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堂传说 同仁堂因单传而兴盛



      一般而言,中国传统家业失守于第二代或者第三代,大都是由于以下两个原因:第一,第二代或第三代自幼享受上一代创业的物质生活,失去继续营造家业的奋斗精神,成为所谓“纨绔子弟”;第二,来自大家族内的兄弟各房之间的内讧和贪污导致家业毁于一旦。然而,乐氏家族的同仁堂近三百年的历史中除去中间九十年为外姓掌控和经营外,前后两个时期虽历尽艰辛都异乎寻常地传出了第三代,跨越了中国民间所谓“富不过三代”的命运。是什么使它打破家族企业难逃的宿命?内部结构,经营管理,还是其他?

  同仁堂的发展历程

  同仁堂由乐显扬创始于1669年。乐显扬的曾祖父乐良才是一位手拿摇铃、走街串巷行医卖药的铃医,在明永乐皇帝朱棣迁都北京之际,由宁波迁居北京。据传“同仁堂”的堂名是由乐显扬而定,他说:“‘同仁’二字可以命堂名,吾喜其公而雅,需志之。”于是其堂名就此定下,乐显扬也就成为同仁堂之创始人。乐显扬被清朝廷委任为清太医吏目。1684年(康熙二十三年),康熙皇帝以乐显扬医术高超,医德高尚,授乐显扬为登士佐郎。

  乐显扬育有四子,三人从事他业,只有第三子乐凤鸣幼承家学,精通医药。1688年乐显扬离世,乐凤鸣继承父业。1702年乐凤鸣在北京前门外大栅栏路南开设同仁堂药铺,1706年(康熙四十五年)他汇集祖传药方,以及宫廷秘方、古方、家传秘方、历代验方共362首,汇集成《同仁堂乐氏世代祖传丸散膏丹下料配方》(简称《同仁堂传统配本》)一书。之后,乐凤鸣还印制了《同仁堂虔修诸门应症丸散膏丹总目》(简称《同仁堂药目》)一册,以方便医家和药商选购药品,从此同仁堂声誉大振。

  到雍正初年(1723年),雍正皇帝钦定“同仁堂供奉御药房需用药料和代制内廷所需各种中成药”,自此在长达188年的供奉御药过程中,同仁堂以其特殊的身份与雄厚的资本,得享殊荣,独办官药,历经八代皇帝,直至清朝结束。

  同仁堂在承应清皇廷供奉皇室与后宫御药房后有一个规矩,那就是先交药,后领银,而且药价不能自行厘定,需以官方申报朝廷的市价为准。因此同仁堂每与皇廷做一笔生意,不但交货要好要快,而且还要由同仁堂自垫银款,在收价上也没能得到厚利。但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同仁堂也一贯坚持进奉“拣选上等纯地道药材”送往皇宫,从不误事,满足了皇家的需求,建立了良好的信誉。因此之后得到朝廷多次“恩准”可以预领官银,并可以增调药价。

  1742年乐凤鸣的二子乐礼继承父业,经营同仁堂并继续承办官府御药。乐礼曾一度因经营不善,再加之市场药价日增,欠下大量债务,使得同仁堂难以支撑,幸得朝廷动用官方财力力挺,才渡过难关。1750年乐礼去世,同仁堂由其妻张氏扶持长子乐以正掌管兼办官药。由于张氏与其子不善经营,欠下不少债务,致使铺务、家计无以支撑,最后由政府监办官员出面借给五千银两,才得以又一次保住“同仁堂”这块金字招牌。1753年同仁堂遭火灾,铺房烧尽,当时的铺主乐以正病故,弟弟乐以中继承铺主。由于乐以中尚幼,虽有母亲张氏扶携,但是孤寡二人仍经受不住如此灾难的袭击,全部家产入官还债都不敷数。此时乐氏孤寡再次承蒙皇恩“垂怜”,还大栅栏所焚铺基,并日给制钱一千文以维持生计,又令提督府招商接办,乐氏铺东获二股份息。

  同仁堂屡得朝廷资助,是由于同仁堂是清廷重要的御用药铺。清宫内以皇帝为中心的后宫,除皇后、皇妃外,还有大批宫女、太监、侍卫,总计万数以上,这些人员的医疗保健用药,加上皇帝的急用药品,其需求量是惊人的。自雍正年间(1722—1735年)开始,大内御药房规定同仁堂每三个月进药一次,不得违误。这也是同仁堂乐氏家族与其他商家业主不同,每遇难关都能得到朝廷力挺的原因所在。

  落入他姓之手

  1753年乐家世交张世基应招承办同仁堂。张氏出资修理店铺,照顾乐家孤寡。这样,乐家84年独资经营至此暂时结束。此后由于张氏不善经营又将一部分股本陆续出卖他姓。当时股东共有21人,占有36.5股,每股1200两银子,共入本银43800两银子,还另加同仁堂管事及店内众伙计的人力10股,这样共有46.5股。这次典让后,乐家在同仁堂只占了半股。

  1831年同仁堂又典与同仁堂领事人朱家瑛,典价60000两银子。后因朱家瑛做了赔本生意,又将同仁堂转到容宅名下,典价30000两银子。1834年朱氏避债逃亡,同仁堂又典让给一个庆姓的满洲人。三年后,1837年同仁堂又租给慎有堂、董迪功两人联合经营。1843年董氏支撑不住,力主还契约于原主乐氏,同仁堂历经整整90年外姓合股承办,终于又有回到乐家的机会。

  这90年间乐氏家族在乐以中之后,经历乐以正的儿子乐兴和乐兴的长子乐百祥、次子乐百龄两代人。90年后,同仁堂的经营权在过继到乐百龄名下的养子乐平泉成为同仁堂铺东后,又回归到乐氏家族。

  重振祖业与“四房共管”

  乐平泉是同仁堂创始人乐显扬二子乐凤仪这一房的第五代子孙。因为同仁堂乐氏到乐以正的孙子乐百龄离世时,只留有一女,在中国传统家族文化下,女子没有继承家业的权利,同仁堂乐氏家族陷于无后继承祖业的境地。于是乐百龄的母亲在1831年收养乐平泉做孙子。这样,乐平泉以养子的身份继承了同仁堂之祖业。为了避免族内兄弟间的纷争,他与族内兄弟共立字据,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今清安(即平泉本人)将每月字号钱分出五十吊文,分给乐洵、乐淑、乐定文三兄各家钱十五吊文,外给侄存仪钱五吊文,以付睦恤宗族之义,并杜后昆季争竞之端……其钱每月在同仁堂凭折取用。公同议定,同仁堂药铺永为清安世业铺底,家具亏空赔赚,均与族兄三家无关。

  从中可以看到,中国传统家族内为家产而引起的纷争,不仅限于同胞兄弟,还延及一族内的堂兄弟,甚至波及他们的下一代。为了避免争端,乐平泉在其经济实力还十分微薄的情况下,就以快刀斩乱麻,避免家族内乱,实属明智之抉择。
 同仁堂传说 同仁堂因单传而兴盛

  乐平泉在解除家族“后院”隐患后,随即准备收回同仁堂的经营权。在他过继之初,乐家只拥有同仁堂的半股,大量的股份还在外姓人手中,慎、董两家还掌控着同仁堂的经营权。乐平泉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另开设广仁堂药室,与同仁堂竞争,最后还以同仁堂股东的身份在同仁堂寄卖广仁堂的药,由此积累了资金。在董氏无力经营时,1843年乐平泉收回了同仁堂的经营权。同仁堂在他精心经营下,终其一生,将外股全部收归乐家,并还清所有债务。从此同仁堂的营业日见起色,乐平泉可以说是同仁堂中兴的功臣。

  1880年,乐平泉去世,身后有四子,但家事、铺务并没有随即交由儿子们继承与管理,而是转由乐平泉之妻许氏掌管。其间同仁堂里里外外由许氏掌管共27年之久,直至1907年许氏过世。许氏之后同仁堂乐氏家族是如何经营?由谁来掌控?乐平泉第四房的曾孙乐松生这样记述了这一段乐家内情:

  大伯祖早死(指四房中的长房乐孟繁),在曾祖母许氏管理的后一个时期,二伯祖(指四房中的二子乐仲繁)管外,曾祖母管内。曾祖母逝世后,二伯祖就独揽经济大权,暗中贪污,例如以同仁堂的名义买进的大山参(吉林参),卖出时即全部归入他的私囊。大家发现后说:“你可以这样做,我们为什么不能这样做呢?”后来四房决定共管制度,每年从同仁堂提出四万两银子平分给四房,每房一万两,分三节支付,不再分红。各房可以用乐家老铺的招牌在各地开分号,但不准用共有的同仁堂字号。

  这就是同仁堂的“四房共管”的由来。“四房共管”的关键在于每房每年从同仁堂得到一份10000两银子的收入,它体现了中国传统家产“诸子均分”的原则,以此试图避免大家族的总资产被一房独占侵吞而引起内讧与纷争。但是据乐松生的回忆:

  四大房虽然议定了共管制度,实际上还是各自为政。先由大房(大房乐孟繁早逝,这里指的是乐孟繁的子辈)管了一个时期,接着又由三伯祖母(三伯祖已故)管了两年多。三伯祖母被推下来的原因是:她从同仁堂公账中提取了九万元存入她的私账。后来还是由大房接管(也是指大房这一支系的子辈)。大房的乐均土(我的六伯,大房的子辈)管不久,又被大房的乐佑申(我的大哥,大房的孙辈)取而代之……在乐佑申管理的二十年中,伯叔昆仲之间极尽勾心斗角之能事。大家抄袭先曾祖寄卖药丸排挤外股的办法各自牟利,互相倾轧。

  可见同仁堂在其后期,传到第四代。其间在乐平泉的第二、三代时也出现过兄弟家族间的内讧与纷争。

  1928—1929年随着中国的政治中心南移,当时的大管家乐佑申要他的弟弟乐笃周到南京开设同仁堂分号,所有资金药材都由同仁堂直接拨去。这是利用手中的管理权,违反族规,谋取自家一房私利的又一例证。于是又再次引起其他各房的攻击,乐佑申被赶下台,第四房的乐达义因为为人正派,管理能力强,在各房推举下接手主管。

  在乐达义主管同仁堂后,各房仍继续在同仁堂提取资金,资金由原来的一年10000两银子改为14000元。在四房乐达义主管同仁堂时期,最为重要的是确立了“四房共管”制度,即由四房各出一人,所有银钱账目收支,都要盖四个图章才可以生效,以避免营私舞弊。可见同仁堂后期是在彻底解决了内部的财务问题后,才使同仁堂跨越了“富不过三代”这一传统家族企业的魔咒。

  1947年乐达义逝世,其子乐松生成为同仁堂重要股东,占股十六分之一,继任同仁堂管理人。1954年同仁堂公私合营,1966年转为国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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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同族内婚

  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中国人,认为“同族内婚”不等同于近亲婚,例如中国传统社会实行“同姓不婚”,因为(此)堂兄妹同姓,是不允许成婚的,而姨表、舅表兄妹和姑表兄妹不同姓,因此是在允许通婚范围里。所以《红楼梦》里贾宝玉与林黛玉是姑表兄妹、与薛宝钗是姨表兄妹,他们的恋爱都没有被禁止。可见“同姓不婚”的实质是把婚姻的对象限制在“同族”以外,它的意义在于维系“纯”父系单系的血统结构。只是到了当代,中国由于遗传因素的问题,近亲婚被法律禁止。

  此外,从(上述)中国家族形成历史中,我们知道当个体家族从大家族分裂出来之始,个体家族就以保护自家的经济利益为最高原则,家族成员的所作所为也是极具个体家族向心和以自我为中心的。所以在中国即使是收养了大家族内的兄弟、堂兄弟的儿子,都会担心养子会将养家的家产转至(与)亲生父母家,乐平泉就是一例。因而就更不用说收养无血缘的养子继承家业、家产了。这是中国家族文化和家族企业文化的最大特点。

  宗族与“父系”血统

  同仁堂历经前、后两个阶段得以跨越三代,以及其间90年流入外姓掌管的原因和后期养子相继及家族内四房共管之下,最终能传承下去的根源是中国传统的血缘结构和文化影响。

  中国最早的社会组织形态是以血缘为纽带、以共同的职业服务于君主的血缘集团。文化人类学认为,只有实行“族外婚”的民族,才可能是一个单系的继嗣集团。因为只有实行“族外婚”,父和母的血系才可以区分开来,父和母才可能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血缘亲族集团。文化人类学,把这种血缘集团的父方亲属称为“血亲”,把母方亲属称之为“姻亲”。中国的宗族实行的“同姓不婚”是文化人类学上典型的“族外婚”形式。在“族外婚”下,中国自原始社会末期就奉行“同姓不婚”。当时的人们认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繁)”,“同姓不婚,惧不殖也”。也就是说,古人认为同姓结婚会导致妇女的“不孕”或“妊娠率低下”,而子孙的断绝就是对祖先最大的不孝。

  因为在中国生儿育女的意义首先在于继承宗祧,而无子嗣时,作为补救的办法就是收养男性兄弟或堂兄弟之子为养子,以祭宗孝祖,传宗接代。也就是说宗族内实行“同姓不婚”的同时,实行“异姓不养”。“同姓不婚”和“异姓不养”之目的都在于维系父系继嗣集团的纯父系血统,排斥非父系血缘者混入。

  在“同姓不婚”的原则之下,女儿必须“嫁出”生父的家族,而男性子孙的结婚称为“娶(进)媳妇”。婚后只有男性成员可以将代表本家族的“姓”传给子孙,而女子虽然出生后冠以生父的姓,婚后也无需改姓,可是却无权将生父的姓传给自己的后代。中国社会无论是族长地位的继承,还是家业、家产的传承,都是以此为原则的。这是中国家族血缘结构中最重要的文化意义。

  从1669年创业到1966年转为国营,同仁堂历经297年,除其中90年为外姓接手合股经营外,前后共207年都为乐氏家族所有与经营,前期(1669—1753)共84年,从创始人乐显扬传至第二代乐凤鸣、第三代乐礼,再传到第四代乐以正和乐以中兄弟俩,最后失手于同仁堂第四代。也就是说同仁堂的乐氏家业的传承,跨越了中国家族“富不过三代”这一难以跨越的门槛。究其原因,清廷的力挺固然重要,但乐家后代乐松生认为,前期同仁堂乐家几代几乎都是单传,少了家族的内部纷争与内讧,这一看法不无道理。乐松生把经营同仁堂的乐凤鸣这一支系,与乐凤鸣的二哥乐凤仪经营万全堂药铺(即现在北京崇文门的万全堂药铺)的这一支系,做了一个比较:“在一个封建大家庭中,人口多反而不是好事,大家不事生产,竞相走仕宦之途。万全堂的结果是把祖业卖绝了。相反,创办同仁堂的凤鸣这一支,几乎几代都是单传,并且常常陷于孤儿寡母的境地,他们为了维持生活,紧紧地保持了同仁堂这块招牌,守住祖业。因此,我认为单传是同仁堂几百年来罔替不衰的又一原因。”

  就同仁堂的前期而言,因为几代都是单子相传,一方面避免家产因“诸子均分”而不断缩小,失去扩大再生产的经济力量;一方面没有因家内各房兄弟家族的纷争,除去了家族内耗。这也是中世纪后,促成日本家族企业长期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单子传承的重要意义就在于此。

  同仁堂后期的123年间,乐家也传至乐平泉的第四代,乐氏家族再次跨越“富不过三代”的魔咒。这一百多年间,乐家基于家产“诸子均分”的传统,同仁堂由四房兄弟共管。然而仍不断出现家内各房之间的明争暗斗。最后在财务上规定开支必须有四房同时签章,才终于遏制贪污和内讧,避免了破产的厄运。从中也可反证即使是家族企业,兄弟家族间财务不清,是家业破落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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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为何近亲可婚?

  日本的家族血缘结构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另类的文化模式。在日本最早具有史料价值的《日本书纪》里,记有大量的皇族近亲婚的事例。不仅皇族、豪族盛行血缘集团内近亲婚,这种婚姻形态在一般庶民间也广为流行,普遍存在。日本著名的文化人类学家中根千枝也认为,村落内普遍的婚姻可以说是血缘内婚,而且日本社会至今都没有相关法令禁止这种自古形成的近亲结婚习俗。

  中国的“同姓不婚”的意义是把婚姻的对象限制在父系继嗣集团的成员以外,而日本除了“同父同母兄妹婚”被禁止以外,“同父异母、异父同母兄妹婚”都在允许的通婚范围内。因此在日本,血缘就由近亲的父和母,即通过父母双方无限制的扩散开来,父方的亲属也就是母方的亲属,反之母方的亲属就是父方的亲属。

  所以,日本的血缘家族集团属于父和母的血系无区分的状态,于是也就不存在父系或母系的亲属集团。因此,日本古代贵族社会中收孙子做养子就很普遍,到中世纪以后,收异姓养子(即非血缘关系的养子)十分普遍。家长地位的继承、家业和家产的传承,也因此不排除女性的继承权,非血缘者只要经过法律手续,得到认可,可以以养子、婿养子的身份,接任家长,继承家业和家产。日本养子制度的最大特征在于非血缘养子突破了基于自然血缘的身分制。十四世纪中叶以来各家各户长子以外的诸子毫无怨言地以契约的方式重新走入新的家庭。明治时代前后,日本社会全部男子的四分之一为婿养子继承家业,再加上四分之一的养父即全部男子的二分之一都被卷入关于养子的契约关系中。中世纪以来的养父子制度孕育了一种新的人与人的契约关系。在非血缘的收养关系中诞生了新的契约文化。有许多学者认为大批被抛出生父母家庭的诸子重新走入新的家庭,一个一个家庭“儿子的再分配”和在整个社会“人的资源的再分配”是日本近代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秘密。

  这是日本家族血缘结构不同于中国宗族最重要的特征。中日两国家族企业在上述两个不同的家族血缘结构中展开,因此就有了两个完全不同的家族企业传承和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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