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用人单位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70%。(中新网8月6日)
建立学习型社会,树立活到老、学到老,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确定的国民教育培训方针,是国家不遗余力的营造建设的学习型社会的氛围。可以说,加强学习,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保持积极向上的精力,激发创新不竭动力的主要途径。
在建设学习型社会方面,各个行业、部门都制定了具体的计划,做出了经费安排,但是近年来,就拿笔者所在的行业和部门来说,在推进职工的教育培训方面,确实做了不少工作,但是我总觉得,教育培训工作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形式主义大于实质性知识能力提高。而我觉得之所以出现这一情况,最为主要的原因就是职工学习自主性不高,学习缺乏具体的动力,学习内容与工作脱节,学习方式枯燥、死板等等。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国家通过立法的办法来推动国民教育培训,特别是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教育经费的提取,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职工教育培训的发展,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如果没有切实可行的与职工工作和兴趣相关的培训规划,不能激发职工培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学习兴趣,那么,我们在怎么规定,最后都难免陷入“形式主义”的怪圈。
同时,如果不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特别是培训经费的监督管理,那么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就会成为企业偷逃税款的载体。虽然《意见稿》提出了向工会负责,由工会监督,但是由于我们目前的工会的弱势地位,工会监督也会被董事会俘虏,站在企业一方坑害职工。
如此,那么我们社会的职工将走进“被学习”的时代,因为学习费用名义上法律进行了保障,职工学习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但是究竟学习了?学习效果怎么样?我们自己不知道,国家相关机构也没有评估管理办法,也没有一整套相关的培训机制等等。