都会承认,至少在逻辑上,这是可能的。
在选拔和任用干部的体制总体上尚未取得突破的情况下,优化选拔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行为引导,还是必要的。但要从根本上做到充分地发挥干部主动性和积极性,避免和防范各种不当行为,最终还得靠政治体制的改进和完善,尤其是对公共权力配置和使用的规范和制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干部选拔和任用的体制价值完善是这一“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