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总经理的具体的“职责及工作任务”时,一般采用的步骤及方法是:
一、充分理解《公司法》关于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是公司治理的法律性文件,总经理(在《公司法》中称为“经理”)在公司中的“职责”必须遵循《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规定是相同的,具体规定是: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确定总经理的“职责及工作任务”的第一步必须充分理解《公司法》关于总经理的有关规定。例如“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的涵义是:(1)“拟订”是指“组织起草、编制”,而不是“制定”,即总经理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提出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但无权制订、确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2)“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公司包括公司的薪酬制度(而考核制度属于具体规章)、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等。如果不理解其具体内容,就可能越权“制定”,或者将本应有权“制定”的具体规章提交董事会讨论,显然都有违《公司法》的精神。
二、评审《公司章程》的适宜性
绝大多数企业的《公司章程》是在设立或注册公司时套用的格式文本,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的偏差。《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有效法律文件,在公司具有“宪法性”的地位。如果《公司章程》与实际不符,肯定或导致对总经理“职责及工作任务”的理解上的歧义。因此,建议:评审《公司章程》的适宜性,与《公私法》和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应修改章程。(注:《公司章程》修改后应及时进行备案)
三、界定与总经理有关的接口关系
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总经理是公司的责任中心,当然也是公司的权力中心(责权利必须高度对等,没有等同的权利就没有完成责任的义务)。
因为事实上,股东是可以质询总经理的(事实上,在许多合作的房地产项目公司中,项目公司经常给股东单位报送各类资料、报表,并接受股东单位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总经理也是有权直接质询非主管部门经理、各部门副经理、主管、甚至任何基层员工的工作的——这不是越权,而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了解工作信息的必要,是总经理的必需的职权。同样,各级员工也可以“越级”向总经理汇报或反映工作。认为“越权”或“越级”都犯了认识上的原则错误。
所以,在拟订总经理的“职责及工作任务”时,一定要界定清楚与总经理有关的接口关系。(图示中的各条“职能线”都可能有几项、甚至十几项的文字内容)。
四、形成《总经理工作条例》
以上基础工作完成后,再加上总经理在公司一百多项具体工作中的具体工作任务(在“会议管理”、“考勤管理”等具体工作中总经理都有具体任务,就能够完全不遗漏、不重复地列明总经理的具体“职责及工作任务”了。
为了进一步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还有必要形成《总经理工作条例》——一份非常有必要形成的文件。一般地,《总经理工作条例》包括总则、总经理的聘任、总经理的职责、权限、总经理的解聘、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附则等章节,另外还应附录《工作接口关系》。
根据我们的咨询工作经验,各企业完全可以采用以上步骤和方法。特别是各企业的总经理,在评审内部管理状况、改进内部管理时,更有必要先将自己的“职责及工作任务”弄清楚、搞明确,否则必然导致公司全面的职责不清。至少,从界定与董事长的职权划分及保障个人的责权利上,也极具现实必要性。
管理更要“从自己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